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與湛江市霞山區新興街道新村村民委員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7102民初67號
判決日期:2021-01-11
法院:南寧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南寧局)與被告湛江市霞山區新興街道新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新村村委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鐵南寧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錫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新村村委會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鐵南寧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新村村委會向原告中鐵南寧局支付專用線代維費78424元;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新村村委會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原告中鐵南寧局的前身南寧鐵路局作為受托方,與原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簽訂了合同編號為NTZ-2017-136的《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專用線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由原告對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專用線進行管理,包括軌道、道岔、道口、路基、橋涵、隧道、通信、信號、供電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委托管理期限為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委托管理費用為234424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下屬單位南寧電務段、玉林工務段依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應的委托管理服務。2017年12月31日,雙方簽訂《確認函》,確認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拖欠原告專用線代維費234424元。后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分別于2018年10月28日、2018年12月24日償還欠款7萬元、5萬元,合計12萬元。2018年12月31日,雙方簽訂《簽認記錄》,確認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拖欠原告專用線代維費114424元。后原告多次催繳,但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一直未償還。2020年4月20日、6月4日、8月6日,原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的工作人員鄧春生指派吳成龍向原告分別償還2000元、2000元、2000元,合計6000元。原告起訴新村村委會后,原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的工作人員鄧春生聯系原告并償還3萬元。至此,原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的工作人員鄧春生還拖欠原告專用線代維費78424元。因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未向原告清償債務即于2020年3月9日注銷,湛江市霞山區新興街道新村村民委員會作為原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的出資人,應對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欠付原告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新村村委會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原告中鐵南寧局的前身南寧鐵路局(受托方)與原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受托方)簽訂編號為NTZ-2017-136的《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專用線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由原告對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專用線進行管理,包括軌道、道岔、道口、路基、橋涵、隧道、通信、信號、供電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委托管理期限為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委托管理費用為234424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義務。2017年12月31日,雙方以《確認函》的形式確認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拖欠中鐵南寧局專用線代維費234424元。后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分別于2018年10月28日、2018年12月24日償還7萬元、5萬元。后雙方以《簽認記錄》的形式確認:截止2018年12月31日,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拖欠中鐵南寧局專用線代維費114424元。2020年4月20日、6月4日、8月6日,原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的工作人員鄧春生指派吳成龍以原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的名義分別償還2000元,合計6000元。本案立案后,原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的工作人員鄧春生聯系原告,并以原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的名義償還欠款30000元。
另查明:1985年11月28日,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經工商登記注冊成立,注冊資本5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林靖寅,類型為集體所有制,新村村委會為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的股東,持股比例100%;2020年3月9日,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注銷營業執照。2017年11月13日,被告的名稱由南寧鐵路局變更為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舉證,并經本院審查確認的如下證據證實:《湛江市霞山海新儲運站專用線委托管理合同》、《確認函》、《簽認記錄》、銀行業務回單(收款)、《企業變更通知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
判決結果
被告湛江市霞山區新興街道新村村民委員會向原告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專用線代維費78424元。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8元,減半收取計123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湛江市霞山區新興街道新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東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林海強
判決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