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與上海騁爵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李鵬飛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05民初19599號
判決日期:2021-01-18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騁爵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騁爵公司”)、李鵬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劉麗梅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張麗容、戴綠燕共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騁爵公司、李鵬飛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騁爵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簽訂《陜汽工程車配件采購合同》(編號:SHS-B2-2018-073A),原告作為需方,被告作為供方,合同約定由被告騁爵公司向原告提供陜汽工程車配件一批,原告向被告騁爵公司支付貨款,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491285.2元(本文金錢幣種均為人民幣,以下金額前略去“人民幣”)。關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九條第3款約定:“價款的支付時間:供方發貨前支付合同貨款的50%,45%貨款待貨到目的港經項目部驗收合格后支付,5%余款作為質保金,待180天質保期(自貨到目的港經項目部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滿后,供方需主動遞交質保金申請函給需方,待需方與貨物使用單位確認貨物無質量問題后一次性無息支付”;關于“違約責任”,合同第十條第2款約定:“供方違約責任(1)在合同履行期間,若供方未能按照需方要求的時間、數量、規格等全面適當的履行供貨義務,供方應向需方支付合同總價3%的違約金;(2)若供方遲交或提供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產品,需方有權從市場上另行采購本合同項下的部分產品以滿足實際施工需要,供方除了向需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的違約金外,還應承擔需方采購市場價高于合同結算單價的價差及其它費用;(3)如供方未能全面適當的履行供貨義務,造成需方施工工程停工待料,供方需向需方支付合同總價3%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于2018年8月14日向被告騁爵公司支付合同貨款的50%,即245642.6元,被告騁爵公司應當按照合同履行供貨義務,但是被告騁爵公司在2018年10月7日出具一份《工作函》,表示“因我司自身原因導致該批貨物遲遲未送至貴司指定交貨地點,影響耽誤了貴司的整體發運計劃,為此我司還特向貴司承諾了交貨時間但也未能履行?!宜緦①F司已支付我司的50%預付款退回貴司”。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回函要求被告騁爵公司在當天退回預付款項并提供了收款賬戶信息。按照雙方合同上述條款約定,被告騁爵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向原告供貨,影響原告的發運計劃,除應當退回原告已預付款項外,還應當承擔合同總價3%,即14738.56元的違約金。因被告騁爵公司未履行退回預付款及支付違約金的義務,經原告多次發函催要,被告騁爵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回函稱“鑒于公司財務制度及流程望貴司給予時日辦理”“望貴司領導給予理解,多寬限一些時日”,該《回復函》出具時間至今已經長達8個月時間,被告騁爵公司仍然未退回全部預付貨款,原告認為任何公司,如果財務制度及流程需要8個月時間仍舊未能全額退回預付貨款的情形,都是極其不正常的,原告有理由懷疑兩被告以財務制度及流程為借口,惡意長期占用原告資金,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兩被告多番溝通和催要,被告李鵬飛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分別于2018年10月18日、10月25日向原告支付兩筆10000元的轉賬,合計20000元,2018年12月5日通過名為汪讓琴的銀行賬戶向原告退還10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被告騁爵公司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應退貨款及違約金,雙方沒有就償還順序進行約定,因此,應當先抵扣違約金,再抵扣主債務,上述已支付30000元抵扣違約金后,剩余15261.44元,因此,被告騁爵公司尚未退還原告預付貨款為230381.16元。
因兩被告的違約行為,原告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付的律師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等費用損失,根據合同約定,由兩被告連帶承擔。被告騁爵公司的企業類型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李鵬飛作為被告騁爵公司的唯一股東,如未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則應對被告騁爵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涉案合同約定為簽約地法院管轄,但約定簽約地“廣州”未明確是哪個區,故應當適用合同履行地管轄。因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預付款,爭議標的為貨幣的給付,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接收貨幣的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和開戶行是接受貨幣所在地,且被告在原告發出律師信前后由被告退回部分預付款至原告在南山區的開戶行,故本案由貴院進行管轄。
因兩被告未履行其應負義務,故原告根據《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請求判令:1、兩被告連帶返還原告預付貨款230381.16元;2、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15475.25元;3、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財產保全擔保費損失15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騁爵公司、李鵬飛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其中證據1-3、7、9-19均有原件核對,且被告并未提出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均予以確認;證據4-6、8雖為復印件,但是內容可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且被告未對此提出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為證:
1、陜汽工程車配件采購合同(編號:SHS-B2-2018-073A)及其附件清單(原件),記載:需方: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供方:上海騁爵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被告),約定:合同總價491285.2元;交付時間:2018年7月18日;價款的支付時間:供方發貨前支付合同貨款的50%,45%貨款待貨到目的港經項目部驗收合格后支付,5%余款作為質保金,待180天質保期滿后,供方需主動遞交質保金申請函給需方,待需方與貨物使用單位確認貨物無之質量問題后一次性無息支付;供方違約責任:(1)在合同履行期間,若供方未能按照需方要求的時間、數量、規格等全面適當的履行供貨義務,供方應向需方支付合同總價3%的違約金;(2)若供方遲交或提供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產品,需方有權從市場上另行采購本合同項下的部分產品以滿足實際施工需要,供方除了向需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的違約金外,還應承擔需方采購市場價高于合同結算單價的價差及其它費用;(3)如供方未能全面適當的履行供貨義務,造成需方施工工程停工待料,供方需向需方支付合同總價3%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方需承擔守約方合理律師費用;及其他條款。證明原告與被告騁爵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SHS-B2-2018-073A的《陜汽工程車配件采購合同》,原告為需方,被告為供方,約定由被告騁爵公司向原告提供合同項下貨物。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
2、訂貨確認函、報價表(原件)。證明被告騁爵公司在其報價表中注明,報單價為廣州市需方指定地點交貨價,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流中心在其訂貨確認函中,指定送貨地址為廣州市黃埔區石化路1788號倉6號庫。
3、委托出口協議(原件)。證明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辦理采購、出口貨物事項,其中包括簽訂購銷合同。委托出口協議約定:(1)原告應當根據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采購確認書內容與其指定供應商(即被告騁爵公司)簽訂購貨合同;(2)原告應按照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采購確認書的時間、地點及時協助接收供應商的貨物;(3)從合同編號SHS-B2-2018-001A的合同(包括開始SHS-B2-2018-001A合同),開始按年度協議COM-SHS2018-001執行。
4、工作函(電子郵件,當庭未能出示原始載體,因該郵件存儲于原告公司的企業郵箱,外部網不能登錄),記載:致: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流中心:我司參與貴司加納特馬新集裝箱碼頭項目CCCC-Ghana-2018-045配件供應,我司與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與貴司簽訂采購合同,合同編號:SHS-B2-2018-073A;因我司自身原因導致該批貨物遲遲未送至貴司指定交貨地點,影響耽誤了貴司的整體發運計劃,為此我司還特向貴司承諾了交貨時間但也未能履行。因該批貨物委托物流后出現包裝破損配件損壞的情況,現特告知貴司我司無法如期履行交付該批貨物,為此向貴司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司將貴司已支付我司的50%預付款退回貴司。出具人:上海騁爵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加蓋公章),日期:2018年10月7日。證明被告騁爵公司在2018年10月7日出具工作函,表示因自身原因導致該批貨物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至原告指定交貨地點,影響耽誤了原告的整體發運計劃,并承諾將原告已支付的50%預付款退回原告。
5、說明函(復印件,原件已交付被告),證明原告收到被告騁爵公司的工作函后,向被告騁爵公司出具了說明函,告知接收退回預付款245642.6元的銀行賬戶。
6、律師函(復印件),
7、快遞底單及簽收記錄(原件),
證據6-7共同證明原告分別于2018年10月11日和2019年3月12日委托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向被告騁爵公司發送律師函,催告其履行退還50%預付款義務以及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8、發送回復函的電子郵件及附件(電子郵件,當庭未能出示原始載體,因該郵件存儲于原告公司的企業郵箱,外部網不能登錄),證明被告騁爵公司收到律師函后,于2018年10月8日向原告發送回復函。
9、銀行付款憑證(原件),記載:2018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轉賬245642.6元,摘要“2018-073A貨款”。證明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被告騁爵公司支付了50%預付貨款245642.6元。
10、銀行憑證(原件),記載:被告李鵬飛于2018年10月18日向原告轉賬1萬元、于2018年10月25日向原告轉賬1萬元,“用途”均備注:“騁爵退款”;案外人汪讓琴于2018年12月5日向原告轉賬1萬元,“用途”備注:“騁爵退款”。證明被告李鵬飛與案外人汪讓琴共向原告退款3萬元。
11、情況說明1(原件)(當庭提交),記載:我司與貴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SHS-B2-2018-073A的“陜汽工程車配件采購合同”我司提前進行了備貨,我司的供貨單位為陜西省匯創配件銷售有限公司,與該公司的訂貨時間為2018年6月28日……后期在運輸中造成我司的配件的損壞,已經無法按時交貨,由于這之間持續時間過長我司在2018年10月7日發函告知貴司無法按時交貨……出具人:上海騁爵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加蓋公章),日期:2018年10月12日。
12、情況說明2(原件)(當庭提交),記載:致: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我司與貴司簽訂的合同編號為《SHS-B2-2018-073A》的“陜汽工程車配件采購合同”……“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我司支付了總合同價款50%的預付款即245642.60元。因我司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現我司特承諾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三時前將已支付的50%預付款退回“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鵬飛同意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連帶保證人處顯示“李鵬飛”的簽名并加蓋指印。出具人:上海騁爵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加蓋公章),日期:2018年10月12日
13、保證書及其附件(原件)(當庭提交),
證據11至13共同證明:(1)兩被告承認為了減低運費委托熟人運輸,出現貨物遲遲未出運以及運輸過程配件損壞等情況,致使無法按時交貨。兩被告在貨物出運安排上的過失,是造成本案貨損及無法按時交貨的原因之一。(2)兩被告承認在2018年8月16日收到原告向其支付預付款款項245642.6元。(3)兩被告承諾在2018年10月18日下午三時前,將涉案預付款退還至原告指定銀行賬戶。(4)被告李鵬飛作出明確意思表示,對被告騁爵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14、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庭后提交),記載: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委托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約定一審律師費15475.25元。
15、律師費付款憑證(原件)(庭后提交),記載: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支付訴訟費15475.25元。
16、律師費發票(原件)(庭后提交),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向原告出具金額為15475.25元的增值稅發票。
證據14-16共同證明原告因本案實際支付律師費15475.25元。
17、投保單(原件)(庭后提交),
18、投保單保費付款憑證(原件)(庭后提交),
19、保費發票(原件)(庭后提交),
證據17-19共同證明原告實際支付保費1500元。
20、(2017)最高法民終437號民事判決書(庭后提交),證明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合理必要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
庭審中,原告陳述其提交的證據2、3、4中涉及的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原告采購貨物后再賣給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而涉案的《陜汽工程車配件采購合同》的主體是原告與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涉案《陜汽工程車配件采購合同》的主體。
另查明,被告騁爵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李鵬飛系被告騁爵公司的唯一股東。
被告騁爵公司、李鵬飛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自動放棄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騁爵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退還預付款人民幣230381.16元;
二、被告上海騁爵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5475.25元;
三、駁回原告中成國際運輸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10.34元、保全費人民幣1756.78元,共計人民幣6767.12元,由原告負擔人民幣41.12元,被告負擔人民幣67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麗梅
人民陪審員張麗容
人民陪審員戴綠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吳亞非
判決日期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