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港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杜某2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贛民申220號
判決日期:2021-01-11
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贛州市港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杜某2、王某、杜某1、曾艷萍、贛州市公房管理處(以下簡稱贛州公房處)、贛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贛州住建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7民終20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港源公司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已認定贛州公房處在此次損害事件中存在過錯,卻未判決該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贛州公房處作為案涉房屋的業主單位、建設單位至今未將上述房屋完成竣工驗收備案,且對該處實際運營管理的地下停車場及架空層出租給案外人作為商業使用,加大了事故的損害后果,故應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2.港源公司依據案涉《物業服務合同》,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二審判決其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造成小區停車混亂的根本原因就是贛州公房處作為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擅自將地下停車場和架空層出租給他人商業使用,且上述小區配套設施并未移交給港源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港源公司多次通過發函或電話聯系贛州公房處、房管局要求及時將地下車庫移交或增加停車車位,并多次反映,但均未得到回應。無奈情況下,港源公司多次開展消防安全演示,多次發出禁止私拉電線充電的通知。反映上述事實的證據已在一、二審庭審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證明。本次事故屬于多因一果的侵權責任案件,二審判決卻錯誤地將停車場管理不善及相關過錯歸于港源公司,系適用法律錯誤。港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贛州市港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熊偉
審判員劉瑾
審判員黃聲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夏志妹
判決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