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金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粵0304民初663號
判決日期:2021-01-11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廣州市金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地鐵三號線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在審查后作出裁定予以駁回。裁定生效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4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云華、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利萍、朱愛林、第三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其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09年、2010年,第三人將其投資的龍崗地鐵三號線部分工程發包給被告,被告作為承包人將“地鐵三號線及延長線的相關項目”分包給原告。就此,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幾份分包合同,分別是:《地鐵龍崗線3254B標段車站級車控室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編號為XX)、《深圳地鐵龍崗線3204B標段車站控制室和中央調試中心裝修(E包)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編號為XX)、《地鐵龍崗線3204B標段車站車控室和中央調試中心裝修工程設計分包合同》、《地鐵龍崗線3204B標段車站中央調試中心裝修安裝工程增補分包合同》(編號為XX),上述合同金額為:1037019元+3738588.41元+58800元+58391元=4892798.41元。基于被告要求,原告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均以被告名義施工和驗收。原告依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施工,并且,原告也以被告名義共同參與了整個工程驗收,就此,雙方于分包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現場項目代表。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對工程總價采用總價包干制,合同中約定的調整價格情況僅存在第三人、施工單位代表共同確認的設計變更、修改和施工現場簽證及工程增減的情形。原告作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主體,針對整個施工過程及驗收階段,原告的現場項目代表人均以被告名義參與了整個過程,原告并未發現存在上述情形。原告依約完成了上述工程,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相應工程款發票,但被告一直未能與原告結清所有工程款,并且,合同約定的保證金條件也已達到,被告也不向原告支付相應保證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據此,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8547.53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倍計息,自2013年12月12日計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履約保證金151851及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倍計息,自2015年1月1日計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口頭答辯稱,1、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了總工程款4607540.88元。2、就編號尾號為BA03/01的合同和編號尾號為BA03/10的合同,對原告提交的結算金額無異議;就編號尾號為BA03/06的合同,該合同的合同價為3738588.41元,原告未施工的量為404078.36元,根據該合同的施工圖紙對應的工程量是3168615.39元,該工程量是圖紙對應合同的量,而不是原告施工的量,原告施工的量為3168615.39元-404078.36元=2764537.03元;就編號尾號為BA04/07的合同,該合同的合同價為1037019元,原告未施工的量為149307.36元,根據該合同的施工圖紙對應的工程量是825647.25元,該工程量是圖紙對應合同的量,而不是原告施工的量,原告施工的量為825647.25元-149307.36元=676339.89元。3、原告偷工減料、未按施工圖施工,構成違約,應該沒收履約保證金。4、從目前被告向原告已付的工程款項看,已經遠遠超過原告的施工量,綜上,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發表意見稱,涉案合同為原告與被告簽訂,我方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我方與被告簽訂的《深圳市軌道交通二期3號線工程自動化集成系統合同》已經全部履行完畢,我方已支付該合同項下的全部工程款。我方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我方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一、涉案相關合同的簽訂情況。
2008年3月,第三人作為業主與被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作為承包商聯合體簽訂《深圳市軌道交通二期3號線工程自動化集成系統合同文件》,約定由第三人將深圳軌道交通二期工程3204B自動化集成系統工程交由上述承包商總承包施工。此外,第三人還將深圳市地鐵龍崗線工程西延段3254B自動化集成系統工程交由上述承包商總承包施工。
被告隨后將其承包的上述工程的部分項目分包給原告。就此,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四份合同,具體情況如下:
(一)2008年12月29日簽訂《深圳市軌道交通二期龍崗線工程自動化集成系統車站控制室及中央控制中心裝飾工程設計分包合同》(編號為XX,以下簡稱03/01號合同),約定了以下主要內容:1、工程內容為深圳地鐵龍崗線22個車站控制室及中央控制中心裝飾工程設計,具體承包范圍為控制機房室內裝飾設計方案圖、效果圖、施工圖、竣工圖和施工配合指導;2、工期:實際期限為2008年12月20日至2010年8月30日;3、分包合同總價為58800元。
(二)2009年8月19日簽訂《深圳地鐵龍崗線3204B標段車站車控室和中央調試中心裝修(E包)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編號為XX,以下簡稱03/06號合同),約定了以下主要內容:1、工程內容為深圳地鐵龍崗線在建線22個車站和橫崗車輛段的管線及輔材供貨、系統設備安裝、調試、投運、工程交付及工程保修;2、承包方式為包深化設計、包施工、包材料、包稅金、包工程風險、包安全、包施工質量、包工期;工程總價在合同范圍內一次包定;3、分包合同總價為3738588.41元;4、工程款支付為,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額的20%作為工程預付款;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進度付款申請及建安發票后,于當月核實實際工作量,被告收到業主進度款后7個工作日內向原告支付相應進度款;工程竣工經業主驗收和結算后,辦理原告結算,被告收到業主竣工驗收款,原告向被告提交《項目分包付款申請表》后7個工作日內,被告支付合同總額的5%;被告扣除合同額的5%作為維修保證金及原告全部開具發票后,剩余工程款一次付清給原告;保修期滿且被告全額收回業主扣壓被告的保修金后,原告在保修期內如無其它扣款,10日內被告支付原告被扣壓的維修保證金;5、履約保證金為10萬元,原告須在本合同簽訂日起7日內向被告交納,被告在工程竣工經業主驗收合格并收到業主退回被告的履約保證金后即退還原告的履約保證金;6、駐工地代表,原告代表為朱XX,被告代表為譚XX;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達到中間驗收或覆蓋條件,原告自檢合格后,于驗收前24小時通知被告代表,被告通知總包、監理及業主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即可進行隱蔽和施工;8、竣工驗收:工程竣工時,原告應向被告呈交全部施工原始資料、竣工圖及竣工報告,被告應及時通知總包、監理及業主組織驗收;竣工工程經驗收符合合同要求質量標準者,從驗收之日起10天內,原告通過被告向業主移交,如原告不能按時交付,應按逾期竣工處理;9、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為總價包干,可作調整的情況包括業主和被告代表共同確認的設計變更、修改和施工現場簽證、業主和被告代表簽認的工程量增減;10、保修期限2年,以工程竣工業主驗收合格及被告在驗收證書簽字之日起計算。
(三)2010年11月23日簽訂《地鐵龍崗線3204B標段中央調試中心裝修工程增補分包合同》(編號為XX,以下簡稱03/10號合同),約定了以下主要內容:1、工程內容為深圳地鐵龍崗線橫崗車輛段的管線及輔材供貨、系統設備安裝、調試、投運、工程交付及工程保修;2、承包方式為包深化設計、包施工、包材料、包稅金、包工程風險、包安全、包施工質量、包工期;3、分包合同總價為58391元,合同價格包括但不限于所承包工程的如下費用,包括全部合同貨物交付至招標方工地的費用、由原告繳付的稅負、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所需的相關費用、售貨服務的相關費用;4、工程款支付為,工程竣工經業主驗收和結算后,辦理原告結算,被告收到業主竣工驗收款,原告向被告提交《項目分包付款申請表》后7個工作日內,被告支付合同總額的95%;被告扣除合同額的5%作為維修保證金及原告全部開具發票后,剩余工程款一次付清給原告;保修期滿且被告全額收回業主扣壓被告的保修金后,原告在保修期內如無其它扣款,10日內被告支付原告被扣壓的維修保證金;5、履約保證金為0元;6、駐工地代表,原告代表為朱XX,被告代表為譚XX;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達到中間驗收或覆蓋條件,原告自檢合格后,于驗收前24小時通知被告代表,被告通知總包、監理及業主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即可進行隱蔽和施工;8、竣工驗收:工程竣工時,原告應向被告呈交全部施工原始資料、竣工圖及竣工報告,被告應及時通知總包、監理及業主組織驗收;竣工工程經驗收符合合同要求質量標準者,從驗收之日起10天內,原告通過被告向業主移交,如原告不能按時交付,應按逾期竣工處理;9、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為總價包干,可作調整的情況包括業主和被告代表共同確認的設計變更、修改和施工現場簽證、業主和被告代表簽認的工程量增減、由于原告在其自身工程范圍內的工作不周導致被告被業主扣款由原告承擔,在結算時扣除;本合同約定涉及工程款增減的,須在結算過程中依據業主方和被告審核的工程量進行增減,原告有權提出書面依據與被告核對;10、保修期限2年,以工程竣工業主驗收合格及被告在驗收證書簽字之日起計算。
(四)2010年12月8日簽訂《地鐵龍崗線3254B標段車站級車控室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編號為XX,以下簡稱為04/07號合同),約定了以下主要內容:1、工程內容主要包括控制室的內裝修、室內配電及照明系統等的設計與施工、計算機房和車控室內地板下所有供電和弱電線槽、控制室工藝布置設計、工作臺、文件柜設計;2、承包方式為包深化設計、包施工、包材料、包稅金、包工程風險、包安全、包施工質量、包工期;3、分包合同總價為1037019元,合同價格包括但不限于所承包工程的如下費用,包括全部合同貨物交付至招標方工地的費用、由原告繳付的稅負、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所需的相關費用、售貨服務的相關費用;4、工程款支付為,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額的20%作為工程預付款;被告收到業主進度款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額的50%;工程初驗合格交付使用一周后,業主驗收合格,被告收到建設單位相應的工程進度款后,向被告提交《項目分包付款申請表》后7個工作日內,被告支付合同總額的20%;工程竣工經業主驗收和結算后,辦理原告結算,被告收到業主竣工驗收款,原告向被告提交《項目分包付款申請表》后7個工作日內,被告支付合同總額的5%;被告扣除合同額的5%作為維修保證金及原告全部開具發票后,剩余工程款一次付清給原告;保修期滿且被告全額收回業主扣壓被告的保修金后,原告在保修期內如無其它扣款,10日內被告支付原告被扣壓的維修保證金;5、履約保證金為合同總價的5%即51851元,原告須在本合同簽訂日起7日內向被告交納,項目主體合同驗收后或本子項工程已經完工且主體合同已收款至80%時,原告可提出履約保證金退還申請,被告退還履約保證金;6、駐工地代表,原告代表為朱XX,被告代表為譚XX;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達到中間驗收或覆蓋條件,原告自檢合格后,于驗收前24小時通知被告代表,被告通知總包、監理及業主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即可進行隱蔽和施工;8、竣工驗收:工程竣工時,原告應向被告呈交全部施工原始資料、竣工圖及竣工報告,被告應及時通知總包、監理及業主組織驗收;竣工工程經驗收符合合同要求質量標準者,從驗收之日起10天內,原告通過被告向業主移交,如原告不能按時交付,應按逾期竣工處理;9、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為總價包干,可作調整的情況包括業主和被告代表共同確認的設計變更、修改和施工現場簽證、業主和被告代表簽認的工程量增減、由于原告在其自身工程范圍內的工作不周導致被告被業主扣款由原告承擔,在結算時扣除;本合同約定涉及工程款增減的,須在結算過程中依據業主方和被告審核的工程量進行增減,原告有權提出書面依據與被告核對;10、保修期限2年,以工程竣工業主驗收合格及被告在驗收證書簽字之日起計算。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2009年9月1日支付了03/06號合同項下的履約保證金10萬元、于2010年12月29日支付了04/07號合同項下的履約保證金51851元。
二、涉案工程的竣工驗收情況。
被告及其它兩家公司所承包的深圳市地鐵龍崗線工程西延段3254B自動化集成系統工程、深圳市軌道交通二期3號線工程3204B自動化集成系統工程均于2012年11月12日竣工,于2012年12月18日通過竣工驗收。
庭審時,第三人陳述,地鐵3號線是在2010年12月28日首期段試運營,2011年6月28日全線開通。
沒有證據顯示原告與被告就原告所承包的涉案分項工程所進行的驗收情況,也沒有證據顯示在原告起訴之前被告曾就涉案工程的實際工程量或工程質量問題向原告提出過異議。
三、被告的付款情況。
2013年12月11日,針對原告所發出的《關于“深圳地鐵三號線及西延線車控室項目”的結算及催款函》,被告向原告出具題為《關于“深圳地鐵龍崗線車控室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的結算及工程款支付》的復函,稱:1、關于04/07號合同,合同總額1037019元,被告第一次于2010年12月31日支付207403.80元,第二次于2011年1月27日支付311105元,第三次于2011年8月18日支付342218元,合計支付860726.80元,已支付至83%,因此被告本期應付原告進度款72591.33元(合同總額的7%),剩余款項5%按照合同約定在結算完畢后執行,還有5%款項作為質保金在保質期滿后返還。2、關于03/06號合同和03/01號合同,03/06號合同總額為3738588.41元,03/01號合同總額為58800元,兩份合同總額合計3797388.41元,被告第一次于2009年11月26日支付34萬元,第二次于2010年1月29日支付95000元,第三次于2010年1月29日支付100萬元,第四次于2009年2月13日支付17640元,第五次于2010年11月22日支付12萬元,第六次于2010年4月26日支付35萬元,第七次于2010年4月26日支付135000元,第八次于2011年2月11日支付35072.90元,第九次于2011年1月27日支付596092.50元,第十次于2010年1月26日支付36萬元,第十一次于2010年5月10日支付64萬元,已支付總額為3688805.40元,已支付至97.14%;考慮到該兩份合同是合在一起支付,且03/01號合同額58800元已經支付完畢,則03/06號合同實際已支付額為3630005.40元,該合同已支付百分比為97.1%,根據03/06號合同的約定,目前該合同已經超額支付2.1%,即超額支付78346.41元,因此質保期結束前將不再支付該合同項下工程款。3、關于和業主的結算情況,被告于2013年9月20日將3204B和3254B項目結算資料提交監理,監理審核通過,后經業主設備部審核通過,目前在業主計劃合同部審核中,預計明年元月交深圳市審計部門審核,審核通過才能出結算報告,具體時間以政府實際審核批復時間為準。4、上述合同結算及付款事宜處理意見為,03/01號合同已經完全支付完畢(共計58800元),03/06號合同超額支付78346.41元,04/07號合同本期應支付72591.33元,超額支付大于本期應該支付的金額為5755.08元,故被告決定本期不再支付工程款,等結算工作完成后一并處理。5、03/06號合同和04/07號合同的質保期將于2014年3月31日到期,屆時履約金退還。
關于被告已付款情況,被告提交的付款憑證顯示:2009年1月15日支付747717.68元、2009年1月31日支付17640元、2009年7月13日支付29400元、2009年11月26日支付340000元、2009年12月25日支付100000元、2010年1月29日支付1000000元、2010年4月20日支付350000元、2010年7月1日支付274000元、2010年10月14日支付120000元、2010年12月30日支付207403.8元、2011年1月20日支付311105元、2011年1月27日支付681132.5元、2011年1月30日支付35072.9元、2011年8月10日支付394069元,以上付款金額合計4607540.88元。庭后,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相關付款異議進行補充說明時,又明確主張,2011年1月27日支付的681132.5元中的596082.50元才是涉案工程款項,而其余85050元是其與原告之間的另一工程即“深圳生命人壽龍崗后援中心機房裝修子系統工程”(以下簡稱人壽工程)項下的款項,據此,被告主張的其已支付的涉案工程款金額為4522490.88元(4607540.88元-85050元)。
對被告提交付款憑證所顯示的上述付款情況,原告認為,其中2009年12月25日支付的100000元、2011年1月27日支付的681132.5元,該兩筆款項并非涉案工程款項,而是被告用于支付人壽工程的款項,對其它款項不持異議。原告為證明該兩筆爭議款項系人壽工程款項,提交了原告與被告于2009年10月10日簽訂的《深圳生命人壽龍崗后援中心機房裝修子系統分包合同》、開具時間為2009年11月6日的發票、開具時間為2010年11月2日的發票以及記賬時間為2009年12月25日的記賬憑證予以證明,被告則提交了雙方就人壽工程而于2012年1月11日簽訂的《和解協議》、于2013年1月23日簽訂的《協議書》以及相關記賬憑證、付款申請單等,證明2009年12月25日支付的100000元以及2011年1月27日支付的681132.5元中的596082.50元都是涉案工程款項,而僅有2011年1月27日支付的681132.5元中的85050元才屬于人壽工程的款項。對比原告與被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的證據更能全面反映付款背景和付款聯系,在細節上也能基本相互印證,對于付款金額也能更為合理地作出解釋說明,故本院采納被告的主張,即被告就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總金額為4522490.88元。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原告提出了部分款項性質的異議,但原告在訴狀中陳述,被告就涉案工程應付工程款金額即為涉案四份合同總金額4892798.41元,在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情況下,原告訴請主張被告還應支付剩余工程款368547.53元,據此可推算出原告認可被告已付涉案工程款總金額為4524250.88元(4892798.41元-368547.53元),此屬于原告自認的被告已付款金額,該金額超出了被告所主張的已付款金額,此系原告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認可。
此外,被告主張2011年8月10日支付的394069元包含了其向原告退還04/07號合同項下的履約保證金51851元,對此,本院認為,該主張與被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發出的結算函中所陳述的“03/06號合同和04/07號合同的質保期將于2014年3月31日到期,屆時履約金退還”內容相矛盾,且被告在該394069元的付款憑證上注明匯款用途為“進度款”,因此,被告自行制作的記賬憑證內容并不足以推翻被告在此前結算函件中確認的內容以及轉款憑證中所作的說明,故本院認定該394069元并不包含履約保證金51851元。
四、其它情況。
庭審時,被告與第三人確認,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包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第三人提交的轉款憑證顯示,2015年8月14日,第三人已向被告付清雙方合同項下的全部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廣州市金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8547.53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利息以368547.53元為基數,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廣州市金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151851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利息以151851元為基數,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廣州市金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804元(已由原告預交),由原告負擔804元、被告負擔9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繳費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張凌煒
人民陪審員戴自琳
人民陪審員梁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殷智華(代)
判決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