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與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孫定雷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22651號
判決日期:2021-01-18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孫定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志鵬、彭科科,被告孫定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1113329.883元及利息損失暫計39531元(利息損失以1113329.883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暫計算至2020年11月20日,主張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孫定雷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本案的律師費29000元及訴訟費(含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等)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原告和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書》,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圖書,被告按約向原告結算書款。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多次從原告處購買圖書,但存在累計欠付書款的情形。2019年11月,考慮到被告欠付書款未及時支付且逾期時間較長,經雙方對賬確認并協商,原被告達成《還款協議》,被告孫定雷自愿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被告至今未按《還款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任何書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孫定雷辯稱:1、對貨款本金1113329.883元無異議,被告方認可,并愿意進行償還。對利息被告方接受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對原告主張被告個人承擔貨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請無異議,被告方已經和原告進行過協商,被告方承認確實欠原告的貨款,但是因為疫情原因,被告方資金目前周轉困難,無法償還。被告承諾資金周轉開來第一時間就進行償還。
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日,原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乙方)簽訂《銷售合同書》一份,約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8月1日。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圖書信息自行選擇進貨。結算賬期:一般圖書3個月后乙方向甲方結算書款,發貨時間以甲方發貨清單為準。結算折扣:生活、少兒55%,農業生物醫學60%,特殊折扣另議。乙方將書款匯入甲方指定賬戶,甲方收到乙方書款后開具發票。如果乙方不按時付款,則應按每遲延一日支付千分之一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原告和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分別在甲乙處加蓋公司印章,被告孫定雷在乙方授權代表處簽字確認。
2019年11月6日,原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甲方、債權人)與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乙方、債務人)、被告孫定雷(丙方、保證人)簽訂《還款協議》一份,約定:經各方對賬確認,結合甲乙雙方合同約定,截止2019年10月22日,乙方欠甲方書款本金共計1113329.883元;乙方承諾所有欠款本金分二批付完,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書款50萬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書款613329.883元。乙方應承擔甲方為實現本協議債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丙方自愿為乙方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清償期屆滿或甲方宣布借款期滿之日起兩年,保證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甲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一切費用和開支。原告和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分別在甲乙方處加蓋公司印章,被告孫定雷在丙方簽字處簽字確認。
原告因涉案糾紛與河南文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該所律師代理原告與二被告的訴訟案件,并為此支付律師費2.9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13329.883元及利息(以1113329.883元為基數,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2.9萬元;
三、被告孫定雷對本判決第一、二項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76元,減半收取7588元,由被告河南積微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孫定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八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劉冰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吳潤曉
判決日期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