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與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寧城縣供電分公司、唐樹有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4民終395號
判決日期:2021-01-18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寧城縣供電分公司、唐樹有及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赤峰市寧城縣人民法院(2019)內0429民初30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火災事故的成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首先一審判決中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系違法產物,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次,認定被上訴人唐樹有經濟損失的事實不清。一審判決中認定被上訴人唐樹有經濟損失的鑒定報告中存在沒有因失火而造成損毀財物部分的價值認定金額,如“50根鐵梁和鐵柱子”的金額2萬元部分,以及“117個水泥柱子”的金額1872元部分。辣椒(青)的損失鑒定是2018年10月一2019年7月期間的產值損失,但是失火事件是2019年4月10日之前,在此之前即2018年10月一2019年4月10日之前,被上訴人唐樹有已經獲得收益,該收益部分不應當再次計算在損失之中。2、假使火災的發(fā)生原因與被上訴人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寧城縣供電分公司有關,但是也不屬于上訴人的保險責任范圍,理由是:依據供電責任險條款第五條第10項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不符合供電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淘汰的線路設施,不負責賠償。3、假使火災的發(fā)生原因與被上訴人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寧城縣供電分公司有關,但是本案被上訴人唐國有使用的是低壓線路,應當由該線路的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9條的規(guī)定,即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不包括收益損失,故此被上訴人唐樹有的辣椒(青)的日后產量的生長收益損失不應當計算在內。
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寧城縣供電分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對火災責任認定書不應采信,因該火災責任認定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答辯人送達,致使答辯人沒有行使復議權。另外,對唐樹有的損失計算有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
被上訴人唐樹有答辯稱,一、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被上訴人在××縣有承包蔬菜大棚,棚內種植辣椒。2019年4月10日12時20分許,原告的一個130米*90米大棚突然著火,將棚內的種植物全部燒毀。2019年4月28日,赤峰市寧城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寧)消火認字[2019]第006號《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原因認定為:唐樹有家蔬菜大棚(從南往北數第二個)中段北側架空供電鋁裸線被塑料布纏繞接觸,產生火花掉落地面引燃雜草,蔓延至大棚成災。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唐樹有同時提交了火災現場的照片及當天的氣象資料證明來佐證了案發(fā)現場大棚上方有裸露的電線和天氣情況。《火災事故認定書》系公安消防部門出警后作出的火災起火原因認定。其作出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屬于違法產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上訴人的上訴狀當中提出鑒定報告中的“50根鐵梁和鐵柱子”“117個水泥柱子”的問題在一審中唐樹有已經進行了說明,由于火災的原因已經嚴重變形,無法二次使用,無法與塑料膜充分貼合,遇到大風天氣塑料會被撕裂。對于收益問題,被上訴人認為其種植的辣椒剛剛到產果季就遭受火災導致這一季沒有收成,故損失的鑒定準確無誤。三、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與上訴人簽訂了供電責任險,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寧城縣供電分公司在合同范圍內,故唐樹有大棚因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寧城縣供電分公司管轄范圍內的線路問題導致火災而給其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應該由上訴人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分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寧城縣供電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唐樹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燒毀的大棚及棚內種植物的損失1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唐樹有在××縣經營蔬菜大棚,其中唐樹有的長130米、寬90米的大棚內自2018年10月開始種植辣椒。2019年4月10日12時20分許,唐樹有的該大棚突然著火,將大棚及棚內的種植物辣椒燒毀。2019年4月28日,赤峰市寧城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寧)消火認字[2019]第O06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原因為:“唐樹有家蔬菜大棚(從南往北數第二個)中段北側架空供電鋁裸線被塑料布纏繞接觸,產生火花掉落地面引燃雜草,蔓延至大棚成災”,另寧城縣一肯中鄉(xiāng)供電所電工劉曉慧也證實了以上發(fā)生火災的事實。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系發(fā)生火災供電線路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赤峰供電公司為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內蒙古分公司投保了供電責任險。并在2019年1月1日簽訂了《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赤峰供電公司2019年度財產保險合同》,該合同包括電網供電責任險,保險期間為一年。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作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應由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內蒙古分公司負責賠償”。本案火災發(fā)生于2019年4月10日,在保險期間內,該保險合同同時約定,每次事故財產損失免賠額是500元。依據唐樹有申請,該院委托赤峰松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唐樹有大棚起火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結論為:燒毀大棚損失75882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份一季種植辣椒損失70000元,合計145882元,唐樹有支付評估費10000元。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火災事故認定書》、照片、赤峰松正評估報告、《財產保險合同》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系發(fā)生火災供電線路的所有權單位及經營受益者,應當對其供電線路進行管理,并承擔維修和防護義務,保證其正常運行。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所有及管理的線路架空供電鋁裸線被塑料布纏繞接觸,產生火花掉落地面引燃雜草,蔓延至大棚產生火災,導致唐樹有大棚燒毀,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應對唐樹有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唐樹有要求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因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赤峰供電公司為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內蒙古分公司投保了電網供電責任險,其中第四章第十七條特別約定,“被保險人所有或管理的供電設備及供電線路,因火災、爆炸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若發(fā)生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事故,訴訟費用、聘請律師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賠償”。本次火災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唐樹有的經濟損失及訴訟費用應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內蒙古分公司承擔。該電網供電責任險第八條約定,“每次事故財產損失免賠額為500元,人身傷亡無免賠額”。所以唐樹有的經濟損失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應承擔500元。唐樹有關于要求保險赤峰市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因與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赤峰供電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單位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內蒙古分公司,故唐樹有的該項訴求該院不予支持。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關于起火供電線路系低壓線路,屬于不可抗力之因素,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的辯解,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國網寧城供電分公司關于評估報告中損失期限不合理、財產未完全損壞的辯解,缺乏證據支持,該院不予采信。判決如下:一、中國人民保險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賠償唐樹有經濟損失145382元;二、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寧城縣供電分公司賠償唐樹有經濟損失500元;三、駁回唐樹有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以上一、二項判決于本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審審理期間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潤涓
審判員雷蕾
審判員張國利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召日格圖
判決日期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