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中歐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贛執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1-18
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與被執行人南昌中歐實業有限公司、江西楊中實業有限公司、江西振乾坤置業有限公司、江西頌華實業有限公司、南昌振乾坤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鴻福常峰投資有限公司、江西安華綠色實業有限公司、南昌銀志紡織服裝城實業有限公司、江西美高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做出的(2018)贛民初76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執行。執行期間,本院已依法向上述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南昌中歐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5705.5199萬元;被執行人江西楊中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4555.0158萬元;江西振乾坤置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9717.5344萬元;江西頌華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4555.0158萬元;江西美高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30萬元;南昌振乾坤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鴻福常峰投資有限公司、南昌銀志紡織服裝城實業有限公司、江西安華綠色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30780.6097萬元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價值相等的其他財產和財產權益。2020年6月19日,本院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2執1192號商請移送執行函,因該院(2019)京02執1192號執行案的申請執行人蕪湖長智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對被執行人南昌銀志紡織服裝城實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區共計18套房產及南昌民營科技園內共計10宗土地使用權等上述房產、土地使用權依法享有抵押優先權,故請求本院將上述本院首先查封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等查封財產處置權移交該院執行處置。本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認為該院商請移送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對上述18套房產、10宗土地使用權享有順位在先的抵押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之規定,本院已同意將上述查封財產移送該院執行處置,并請該院在后續執行程序中,將南昌銀志紡織服裝城實業有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參與上述財產處置后所得款項的分配,并將參與分配所得款項匯入本院執行款賬戶,對本院執行案件債權人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作為首先查封債權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所有享有的各項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2020年6月22日,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本院提交撤銷強制執行申請書,自愿撤銷對本案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依法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終結(2020)贛執6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徐堅
審判員黃新文
審判員李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大偉
代書記員嚴曉旭
判決日期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