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赫茲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郭萬年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2民初7214號
判決日期:2021-01-1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赫茲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赫茲公司)與被告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化州建總)、郭萬年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赫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梅和被告郭萬年到庭參加訴訟,化州建總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應訴,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赫茲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化州建總、郭萬年共同支付赫茲公司租賃費184903元和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84903元為基數,按每日3‰從2020年5月1日起計至付清款項之日止);2.判令本案受理費由化州建總、郭萬年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10日,郭萬年以化州建總的名義與赫茲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租賃服務合同》(編號HZ2016C-01.01401.01.16.005),約定化州建總租用赫茲公司1臺型號為SCC750E的履帶吊,月租金55000元,期限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止,不足整月的日租價格為1833元/天,租用期滿3個月應支付第1個月租金,從第3個月起每月按時支付1個月租金,租期結束后1個月內付清所有租金,若超過10天未能支付,赫茲公司有權停機,并每天收取拖欠金額0.3%的滯納金,使用地點在珠海橫琴法拉帝項目。合同簽訂后,郭萬年在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4月25日的實際租賃期期間,先后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3月13日、2018年1月24日支付了55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18年1月24日,雙方簽訂《機械租賃竣工結算單》,確認化州建總、郭萬年仍欠赫茲公司租金234903元。赫茲公司為追討上述租金曾起訴至法院,郭萬年在開庭前主動聯系赫茲公司,聲稱愿意支付,前提是赫茲公司撤訴,赫茲公司遂與郭萬年簽訂《還款協議》,約定郭萬年在2020年3月11日支付5萬元,余款184903元在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不能按時支付則每天按千分之三賠償,但余款184903元至今未付。赫茲公司不清楚化州建總、郭萬年之間的關系,當初簽訂租賃合同的是以化州建總的名義簽訂,但簽字和具體溝通結算事宜是郭萬年,所以要求化州建總、郭萬年共同承擔責任。
化州建總未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但提出了管轄異議,因異議不成立已被本院駁回。
郭萬年辯稱,其是涉案項目的受托人,是化州建總委托其處理的,其所簽字的《還款協議》是赫茲公司事先寫好叫其簽名的,其約定的每日3‰利息過高,要求減少,按銀行間同期拆借利率計算。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了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關于赫茲公司對郭萬年提交的《法拉帝項目委托書》,公章有問題的意見,因該證據有原件及其他證據印證,赫茲公司不能提供反駁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1日,赫茲公司與郭萬年簽訂一份《機械設備租賃服務合同》(合同編號01401.01.16.005),約定由赫茲公司(出租方、乙方)出租1臺型號為SCC750E的履帶吊給化州建總法拉帝項目部(承租方、甲方)建設珠海橫琴法拉帝項目,使用地點即為上述項目所在地,每月租金55000元,不足整月的日租價格為1833元/天;租賃期從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租用期滿3個月,甲方應按約定支付第1個月租金,從第3個月起每月按時支付1個月租金,租期結束后1個月內付清所有租金服務款項,若超過10天未能支付,則乙方有權停機,并向甲方收取拖欠額每天0.3%的滯納金。但該合同甲方一欄并無化州建總的蓋章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僅有郭萬年的簽名。
合同簽訂后,赫茲公司依約交付了履帶吊到涉案工地施工,郭萬年先后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3月13日、2018年1月24日向赫茲公司支付了55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18年1月24日,郭鋒在《機械租賃竣工結算單》中化州建總法拉帝項目部即甲方欄處簽名確認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4月25日已付上述租金,尚欠租金234903元。為追討本案租金,赫茲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即(2020)粵0112民初683號案,同年3月11日,赫茲公司在郭萬年與其簽訂《還款協議書》后撤訴。該《還款協議書》約定郭萬年確認拖欠赫茲公司租金234903元,在2020年3月11日前支付5萬元,余款184903元在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不能按時支付則每天按欠款總額的3‰賠償。此后,郭萬年又支付了5萬元,尚余184903元一直未付。
另查明,化州建總承包了珠海法拉帝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珠海橫琴的“法拉帝亞太中心”工程項目建設,授權郭萬年、駱土旺為其公司在珠海法拉帝項目工人工資、材料供應商材料款發放負責人。在2016年12月30日的《機械租賃竣工結算單》中化州建總法拉帝項目部即甲方欄處有郭鋒、郭萬年、郭萬利的簽名,郭萬年持有化州建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化州建總與珠海法拉帝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法拉帝亞太中心項目建設工程總承包施工合同》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赫茲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4903元。
二、被告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赫茲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84903元為基數,從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
三、被告郭萬年對上述第一、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郭萬年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廣東省化州市建筑工程總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廣州赫茲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9元,由兩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由兩被告徑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湯煒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羅文娟
判決日期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