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誠實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與成都天藝置業有限公司、成都龍西鼎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3401民初3007號
判決日期:2021-01-08
法院:西昌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新誠實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四川新誠實公司)與被告成都天藝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鼎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成都龍西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四川新誠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澤鋒,被告成都天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振宇、李引,被告成都龍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曉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川新誠實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額為38858105.8元建設工程成本發票及配套的合同、付款憑證;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成都天藝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成都天藝公司發包位于西昌市工業園區“金色極地”項目部分建筑工程、部分地下室土建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施工義務。2015年4月28日,經雙方自愿協商簽訂《框架協議》,約定原告在本協議簽訂后退出工程的施工,后續工程由被告成都天藝公司另行指定其他施工單位完成,同時對后續工程的權利及義務進行了明確約定。根據《框架協議》,原告與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將后續工程交由被告成都龍西公司施工。后續工程所產生的施工成本系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共同完成,包括施工的勞務、材料、機械等施工成本應當由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共同承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1條的規定,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應當對于后續工程施工工程中的施工成本發票交付原告。2016年11月16日,本案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完畢,經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提供結算數據為136000440元,原告與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按此數據作為最終結算金額,并向被告成都天藝公司開具全額的建設工程發票。按照雙方的約定及合同履行情況,對于原告施工期間產生的73800000元的工程價款的稅務成本等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并解決,對于剩余62200440元工程結算價款扣除2029062.90元的稅務成本后,剩余的工程造價相對應的施工成本應當由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承擔并解決,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應當將施工成本發票及配套的合同、付款憑證交付給原告。經原告催收,被告成都天藝公司向原告交付了價值
20380264.70元的成本發票,另扣除后續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應付原告的工程管理費933006.60元,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尚有38858105.80元的工程成本發票未交付原告。經多次協商未果,特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具備強制執行性,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框架協議》由原告與被告成都天藝公司簽訂,被告成都天藝公司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本院對其證據“三性”予以確認;2、《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3、《金色極地二標段竣工結算總價》,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對其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因原告提供的該證據缺乏被告成都天藝公司加蓋鮮章的原件,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4、(2019)川34民終1686號《民事判決書》、《完稅證明》,與本案認定事實無關,本院不予認定;5、《承諾函》,該函由被告成都天藝公司向原告出具,被告成都天藝公司對其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本院對其證據“三性”予以確認;6、《增值稅普通發票》19張、《重龍山牌水泥購銷合同》、《補充協議》、《增值稅專用發票》13張;《補充協議》、《增值稅專用發票》8張;《西昌市建設工程預拌砼供應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5張,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未對其證據“三性”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7、原告庭審后提交的證據《會議紀要》、《委托付款清單》、錄音光盤及文字記錄,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未經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質證,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2月27日,被告成都天藝公司與原告四川新誠實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成都天藝公司將西昌工業園區金色極地項目的部分建筑工程、部分地下室土建工程發包給原告承建。2015年4月28日,被告成都天藝公司(甲方)與原告四川新誠實公司(乙方),雙方簽訂《框架協議》,約定:“甲乙雙方于2012年12月27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甲方發包位于四川省西昌市工業園××室土建工程、施工面積約7.4萬平方米?,F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合同的履行、工程款的支付等問題發生爭議,經雙方多次協商,針對此合同的后續履行情況達成如下框架協議:一、截止本框架協議簽訂之日,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退出本工程的施工,后續工程由甲方另行指定其他施工單位繼續完成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本工程的相關備案手續及驗收手續繼續以乙方的名義完成,后續工程承建方和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二、截止本框架協議簽訂之日,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已完成工程款為7380萬元(此款包括工程造價、稅金、簽證費用、補償費用等相關費用)。五、由于乙方退出施工以后,仍然以乙方名義施工并且辦理竣工驗收直至工程結束。雙方按以下原則另行簽訂協議:1、承建后續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與甲方簽訂施工合同,并且對外以乙方名義施工。2、承建后續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向乙方支付工程管理費,管理費按后續工程總造價的2%計取,如果沒有發生重大的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乙方返還0.5%。3、承建后續工程的施工單位所應當繳納的稅金應當由其自行負責,目前營業稅及附加按3.49%計算。如遇政策調整,以調整后政策為準。六、甲乙雙方對于本協議簽訂前所產生的工期延誤、逾期付款等相關違約責任,均相互予以免除,互不追究。后續工程施工單位所發生一切生產安全事故、建筑工程質量、工程款、材料款的支付等所有相關問題由甲方與承建后續工程的施工單位自行解決,概與乙方無關。七、本協議為合同后續履行的框架協議,其他補充協議的簽訂應當以本協議為基礎和原則?!?。2015年6月11日,原告四川新誠實公司與被告成都龍西公司、被告成都天藝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原告將西昌金色極地二標段未完成部分的建筑工程發包給被告成都龍西公司;原告委托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支付被告成都龍西公司的工程款,工程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到原告指定的銀行及賬號,當期發票(業主上月付款的發票及稅票;扣除稅款、甲方管理費和所得稅后的票面金額)應在次月付款前交原告;被告成都龍西公司按時向原告支付施工管理費。2015年6月25日,被告成都天藝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諾函》,其記載:“我公司開發建設的西昌金色極地項目,委托我公司員工倪朝彬以貴公司名義簽訂西昌金色極地建筑工程項目對外商務合同,由此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我公司承擔。”。案涉的后續工程由被告成都龍西公司完成,被告成都龍西公司向原告提供了以其名義開具的勞務費增值稅發票。在后續工程過程中,被告成都天藝公司以原告名義對外進行采購,并向原告提供了以其名義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及合同。被告成都天藝公司、成都龍西公司共計向原告提供的增值稅發票金額為20380264.7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四川新誠實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原告四川新誠實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云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姚飛楊
判決日期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