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金豐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昊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瓊96民特30號
判決日期:2021-01-20
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瓊中金豐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豐德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昊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詢問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豐德公司申請稱,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昊源公司提起(2019)海仲字第972號仲裁案所依據的仲裁條款無效。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昊源公司依照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專用條件第7條爭議解決7.3仲裁或訴訟: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1種方式,(1)提請瓊中縣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約定,于2019年9月2日向海南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條款應為無效條款:1.該仲裁條款協議約定不明確,雙方協議所指的“某地”是瓊中縣而非海南省,海南仲裁委員會所在的海口市與瓊中縣不屬于同一地點。瓊中縣沒有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爭議。2.雙方未就不明確的仲裁協議達成補充協議,案涉仲裁條款為無效條款。
昊源公司答辯稱,雖然雙方當事人在約定仲裁機構名稱上存在不規范的問題,但不足以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瓊中縣隸屬于海南省,在整個海南地區有且只有一家仲裁機構即海南仲裁委員會,通過該條款能夠確認具體的仲裁委員會為海南仲裁委員會,請求人民法院駁回金豐德公司的申請。
經審查查明:2010年8月10日,金豐德公司作為委托人,與監理人昊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就金木棉廣場工程監理事宜達成協議。該協議第三部分第7條爭議解決條款約定:“7.3仲裁或訴訟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1種方式,(1)提請瓊中縣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8月5日,昊源公司依據該《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產生的爭議,向海南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海南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仲裁條款受理該案,案號為(2019)海仲案字第972號,仲裁庭至今尚未開庭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瓊中金豐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關于確認被申請人昊源公司提起(2019)海仲字第972號仲裁案所依據的仲裁條款無效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瓊中金豐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蘇志輝
審判員黃心宇
審判員龍蜀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蘇琳婧
書記員韓宇君
判決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