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東與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102民初573號
判決日期:2021-01-11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華東訴被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華東的委托代理人朱清鈺、被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偉強、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曹瀏楓、郭長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華東訴稱,作為漯河金盾保安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保安巡邏地點在召陵××××大橋段沙河河堤南岸,2019年7月30日早上,原告在正常巡邏時因路面濕滑不慎摔倒,至其右三踝骨折,當日入住漯河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2019年9月2日出院,共計住院治療35天,原告工作期間,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在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投有保險。請求:1、判令被告漯河金盾保安公司、被告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承擔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31627.22元;2、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漯河金盾保安公司辯稱,李華東應當證明其是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受傷;河堤地面平整,李華東在河堤巡邏時跌倒受傷,說明其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對其傷害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該公司為公司員工在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投有雇主責任險,該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6月11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10日24時止,賠償限額為每人傷殘賠償限額為50萬元,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4萬元,誤工費用賠償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原告本次受傷所遭受的損失應由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進行賠付。
被告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辯稱,原告工作的地方是河堤,在地面平整的河堤摔倒并受傷,原告對其傷害具有重大過失,因此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我司承保雇主責任險,應按合同約定賠償,雇主責任險對本次事故涉及賠償項目有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其他損失項目不屬于保險責任。其中傷殘賠償金明確約定根據傷殘鑒定等級按約定比例計算傷殘賠償金額,原告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對應賠付比例為傷殘限額的1%,傷殘賠償金為500000×1%=5000元。雇主責任險保單第十一條明確約定:本保單每次事故醫療費用絕對免賠人民幣2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每次事故每人誤工費用絕對免賠5天,對應字體加粗加黑已盡到告知義務,計算賠償時應扣除對應的免賠金額。另保單十七條特別約定:本特別約定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特別約定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說明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已收到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且我司已盡到告知義務。醫療費賠償計算應為28375.51×(1-10%)=25537.95元。誤工時長按《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標準三踝骨折誤工期90-180天,取中間值135天,扣除5天免賠期賠償天數為130天。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30日早上,李華東在沙河河堤值班巡邏時,不慎摔倒,至其右三踝骨折,當日入住漯河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2019年9月2日出院,共計住院治療35天。經我院委托鑒定,2020年6月10日漯河科技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漯科技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4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是原告李華東因不慎摔倒受傷,致右三踝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評估后續治療費用約5000元。李華東為此支付鑒定費1300元。原告住院治療35天,醫療費用共計28375.51元,護理人員為原告的妻子王躍先,系漯河市城鎮居民。
還查明,2019年6月10日漯河金盾保安公司與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簽訂雇主責任險A版,保險期間自2019年6月11日零時至2020年6月10日24時止,賠償限額為每人傷殘賠償限額為50萬元,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4萬元,誤工費用賠償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投保員工數532名,每人保費400元,總投保費212800元,在雇員清單中顯示序號496為李華東,崗位名稱為一線員工。在保單號132××××3****2179第十一項免賠說明用粗體黑字明顯標注有:本保單每次事故醫療費用絕對免賠人民幣2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本保單每次事故每人誤工費用,絕對免賠5天。李華東受傷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限內。李華東自稱月工資1500元,漯河金盾保安公司未向法庭提交李華東工資表。
另查明,2019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夫妻雙方身份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證人證言、漯河市第六人民醫院住院票據、住院病歷、入院手術記錄、影像檢查報告單、費用清單、出院證明、電話錄音、被告提供的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的雇主責任險A版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李華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85584.3元(84284.3元+1300)。
二、被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華東醫療費2837.6元,誤工費250元,兩項共計3087.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933元,原告李華東負擔568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3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自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逾期未預交的,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長韓闖
人民陪審員史秀燕
人民陪審員姚冰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史夢筱
判決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