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勇、平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桂08行終25號
判決日期:2021-01-19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呂勇因訴被上訴人平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平南縣政府)行政撤銷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平南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21行初3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判決查明,2004年,呂勇在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平南縣平南街道江濱路烏江小廣場對面的老宅房頂上加蓋精鐵皮棚。縣住建局的執法人員在例行巡查時發現該情況,遂對呂勇臨時搭建精鐵皮棚行為進行現場勘驗、調查。2019年2月27日,在核實違法建設事實后,進行立案登記處理。2019年4月10日,經審批、執法小組會議集體討論、處理告知等程序后,縣住建局作出了平建處(2019)第37號《行政執法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37號處理決定)。呂勇不服,向平南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9年6月25日,平南縣政府作出平政復決(2019)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5號復議決定)維持37號處理決定。呂勇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37號處理決定和5號復議決定。
一審判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37號處理決定和5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規定,縣住建局對呂勇的違法建設行為作出行政處理,并沒有超越其職權范圍,于法有據。關于庭審中各方爭議的行政處理追訴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雖然呂勇于2004年把屋頂改搭成精鐵皮棚,但該建筑對規劃的影響始終存在,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為行為繼續狀態。為此,縣住建局在該違法臨時建筑存在期間對呂勇作出行政處理并未超過追訴時效。關于庭審中各方爭議法律適用的問題。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實施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以行政法規形式確立了城市規劃區內用地審批制度,用地建房應有審批手續。依據1990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根據上述規定,1990年以后進行臨時建設應當取得批準。本案中呂勇老宅建于1979年,房屋建設時間在《城市規劃條例》實施前,不屬違法建筑,但未經行政規劃部門批準于2004年在屋頂搭建精鐵皮棚屬違法行為,應辦理臨時建設審批及規劃審批手續,故其103.87平方米精鐵皮棚臨時建筑為違法建筑,按照臨時用地許可證的規定,應無償拆除。呂勇所建違法建筑從2004年起持續至2019年4月10日縣住建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仍未自行拆除。根據1990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三條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比新舊法律適用,兩者對本案所涉事實并不存在法律沖突。本案中,對所建設的臨時建筑,呂勇未提供合法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許可手續等,且有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呂勇未經臨時建設許可擅自在平南縣搭建臨時建筑的事實,為此,縣住建局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對呂勇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理并無不當。平南縣政府經調查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5號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呂勇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呂勇負擔。
上訴人呂勇上訴稱:1.2004年呂勇在屋頂搭建的精鐵皮棚行為早已完成,并非一審判決認定違法行為連續或繼續狀態。2.搭建精鐵皮棚的行為發生在2004年,2019年縣住建局對該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已經超過兩年的追訴期限。3.《城市規劃條例》《中華人民城市規劃法》已失效,縣住建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2004年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37號處理決定和5號復議決定。
被上訴人縣住建局、平南縣政府均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查,二審確認一審判決確認的證據合法有效,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據此,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補充查明,呂勇在平南縣烏江小廣場的對面有間一層老宅。2004年,呂勇在老宅房頂上加蓋一層精鐵皮棚。2019年3月5日,平南縣城建監察大隊到現場勘驗,確認精鐵皮棚總面積為103.87平方米。2019年3月6日,平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呂勇在3月12日之前自行拆除違法臨時搭建物精鐵皮棚,通知書當日送達給呂勇。2019年3月15日,平南縣監察大隊集體討論精鐵皮棚拆除事宜,達成一致意見,要求呂勇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將依法進行強制拆除。2019年3月28日,縣住建局作出平建告(2019)第29號《行政執法處理告知書》,責令呂勇自行拆除上述違法臨時建筑,并告知其陳述申辯權利,通知書當日留置送達。2019年4月10日,縣住建局作出37號處理決定,責令呂勇自行拆除上述磚混精鐵皮棚結構的違法臨時建筑物,并告知呂勇收到處理決定書后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書當日留置送達。2019年4月30日,縣住建局作出平建催字(2019)0025號《強制執行催告書》,催告呂勇十五日內自行拆除涉案建筑,催告書當日送達給呂勇,呂勇隨后自行拆除涉案建筑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呂勇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艷華
審判員廖贊軍
審判員王健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覃鴻堅
書記員覃永嘉
判決日期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