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樂宜嘉家居集團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2072民初15107號
判決日期:2021-01-07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樂宜嘉家居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河南三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樂宜嘉家居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河南三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價值3696000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擔保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信用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河南三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價值3696000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別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上述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期間,不得擅自處置。屆時需要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請。否則,因逾期未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財產被轉移等,該風險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吳藝明
審判員譚震華
審判員劉紫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黎沛琳
判決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