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憲輝與伊通滿族自治縣誠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吉林省寶捷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323民初2031號
判決日期:2021-01-15
法院: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憲輝訴被告伊通滿族自治縣誠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信房地產公司)、吉林省寶捷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捷公司)、楚天懷、馮永亮、王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憲輝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冬雪、曲瑩,被告寶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雪東、被告楚天懷、被告馮永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長虹、被告王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誠信房地產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憲輝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要求五被告共同連帶給付原告醫療費344472.38元(伊通縣第一人民醫院醫療費783.62元、中日聯誼醫院門診醫療費25406.8元、住院費318281.96元);后續治療費以司法鑒定機構確定的金額計算;誤工費暫按每日207.71元計算(如有新標準時,則按最新標準確定每日誤工費金額),具體金額以司法鑒定機構確定的誤工天數計算;護理費暫按每日154.39元計算,(如有新標準時,則按最新標準確定每日護理費金額),具體金額以司法鑒定機構確定的護理天數和護理等級計算;交通費2000元(以實際交通票據為準);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營養費根據鑒定機構確定的天數和標準計算確定;殘疾賠償金暫按2019年度吉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299元計算(如有新標準時,則按最新年度確定吉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額),具體金額以司法鑒定機構確定的傷殘等級標準計算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2.本案發生的訴訟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等所有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8月30日,被告王成雇傭原告在吉林省寶捷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所屬的寶捷金座工地從事力工工作。被告王成與原告約定,工資標準為每日150元,工資10天一結算。原告受雇傭的當天下午,因工地的電梯井沒有安全護欄和警示標識,原告掉入了工地的電梯井里。原告當即摔傷昏迷,后被工友發現,因原告傷勢嚴重,伊通縣第一人民醫院無法治療,原告被送至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搶救治療。原告在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住院治療28天,經醫院診斷,原告胸骨劍突骨折,右側第3肋骨骨折、雙肺挫傷、雙側胸腔積液、縱隔積氣、心包積液伴積氣、右側肱骨遠端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手三角骨及豌豆骨骨折、左側腎上腺挫傷、右側橈神經損傷。原告共計支出醫療費344472.38元。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依法給予賠償。被告之間相互推脫,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本案的五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上事實及理由,有住院病歷、醫療票據、現場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全部賠償款項,并承擔本案的全部費用。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誤工期限365日,每日207.71元計算,共計75814.15元。護理費150日,每日154.39元計算,共計23158.5元。營養費每日100元,期限90日,共計9000元。后續治療費45000元。鑒定費3300元。鑒定檢查費780元。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另案起訴。
被告誠信房地產公司未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答辯意見,答辯內容如下:一、《寶捷金座住宅樓項目》系我公司開發建設。開發過程中,我公司已經將工程發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吉林省寶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包方式施工完成。因施工原因產生對內對外法律責任,應當由吉林省寶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外承擔。二、我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勞務關系,對原告的損害不存在過錯,沒有向原告賠償的義務。原告起訴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首先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與我公司存在勞務法律關系,其次需要證明我公司對其損害存在過錯,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后果。三、我公司不清楚原告的受傷過程、治療過程,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和金額不予認可,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無理訴請。
被告寶捷公司辯稱,1.《寶捷金座住宅樓工程》是由伊通滿族自治縣誠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我公司以大包方式承包了該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施工單位是我公司。實際施工過程中,我公司將防水單項工程又以大包方式轉包給馮永亮完成。原告是馮永亮雇傭的工人,為馮永亮提供勞務,自馮永亮處取得報酬,與我公司沒有勞務關系。如果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也應當由其雇主馮永亮承擔。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將我公司列為被告訴訟主體錯誤。2.本案案由是提供勞務者損害責任糾紛,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若想要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需要舉證證明我公司對原告的受傷存在過錯,否則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判決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有權向雇主進行追償。3.原告自身負有不可推卸的安全注意義務,由于其自身重大過失不慎摔傷,應當由其自身承擔損害責任。我公司對于原告的受傷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原告訴請的賠償的項目、標準、計算方法、金額錯誤,我公司不予認可。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楚天懷辯稱,我不是原告的雇主,也不是防水工程的承包人,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我的起訴。
被告馮永亮辯稱,一、原告是我承包的另外一個工地工長王成雇傭的工人,我認可是其雇主。二、原告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非工作原因摔傷,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損失,我依法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應當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1.原告于2020年8月30日中午午休時約13點18分摔傷,我于13點22分接到事發工地的工人電話被告知有工人摔傷,我僅用7、8分鐘趕到事發地點,又立即組織人員將原告抬上自己的車送往醫院急救,到達醫院并完成掛號的時間是13點40分。事發當天下午的工作時間是:13點30分由工長叫起午休工人,約10分鐘到達工地,大約13點40分開始工作。因此,原告摔傷時間為午休時間屬于非工作時間。2.我雇傭包括原告在內的近20名工人做地庫地面防水,所有的工人工作區域都在室外地面,原告摔傷的地點為其它未完工樓房的樓內,屬于非工作區域。3.我在林海旅店包了5個房間容納10人用于午休和住宿,租用了車庫用做工人食堂和午休場所。兩處車庫相距50米,其中一處為三個車庫打通,用于工人食堂并安置五張床用于工人午休,另一處為一個車庫搭建的通鋪,能容納5-6人午休休息,原告在我給工人提供的休息地點吃完午飯后,沒有留在原地休息,自行到尚未完工的其他工地午休,并在午休過程中闖入未完工的樓內從電梯井掉進地下室摔傷,因此,原告摔傷原因為非工作原因。三、原告屬于我臨時雇傭的農民工,訴請的誤工費每天按照207.71元的標準沒有法律依據,應當按照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原告請求的營養費標準過高,應當按照每日30元的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數額過高且不應在此次訴訟中請求,應當在殘疾等級確定后請求。四、我已經給原告墊付80000元的醫藥費,原告摔傷后,我及時施救,并給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匯款80000元用于支付原告醫藥費。
被告王成辯稱,我給馮永亮帶工,原告是我找的,事發當天,原告兄弟牛有病了,耽誤一天工,我給原告派馮永亮工地去干活了,事發地點是馮永亮包活的附近。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原件,被告誠信房地產公司、寶捷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表,楚天懷、馮永亮和王成身份信息查詢表;
2.入院患者信息登記卡。證明原告在2020年8月30日在寶捷金座摔傷,當日送往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搶救治療;
3.出院診斷書兩份。證明原告出院時間和治療的情況;
4.住院病歷兩份。證明原告在2020年8月30日在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兩次,分別為8月30日-9月17日、9月17日-9月27日;
5.住院費明細(用藥清單)兩份。原告在2020年8月30日在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住院治療,共兩次住院的明細;
6.住院費收據2張(第一次花費244324.14元,第二次花費73957.82元,合計318281.96元)、門診費收據19張,合計15201.42元、鑒定檢查費票據一張780元;
7.生活護理費票據1張2000元;
8.兩張高速通行票據,共計46元;
9.鑒定報告一份。證明原告誤工期限365日,每日按照207.71元計算,共計75814.15元;護理費150日,每日按照154.39元計算,共計23158.5元;營養費每日100元,期限90日,共計9000元;后續治療費45000元;
10.鑒定費票據一張3300元;
11.寶捷金座工人維權的公示牌。證明事發工地業主信息和施工單位信息;
12.王成的書證一份;
13.錄音6份。證明原告摔傷嚴重,王成同意問老板馮永亮和楚天懷,且一直與馮永亮和楚天懷溝通怎么治療,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王成承認原告在寶捷金座掉下摔傷,掉下地點沒有保護欄,事故發生后,王成等人同意協商賠償;
14.工地現場照片5張。
15.律師費發票一張10000元。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寶捷公司對證據6中101元、11元、549.61元的三張票據有異議,其并非原告檢查票據,17元的票據沒有醫院的公章,不予認可;對證據7,生活護理費票據并非正規發票,與護理費主張存在重復,不應保護;對證據9,鑒定的誤工期限是365天,已經滿一年,應當按照年標準計算誤工費,護理期限150日,與原告提交的2000元護理費是重復主張,營養費每日100元不符合四平地區的賠償標準,每日應不超過30元;對證據11,其真實性無異議,能夠證明工程開發單位是誠信公司,施工單位是寶捷公司;對證據12,應當以王成的當庭陳述為主,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證據13,其中8月30日16時19分16秒這一份證據,從王成和原告家屬對話中,能夠證明王成與原告之間惡意串通推卸摔傷的責任的事實,能夠反駁原告主張摔傷地點沒有防范措施,沒有保護欄是虛假的。證明原告的受傷在其自身。對證據14,能夠證明寶捷金座的工程當時處于未完成的狀態,非專業施工人員或其他任何閑雜人員不應進入該施工現場,原告的擅自進入行為能夠證明其自身的主要過錯,有一張照片顯示電梯井附近有木板防護。對證據15,其真實性沒有異議,需要按照責任劃分確定由誰承擔;對其他證據無異議。被告馮永亮同被告寶捷公司質證意見,且對證據9,其認為鑒定意見書營養費參照吉高法2020[193]號文件沒有依據,該文件僅對住院補助費的標準做規定,沒有對營養費的標準做規定,誤工費應當按照農林牧漁業的年標準進行計算;對證據14,該六份錄音證據證明的內容與原告所稱的不符,錄音里沒有體現兩個老板都是誰,馮永亮在訴訟外和解,不能證明其應當負賠償責任。被告楚天懷、王成對上述證據無異議。結合相關證據,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寶捷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寶捷金座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寶捷公司建筑業資質證書。證明事發的工地是由我公司施工,我公司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現場發生的對內對外責任與誠信公司無關;
2.寶捷公司與馮永亮在2020年4月1日簽訂的關于防水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證明我公司已經將防水部分工程以大包的形式轉包給馮永亮負責施工,該合同第9條第2項約定馮永亮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由馮永亮對外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我公司被判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有權全額向馮永亮追償。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應提供與誠信公司的合作協議,否則不能免除誠信公司的賠償責任。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寶捷公司明知馮永亮沒有施工資質,其應與實際的施工人與相關責任人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寶捷公司與馮永亮簽訂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為內部約定,對原告不發生效力。被告馮永亮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合同中約定的是指馮永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原告摔傷并非在施工過程中。被告楚天懷、王成質證意見同被告馮永亮的質證意見。結合相關證據,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馮永亮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寶捷公司與馮永亮在2020年4月1日簽訂的關于防水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證明馮永亮承包的是地庫上蓋防水工程,工作區域是地面,原告摔傷地點在樓內非工作區域;
2.照片6張。證明馮永亮給工人安排吃飯休息的地點是兩處車庫,可容納10-11人午休。原告在指定的地點即車庫內吃完午飯后離開休息地點到其他工地摔傷,馮永亮不存在過錯;
3.林海旅店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馮永亮于2020年8月中旬-2020年10月末在林海旅店租用5間客房,讓工人住宿午休,證明馮永亮不存在過錯;
4.因原告多次上訪,馮永亮給應急局、信訪局、住建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說明事故發生的前因后果;
5.工地的工人給馮永亮打電話的通話詳單一份。證明原告的摔傷的時間是2020年8月30日下午13點18分,打電話的時間是13點22分;
6.門診票據一張。證明原告被馮永亮送至醫院完成掛號的時間是8月30日下午1點40分;
7.POS機支付憑證兩張。證明被告馮永亮給吉林大學中日聯醫院匯入原告住院費80000元。
8.證人佟某的證人證言。證明證人是在馮永亮的工地管理工地的人員,摔傷的人員不是在上班時間摔傷的;
9.證人張某的證人證言。證明事發當天是8月30日1點多點,原告在樓附近苯板上躺著,我叫原告(還有和原告一起干活的)起來把苯板摞上,證人在地庫平面干活,原告從2號樓樓道的電梯里掉到地下車庫的電梯井里;
10.證人任某的證人證言。證明8月30日,吃完飯大約十二點來鐘我與原告一起去工地(樓的北側)休息,躺在地面苯板上,躺到一點左右,原告起來了,我沒起來還在躺著,我聽到原告叫救命,起來后看到原告掉電梯井里了;
11.證人徐某的證人證言。證明上午工作時間是從早上6點-11:30分,下午1:30分從休息的地方起來到工地干活,證人是馮永亮雇來做防水的,證人不認識原告。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對馮永亮所承包的地庫上蓋與原告摔傷處是聯通的區域,若該區域是未完工的區域,應當由相關負責人在樓體前設置警示標志,盡到安全提醒的義務;對證據2、3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不能證明照片拍攝的時間及地點;對證據4,被告的陳述不能證明時間的真實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證據5,通話詳單沒有通話內容,不能證明原告具體的摔傷時間;對證據6,醫院的門診票據所顯示的時間是否準確需要法院進一步核實;對證據7無異議。被告寶捷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楚天懷、王成對上述證據無異議。結合相關證據,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明問題予以確認。
被告楚天懷、王成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誠信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寶捷金座住宅樓項目》以大包方式發包給被告寶捷公司,寶捷公司承包了該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2020年4月1日,寶捷公司與馮永亮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寶捷公司將寶捷金座地庫上蓋防水工程以大包的形式轉包給馮永亮負責施工。原告王憲輝是由被告王成雇傭在此地干活的工人,王成是被告馮永亮雇傭的工長。2020年8月30日,因原告的弟弟誤工一天,被告王成將原告派到佟某所帶工的地庫上蓋防水工地干活,當日下午1點多鐘,原告從寶捷金座2號樓樓道電梯口摔到地下車庫的電梯井里,造成原告受傷。原告被送往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28天,診斷為,胸骨劍突骨折,右側第3肋骨骨折、雙肺挫傷、雙側胸腔積液、縱隔積氣、心包積液伴積氣、右側肱骨遠端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手三角骨及豌豆骨骨折、左側腎上腺挫傷、右側橈神經損傷。原告共花費醫療費318281.96元。經吉林公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憲輝此次外傷因目前尚未到鑒定時限,故暫不予進行傷殘評定,王憲輝此次外傷的誤工期限以365日為宜,護理期限以150日為宜,護理人數建議以1人為宜,營養期限以90日為宜,后續治療費約需45000元。另查明,被告馮永亮在原告住院期間為其墊付住院費800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憲輝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731元(已減半),返還給原告王憲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春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趙茉薇
判決日期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