山東力士泰裝備制造有限公司與安徽銅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民初1823號
判決日期:2021-01-21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力士泰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士泰公司)與被告安徽銅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銅冠公司)、被告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南公司)、被告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廬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指派技術調查官邵文彬參與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力士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寧、被告銅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智、陶然亭、被告江南公司、被告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化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力士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銅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名稱為“無軌膠輪指揮車”、專利號為ZL20151080××××.9的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權產品,并銷毀已制造的侵權產品及模具;2.判令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即停止使用侵權產品;3.判令銅冠公司賠償其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000元。事實和理由:其是名稱為“無軌膠輪指揮車”、專利號為ZL20151080××××.9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現合法有效。經調查其發現江南公司的分支機構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使用的“礦用炸藥運輸車”落入了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并申請了證據保全。經查,該車輛由銅冠公司制造并銷售,其認為涉案侵權車輛的技術方案落入了其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侵害了其專利權,遂訴至法院。
銅冠公司答辯稱,其生產的被控侵權車輛采用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力士泰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力士泰公司的訴訟請求,具體為:1.對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涉案專利是一種以設置的多個液壓馬達分別與車輪直接連接、進行扭矩分配、產生速差及圍繞該設置而設計的一系列技術方案,此與被控侵權車輛的技術方案不同。被控侵權車輛只有一部液壓馬達,且該液壓馬達連接傳動軸、傳動軸連接車橋、車橋連接車輪,車輪通過馬達的高速運轉和安裝在車橋上的減速機構實現變速和扭矩分配。被控侵權車輛通過差速器實現自動扭矩分配,進而實現防打滑功能,與涉案專利不同。涉案專利的操縱機構為手柄式控制液壓泵流向等實現前進后退和速度控制,而被控侵權車輛手柄式操作機構為電控式,通過電磁式按鈕控制前進、后退方向,以油門踏板控制速度。被控侵權車輛實現轉向的齒輪泵通過油管連接轉向器再連接轉向油缸,轉向油缸固定在機架上,通過改變前后車架的鉸接角度來實現轉向。2.對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涉案專利后輪剎車部件是后輪馬達自身帶有駐車制動剎車片,而被控侵權車輛的技術方案為液壓馬達連接車橋,其剎車片、制動裝置安裝在車橋上,被控侵權車輛為電磁式駐車控制與涉案專利的駐車液控閥不同。
江南公司答辯稱,被控侵權車輛系其合法購買自銅冠公司,有合法來源,即便構成侵權,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其購買被控侵權車輛時并不知道涉嫌侵權,力士泰公司通過向銅冠公司主張賠償已實現了權利保護,無權再要求江南公司停止使用。
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認可江南公司的答辯意見,另補充稱其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力士泰公司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各被告企業信息打印件,證明本案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2.發明專利證書(專利名稱“無軌膠輪指揮車”、專利號ZL20151080××××.9)、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繳費憑證,證明涉案專利權的合法有效;
證據3.(2019)魯濟南高新證經字第1259號公證書、力士泰公司出具的侵權分析,證明侵權事實。
經質證,銅冠公司、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對證據1、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被控侵權車輛侵權。
銅冠公司為支持其抗辯,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FLZ-5A產品說明書一份、產品部分結構實物照片及圖解,證明其生產的產品采用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不同;
證據2.產品涉及匹配書,證明產品各部件及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
經質證,力士泰公司對證據1、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銅冠公司使用的技術未侵權,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對證據無異議。
江南公司提交《設備類采購合同》一份、電子承兌匯票四張,證明其使用的被控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購自銅冠公司。
經質證,力士泰公司對證據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證明了合同中載明的車輛即為本案被控侵權的車輛,江南公司使用了涉嫌侵權的車輛,銅冠公司、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對證據無異議。
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未提交證據。
綜合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上述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結合當事人質證意見,對力士泰公司提交的證據1、2的效力予以認定,力士泰公司提交的證據3中的公證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證明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使用了被控涉嫌侵權的車輛,但不能以此證明訴請侵權事實的成立,證據3中力士泰公司出具的侵權分析屬于當事人單方陳述,不能以此認定侵權成立。結合當事人質證意見,對江南公司提交證據的效力予以認定,對銅冠公司提交證據真實性的予以認定。
在庭審過程中,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本院組織當事人將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與(2019)魯濟南高新證經字第1259號公證書中后附的被控侵權車輛的圖片進行了技術比對,力士泰公司認為經比對,被控侵權車輛傳動系統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銅冠公司、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認為被控侵權車輛的液壓系統、轉向系統、制動裝置、車速控制裝置等的技術方案均與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不同,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具體意見如下表和被控侵權車輛圖1-5:
序號
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
被控侵權車輛的技術特征與之比對
說明
1
無軌膠輪指揮車,包括動力系統、液壓系統、操作系統和駕駛室總成(14),
相同
2
動力系統包括柴油機(6),整車動力由安裝在車架(17)上的柴油機(6)提供,
相同
通用安裝方式,無專有性
3
所述柴油機(6)安裝在車架(17)上的柴油機(6)減震墊上,
相同
通用安裝方式,無專有性
4
液壓系統包括液壓泵(10)、齒輪泵(11)前輪液壓馬達(2)、后輪液壓馬達(16)、轉向油缸(4)、防打滑控制閥、駐車液控閥、單制動閥、液壓閥組,操作系統和駕駛室總成包括轉向器(5)、剎車踏板(7)、操縱機構(12)、油門踏板(8);
液壓系統包括:1.前后橋制動器2.蓄能器3.停車制動電磁閥4.壓力繼電器5.停車制動缸6.充液閥7.油箱8.吸油過濾器9.壓力開關10.雙聯泵11.回油過濾器12.轉向器13.轉向缸14.腳制動閥15.耐震壓力表、油門踏板;車橋差速器
靜液壓系統包括變量泵、變量馬達、齒輪泵
1.液壓系統詳見說明書第12頁“液壓系統”和第10頁圖2“靜液壓傳動系統”
2.涉案專利的防打滑控制閥和液壓閥組,形成四驅與兩驅切換。本公司產品無防打滑控制閥和液壓閥組,采用車橋集成差速器,車輛一直處于四驅狀態,差速器自動分配調節車輪扭矩。
3.驅動橋集成差速器詳見說明書第10頁
4.本公司產品無涉案專利采用的操縱機構,該操縱機構為手柄式控制液壓泵,實現前進、后退和泵排量調節,本公司產品系統自動調節變量泵排量。
5
其特征在于:液壓泵(10)通過聯軸器與柴油機(6)相連,
相同
6
所述液壓泵是雙向變量泵
相同
7
齒輪泵(11)通過過渡連接盤與液壓泵(10)串連,實現主軸同軸
本公司產品有2個齒輪泵,1組單聯齒輪泵通過連接盤與變量泵相連,1組雙聯直接安裝在發動機上。
齒輪泵連接方式圖見圖1
8
前輪液壓馬達(2)通過轉軸分別直接與設置在車體前端兩側的兩個車輪(1)連接,后輪液壓馬達(16)通過轉軸分別直接與設置在車體后端兩側的兩個車輪(1)連接;
只有1只液壓馬達,該液壓馬達連接傳動軸,傳動軸連接車橋,車橋連接車輪。
1.通過車橋是因為車橋里面有減速機構,差速器及兩套制動器。本方案采用車橋濕式制動利于散發剎車熱量,腳制動閥與電磁制動閥分別與動器相連,形成雙制動,制動更安全;對方沒有差速器,集成與車橋的差速器能夠自動分配調節車輪扭矩,保證車輛復雜路面的通過性。
2.馬達與車橋連接方式、差速器、制動器見說明書第10頁“機械傳動系統”。
3.傳動方案及說明圖片見圖2、3。
9
齒輪泵(11)通過管路和轉向油缸(4)相連,
1、雙聯齒輪泵通過油管連接轉向器再連接轉向油缸;
2、單聯齒輪泵通過油管和變量泵相連
連接方式詳見說明書第10頁“靜液壓傳動系統”與第12頁“液壓系統”
10
所述轉向油缸(4)通過螺栓一端固定在前輪液壓馬達(2)上,另一端通過螺栓固定在前橋(3)上。
轉向油缸通過銷軸固定在前后機架上,通過改變前后車架的鉸接角度實現轉向。
1.車輛采用鉸接式轉向,而非直接轉動輪胎,轉向角度更大;
2.油缸連接方式詳見圖4。
圖1
圖2
圖3
圖4
圖5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23日,力士泰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名稱為“無軌膠輪指揮車”的發明專利申請,2018年6月5日獲準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20151080××××.9,力士泰公司按時繳納年費,該專利現合法有效。力士泰公司確認其在本案中主張保護的為涉案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具體為:無軌膠輪指揮車,包括動力系統、液壓系統、操作系統和駕駛室總成(14),動力系統包括柴油機(6),整車動力由安裝在車架(17)上的柴油機(6)提供,所述柴油機(6)安裝在車架(17)上的柴油機(6)減震墊上,液壓系統包括液壓泵(10)、齒輪泵(11)、前輪液壓馬達(2)、后輪液壓馬達(16)、轉向油缸(4)、防打滑控制閥、駐車液控閥、單制動閥、液壓閥組(13),操作系統和駕駛室總成包括轉向器(5),剎車踏板(7)、操縱機構(12)、油門踏板(8)其特征在于:液壓泵(10)通過聯軸器與柴油機(6)相連,所述液壓泵是雙向變量泵,齒輪泵(11)通過過渡連接盤與液壓泵(10)串連,實現主軸同軸;前輪液壓馬達(2)通過轉軸分別直接與設置在車體前端兩側的兩個車輪(1)連接,后輪液壓馬達(16)通過轉軸分別直接與設置在車體后端兩側的兩個車輪(1)連接;齒輪泵(11)通過管路和轉向油缸(4)相連,所述轉向油缸(4)通過螺栓一端固定在前輪液壓馬達(2)上,另一端通過螺栓固定在前橋(3)上。
2019年7月18日,山東省統河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孟翠蘭于向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孟翠蘭稱力士泰公司是一項專利號為ZL20151080××××.9的無軌膠輪指揮車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經調查,其發現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廬江縣羅河鎮人民大道馬鋼廠礦區內的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使用的“礦用炸藥運輸車”侵犯了其專利權,該侵權產品由銅冠公司制造并銷售。為維護合法權利,其向公證處申請前述涉嫌侵權的“礦用炸藥運輸車”的現狀及領取該車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的行為進行證據保全。2019年7月18日,公證處公證員尚某1、公證人員某與申請人的受托人孟翠蘭一起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廬江縣羅河鎮京臺高速以西、040縣道以東,門口朝西的場所前,公證員對孟翠蘭使用的手機內的照片進行了檢查,確認其手機中不存在與本次保全相關的照片。孟翠蘭對當前位置進行定位后截圖,對前述門口的現狀進行了拍照。隨后上述人員進入該廠區內,來到停放在門口內部道路上的一輛黃色運輸車輛前,一孫姓男子及該場所內的工作人員對該車的情況進行了介紹。孟翠蘭使用手機對該運輸車的現狀進行了拍照,在孫姓男子的協調與引領下,孟翠蘭向場所內的相關人員取得《FLZ-5A礦用炸藥運輸車使用維護說明書》復印件一本,交公證員尚某2存。2019年7月23日,公證處出具(2019)魯濟南高新證經字第1259號公證書,后附《FLZ-5A礦用炸藥運輸車使用維護說明書》復印件一份、照片、截圖打印件四十張、二十頁。
訴訟中,江南公司廬江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認可該公證書記載的相關內容是在其廠區內拍攝,銅冠公司、江南公司亦認可被控侵權車輛系銅冠公司生產銷售。經各方當事人確認,本案中被控侵權的車輛為銅冠公司生產的FLZ-5A礦用炸藥運輸車。
本案中,力士泰公司主張保護的是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具體如前所述),按照專利證書說明書記載,其技術優勢在于傳動簡單、靜液壓四驅、無極變速、傳動過程簡單,可靠性高,車輛載荷大,可操作性強的特點,能更好的應對井下路況復雜、坡度有較大的起伏,在幾公里之內需要上、下坡多次的路況。按照《FLZ-5A礦用炸藥運輸車使用維護說明書》P10-P13記載,被控侵權車輛的主要構成為車架、柴油機、靜液壓傳動部分、機械傳動部分、液壓系統及電氣系統組成,實現多功能服務車在不平路面上行駛時的四輪驅動能力。具體是通過電噴系統控制的柴油機運轉,通過傳動盤帶動變量泵,變量泵驅動變量馬達,再經傳動軸分別傳動到前后驅動橋,驅動橋主要由橋殼、主傳動總成、半軸、輪邊減速器、彈簧制動液壓釋放多盤濕式制動器、輪輞和輪胎組成。轉向液壓系統由雙聯泵供油,通過方向盤控制的轉閥使油液流入轉向油缸,同時在液壓回路中配置緩沖閥、單向閥和溢流閥來實現液壓回路特性的改善和安全。液壓制動系統分行車制動和駐車制動兩套系統,行車過程中當制動閥被踩下時,壓力油液進入前后橋制動器,車輛停止后的駐車制動系統通過停車制動閥控制停車制動油缸實現。經庭審比對,被控侵權車輛與涉案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存在以下區別:
1.傳動原理不同:涉案發明專利的傳動系統是前輪液壓馬達(2)+后輪液壓馬達(16),實現兩驅/四驅切換,而被控侵權車輛的傳動原理是一只液壓馬達通過分動器傳遞至差速器分別驅動前后軸,實現傳動,其傳動部分的機械機構和液壓原理均不相同;
2.車輪的防打滑方式不同:涉案發明專利通過防打滑液控閥(13)通過控制液壓閥(13)的最大油壓實現輪邊的最大扭矩控制進而實現液壓控制方式的防打滑,被控侵權產品通過差速器自動分配扭矩實現機械控制方式的防打滑;
3.制動裝置不同:涉案發明專利通過剎車踏板(7)控制單制動閥,單制動閥通過電信號控制液控閥(13)控制液壓泵(10)的歸零實現行車制動,而被控侵權車輛通過腳制動閥,控制工作制動油缸驅動前后橋制動器實現工作制動,通過停車制動閥控制的停車制動缸來實現停車以后的安全制動,并未采用涉案發明專利提及的駐車液控閥;
4.車速控制裝置不同:涉案發明專利通過手柄式控制液壓閥實現前進、后退和泵排量的調節,是手動控制,而被控侵權車輛是通過電控裝置采集車速、油門等信號并進行綜合運算后智能調節變量泵的排量、轉速及轉動方向實現加速、減速和倒車,是自動化智能控制;
5.轉向結構不同:涉案發明專利通過齒輪泵(11)驅動轉向油缸(4)實現車輛的前軸轉向,直接轉動的是輪胎,而被控侵權產品由雙聯泵通過方向盤控制的轉向閥驅動轉向油缸,轉向油缸作用于前后車架之間的鉸接式銷軸連接機構,可以實現更大的車輛轉向角度,結構上不同于涉案發明專利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東力士泰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山東力士泰裝備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麗紅
審判員胡娟
審判員許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技術調查官邵文彬
書記員王玲(代)
判決日期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