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來與上海市徐匯區市政和水務管理中心、上海徐匯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04民初18394號
判決日期:2021-01-14
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來訴被告上海市徐匯區市政和水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徐匯市政中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中,根據徐匯市政中心申請,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徐匯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匯市政養護公司)為本案被告。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德來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鋒、被告徐匯市政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婷婷、被告徐匯市政養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浦文杰、金易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德來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徐匯市政中心賠償其醫療費56976.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70元、殘疾賠償金139868.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6000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6000元、交通費8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房屋租金105000元、鑒定費1950元、律師代理費18000元、證據制作費40元。若徐匯市政養護公司愿意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則希望兩被告共同賠償其上述損失。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24日下午,王德來在本市雙峰路西側人行道上正常行走,至兩根路障(樁柱)中間時,感覺踩到了一塊翹起的地磚上,旁邊的樁柱因周圍的地磚松動隨即倒下,將其絆倒,重摔倒地。周圍人將其扶起,其感覺腿部疼痛,隨即當場撥打了110。后其由120送醫,診斷為右脛腓骨骨折。此后,其入院接受手術治療。出院后,為便于復診,其只能租住在一樓房屋。據附近鄰居反映,涉事樁柱基石已完全松動,事發前曾傾倒過,被一路人扶起插好。徐匯市政中心作為事發路段的管理和維護者,在樁柱設置時未履行監管、審批手續,平時疏于管理,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也未采取設置明顯標志等安全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王德來的摔傷負有直接責任。為維護合法權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如訴請。
徐匯市政中心辯稱,王德來所稱樁柱,其稱為紅白欄桿。事發前一天,徐匯市政中心曾在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中接到相關派單,工單提示涉案紅白欄桿脫落,需要處理,但因該紅白欄桿不屬于徐匯市政中心的養護范圍,該系統派單系錯誤派單,故其并未作出相關修護處理。徐匯市政中心無法舉證證明涉事紅白欄桿系由何方設置,但經了解,事發后,該欄桿實際由上海徐匯區楓林街道維修,根據該情況推知,該欄桿大概率系由楓林街道設置,故應由楓林街道對王德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徐匯市政中心已將事發路段的養護工作委托給徐匯市政養護公司進行,徐匯市政養護公司是該路段的實際養護方,即使相關賠償責任不由紅白欄桿的設置方承擔,也應由徐匯市政養護公司作為事發路段的實際養護方予以承擔,或者由該公司與徐匯市政中心連帶承擔,不應由徐匯市政中心單獨承擔。其余同意徐匯市政養護公司的意見。
徐匯市政養護公司辯稱,其接受徐匯市政中心的委托負責事發路段的養護工作。但是,涉案紅白欄桿并不在其養護范圍之內,也無法確認該欄桿由誰安裝。王德來所受的損害與徐匯市政養護公司無關,該公司不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若法院判定徐匯市政中心需對王德來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則徐匯市政養護公司愿意與該中心共同承擔該賠償責任。但正常情況下,對于已有安全隱患的紅白欄桿應繞道而走,原、被告雙方對于王德來的摔傷均無過錯,應適用公平原則,相關損失應由原、被告雙方各半承擔。對王德來主張的各項損失:醫療費,門診費用認可,住院費用只認可自費及自負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殘疾賠償金,無異議。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法院酌情下調。誤工費,王德來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收入減少情況,不予認可。護理費,王德來的部分證據系“收據”形式,該部分費用不予認可,其主張的護理期也超出了鑒定確定的護理期限,超出部分不予認可。交通費及衣物損失費,無發票佐證,不予認可。租房費用,與本案無關,王德來提交的租房協議系倒簽,真實性不予認可,即使存在相關支出,也系王德來人為擴大損失,不應得到賠償。律師代理費,數額過高。證據制作費,與本案無關,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24日下午,王德來在本市徐匯區雙峰路西側人行道上行走至雙峰路XXX號楓林街道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門口附近時,被突然倒下的紅白欄桿絆倒。當日下午15時30分許,王德來向110報警,稱其“意外摔倒,因馬路上路障松動了引起?!泵窬綀鎏幚?。同日16時40分左右,王德來被救護車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急診骨科就診。查體:右踝上10cm可及骨擦感。X線及CT片示:右脛骨遠端及腓骨近段錯位骨折,右脛骨遠端多發骨折。急診局部麻醉下行右跟骨牽引術。2019年2月26日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龍華醫院(以下簡稱龍華醫院)收治王德來住院,于同年3月8日腰麻下行右脛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同年3月21日,王德來出院,出院西醫診斷右脛腓骨閉合性骨折等。出院后,王德來還曾為本次傷情幾次至龍華醫院復診。為上述治療,王德來自行支出醫療費56494.54元(已扣除門診費用中的附加支付13.30元及住院期間膳食費468.20元)。此外,王德來還支出了龍華醫院住院期間(按24天收取)的護工護理費2160元。
2020年6月16日,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對王德來進行傷殘等級及三期期限鑒定,并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王德來之右側脛骨下段及遠端粉碎性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目前遺留右踝關節功能喪失58%,構成十(拾)級傷殘;傷后可酌情給予休息期360天、營養期90天、護理期150天。”王德來為此支付鑒定費1950元。
為聘請律師代理本案訴訟,其向上海市廣懋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18000元。為刻制證據光盤,王德來支出光盤刻錄費40元。應本院要求,王德來于庭審后提交了其戶口簿,顯示其系本市非農業戶籍。
為證明其誤工費損失,王德來提交了其(乙方)與上海旗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旗健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一份、旗健公司于2020年5月8日開具的“證明”一份、工資表五張及工作有關的合作協議、費用報銷單、增值稅發票等。其中,勞務合同載明:“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協助公司總經理對外開展業務、對內人事及財務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乙方勞務報酬為每月人民幣伍仟元?!逼旖」镜摹白C明”內容為:“茲有本單位職工王德來同志于2019年2月24日右腳摔傷治病養傷病假至今,本公司未發放工資,特此證明?!毙靺R市政中心及徐匯市政養護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主張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未達退休年齡應簽訂勞動合同而非勞務合同,且王德來骨折也并不影響其履行公司副總的職務;因王德來未提交工資卡銀行流水等證據佐證其有實際的誤工損失,故對其誤工費主張不予認可。
為證明其護理費支出,王德來除提交住院期間護工費發票外,還提交了上海龍華社區家政服務有限公司(龍華社區家政)龍華路店蓋章的“收據”兩張,其中一張收據載明:交款單位:“王德來華榕路XXX弄XXX號XXX室”,收款事由:“護工費2019年3月15日-9月15日合計4800元(全護理)”另一張收據載明:交款單位“王德來華榕路XXX弄XXX號201”,收款事由:“護工費2019年-2020年1月15日合計2400元(半護理)”。徐匯市政中心及徐匯市政養護公司對上述收據不予認可,認為家政服務公司應出具護工費發票而非收據,對相關護理費不予認可,且收據中所載的護理天數也超出了鑒定確定的護理期限,對超出期限的護理費不予認可。
為證明其主張的房屋租金損失,王德來提交了甲方落款為盧陽,乙方落款為王德來,簽訂日期為2020年5月3日的租房協議一份,協議約定甲方把華容路XXX弄XXX號XXX室租賃給乙方使用,租期為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20日,租金每月7500元。王德來還提交了“證明”一份,內容為:“本人王德來,因在2019年2月24日下午16點左右在徐匯區雙峰路上街沿人行道行走時被人行道的紅白立桿絆倒摔傷,造成我的右小腿骨嚴重斷裂,導致我上下樓梯不便,本人人高體龐,三個成年男子也扛不動,故租借一樓房屋居住,造成我經濟上的嚴重損失,因租房每月租金為7500元,截止目前累計租住14個月,一共累計金額為105000元。”證明下方共五人以證明人身份簽名,并蓋有“上海賓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華容小區”的印章。徐匯市政中心及徐匯市政養護公司主張租房協議系倒簽,對真實性無法確認,即使相關支出確實存在,也與王德來的受傷無必然聯系,系王德來自行擴大損失,對相關費用不予認可。
證人夏某某到庭作證稱,其與王德來系鄰居,王德來摔傷那天下午,其從華容路拐到雙峰路由南向北走,其看到王德來摔倒在一根紅白欄桿旁邊,看起來很痛苦。后來民警到場,詢問了情況并帶走了紅白欄桿。雙峰路路上很多紅白欄桿都松動了,印象中,其2013年搬到附近居住時,這些紅白欄桿就已經存在了。證人朱某某到庭作證稱,其與王德來系朋友,王德來摔傷那天,其看到了事發過程。當天下午其去買菜,王德來走在其前方三五米處,其當時正在打電話,突然聽到有人和鋼管倒地的聲音,其往前一看,發現王德來倒在地上,一根鋼管(紅白欄桿)倒在王德來旁邊。其曾上前詢問過王德來是否要緊,王德來痛得說不出話來。后來110和120車輛先后到場,其待120車輛到場后才離開現場。
徐匯市政養護公司提交了“徐匯區市政和水務管理中心市政設施綜合養護政府采購項目商務響應文件(招投標文件)”及“2019年徐匯區市政設施綜合養護合同”,證明其接受徐匯市政中心的委托,負責涉案路段的市政養護工作,但相關招投標文件的報價明細中并未提及紅白欄桿,即紅白欄桿并非其養護范圍。王德來對于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認為徐匯市政中心只是通過養護合同將部分養護職能交由徐匯市政養護公司完成,但并不能就此轉移徐匯市政中心對道路及市政設施所應承擔的管理職能,徐匯市政中心沒有權利將其管理的行政職責轉移,任何合法、非法設置的路面設施都應該由該中心管理。紅白欄桿是不是一種標準叫法并不確定,即便該設施不在有關報價范圍內也只能說明徐匯市政中心沒有將紅白欄桿交給徐匯市政養護公司養護。徐匯市政中心對于上述證據均予以認可,并主張因徐匯市政養護公司是相關路段道路的實際養護方,該路段上的設施引發的侵權責任應由徐匯市政養護公司承擔,或由徐匯市政中心與徐匯市政養護公司連帶承擔;同時強調徐匯市政中心并非對道路上所有的設施均負有養護管理職責,同樣具有相關管理職責的還有交警和城管等部門。
上述養護合同第二條的“養護工程范圍”表述為“徐匯區范圍內市政道路、下水管道、相關市政附屬設施、市政橋梁、市政下立交泵站”。徐匯市政中心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載明該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含“負責市政水務設施建設、養護和管理”?!吧虾J行靺R區市政和水務管理中心(上海市徐匯區防汛指揮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對徐匯市政中心的主要職責的表述包含如下內容:“負責對區屬市政、水務設施的養護維修、日常管理、檢查和考核……”
徐匯區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信息顯示,2019年2月21日,網格化監督員曾上報雙峰路XXX號門前“市政立桿脫落”,案件類別為“部件-公共設施-市政立桿-市政立桿”,立案意見為“同意立案,并提交派遣”。指揮處置欄顯示:次日9時07分,徐匯市政中心接單,接單內容顯示“同意接單。派遣意見:請盡快進行處理……”同日13時17分,中間再派遣,派遣內容顯示:“請盡快進行處理,并在處理完成后及時反饋中心”。2月26日,工單處理完成。上述工單所涉“市政立桿”即為本案涉事“紅白欄桿”。徐匯市政中心表示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確實曾向徐匯市政中心派發上述工單,但該中心認為紅白欄桿不屬于其養護和管理范圍的市政設施,故其未將工單轉交徐匯市政養護公司處理。該工單在2月26日被辦結,涉事紅白欄桿被維修處理,但相關處理并非徐匯市政中心或徐匯市政養護公司完成,經了解是楓林街道完成的。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有報警記錄、照片、門急診病歷、出院小結、門急診醫藥費收據、住院醫藥費收據、護理費發票及收據、勞務合同、工資單、單位證明、租房協議、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聘請律師合同、律師代理費發票、招投標文件、養護合同、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截圖等證據佐證,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上海市徐匯區市政和水務管理中心及上海徐匯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賠償王德來各項損失合計24868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73元,減半收取計3636.50元,由王德來負擔1121.50元,上海市徐匯區市政和水務管理中心與上海徐匯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5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曉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田宇
判決日期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