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騏驥時代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民初160號
判決日期:2021-01-07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奧集團)與被告北京騏驥時代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騏驥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奧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瑞軍、孫世海,被告騏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奧集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騏驥公司償還借款本金95974000元;2.判令騏驥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224444.44元(以1.1億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7%的標準計算);3.判令騏驥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95974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的標準計算);4.訴訟費由騏驥公司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3年4月22日,北奧集團與騏驥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北奧集團向騏驥公司出借1.2億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7%,借款計息以每年360日為基數,按照實際劃出金額及占用天書計收。2013年4月23日,北奧集團向騏驥公司提供1.2萬元借款。2014年8月29日,北奧集團與騏驥公司簽訂《關于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騏驥公司提前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并于2014年8月31日將上述資金及相應利息10956666.67元支付給北奧集團。2014年9月1日,騏驥公司向北奧集團償還了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956666.67元。2014年12月31日、2015年2月12日,騏驥公司分別向北奧集團支付利息12640546.6元、577786.73元。2016年4月6日,北奧集團與騏驥公司簽訂《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資金調劑展期協議》(以下簡稱《展期協議》),約定展期調劑資金1.1億元,展期調劑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27日、2016年12月28日,騏驥公司分別向北奧集團支付利息480萬元、290萬元。2017年12月15日,北奧集團與騏驥公司簽訂《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資金調劑展期協議(二)》[以下簡稱《展期協議(二)》],約定1.1億元借款展期調劑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7月,北奧集團就1.1億元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支付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訴訟,海淀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435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騏驥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北奧集團償還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18608333.33元。2018年9月12日,騏驥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4026000元。截至起訴之日,騏驥公司尚欠借款本金95974000元及2018年6月1日后的利息。故北奧集團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騏驥公司辯稱,同意北奧集團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但是目前沒有能力償還借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當事人對案涉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4月22日,北奧集團(甲方)與騏驥公司(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二、借款幣種及金額甲方同意本協議生效后,借予乙方壹億貳仟萬元整。三、借款期限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借款期限為從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四、借款利率和計息方法1.本協議項下的結息日為還款日,利隨本清。2.本協議項下的借款計息以每年360天為基數,從借款劃出之日起,按照實際劃出金額及占用天數計收。3.借款利率:經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下借款利率采用以下第1種方式:(1)本次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7%。
2013年4月23日,北奧集團分兩筆向騏驥公司支付1.2億元。
2014年8月29日,北奧集團(甲方)與騏驥公司(乙方)簽訂《關于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為有效提高集團資金整體使用效益,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雙方于2013年4月22日簽訂的《借款協議》所約定的相關內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一、關于提前還款事宜1.乙方同意提前向甲方償還借款資金1000萬元整,所產生的利息一并結清。2.乙方同意于2014年8月31日將上述資金及相應利息共計10956666.67元支付給甲方。二、關于項目授信調劑資金事宜1.甲方同意在乙方提前償還借款資金1000萬元的額度內,給予乙方《借款協議》規定的借款用途的調劑資金支持。2.甲乙雙方同意在上述授信調劑資金的額度內,乙方使用調劑資金的期限為:乙方授信調劑資金申請獲得甲方批準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三、關于授信調劑資金占用費率事宜1.按照有償調劑的原則,乙方同意支付給甲方一定比例的資金占用費,作為內部調劑的補償。2.資金占用費率:經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下調劑授信額度資金占用費率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7%,自授信調劑資金到賬之日起計算。
2014年9月1日,騏驥公司向北奧集團償還借款10956666.67元。2014年12月31日,騏驥公司向北奧集團償還借款利息12640546.6元。2015年2月12日,騏驥公司向北奧集團償還借款西里577786.73元。
2016年4月6日,北奧集團(甲方)與騏驥公司(乙方)簽署《內部資金調劑展期協議》(以下簡稱《展期協議》),約定:鑒于:1.甲乙雙方于2013年4月22日簽署了《借款協議》用于乙方北京國際馬文化產業園項目土地流轉及地上物補償所需流動資金周轉,調劑資金總額120000000元。根據《借款協議》第三條之規定,上述調劑資金調劑期于2014年12月31日結束,乙方應按《借款協議》約定償還調劑資金及其他相關費用。2.根據甲方《資金內部調劑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因項目尚處于前期開發、建設階段,目前沒有收入來源,乙方不能如期償還甲方《借款協議》項下調劑資金及相關費用(如有),乙方申請延長元合同項下調劑資金使用期,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展期申請。一、調劑資金金額1.《借款協議》調劑資金金額1.2億元;2.展期調劑資金金額1.1億元。二、資金調劑期限1.《借款協議》資金調劑期限: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2.展期資金調劑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展期資金占用費和資金占用費率1.按照有償調劑的原則,乙方同意就展期調劑資金以7%資金占用費率向加分那個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本條第2款公式計算,并于到期時一次性支付。2.資金占用費=本期調劑資金金額×資金占用費率×本期調劑資金實際占用天數÷360。
2016年12月27日,騏驥公司向北奧集團償還借款利息480萬元。2016年12月28日,騏驥公司向北奧集團償還借款利息290萬元。2016年12月31日,騏驥公司向北奧集團償還借款利息720萬元。
2017年12月15日,北奧集團(甲方)與騏驥公司(乙方)簽訂《內部資金調劑展期協議(二)》【以下簡稱《展期協議(二)》】,約定:鑒于:1.甲乙雙方于2016年4月6日簽署了《展期協議》,根據《展期協議》第二條第2款規定,甲乙雙方同意將用于乙方北京國際馬文化產業園項目土地流轉及地上物補償所需流動資金周轉的資金調劑期限展期至2016年12月31日,展期調劑資金總額1.1億元,乙方應按《展期協議》約定償還展期調劑資金及其他相關費用。2.乙方因北京國際馬文化產業園項目尚處于前期開發、建設階段,目前沒有收入來源,不能如期償還甲方《展期協議》項下展期調劑資金及相關費用,特申請延長將《展期協議》再次進行展期。3.根據我國《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愿、有償的原則,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展期申請,甲乙雙方現就《展期協議》再次展期事宜達成一致并約定如下:一、展期調劑資金金額:1.1億元。二、展期調劑資金調劑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三、展期調劑資金占用費和占用費率1.按照有償調劑的原則,乙方同意就展期調劑資金以7%資金占用費率向加分那個支付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本條第2款公式計算,并于到期時一次性支付。2.資金占用費=本期調劑資金金額×資金占用費率×本期調劑資金實際占用天數÷360。
北奧集團在本案訴訟前,曾因案涉《借款合同》相關利息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1.要求判令騏驥公司支付基于雙方于2013年4月22日簽訂的《借款協議》中尚未償還的借款利息,暫計至2018年5月31日金額為18608333.33元;2.要求判令騏驥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3.要求判令騏驥公司承擔北奧公司律師費16萬元。2019年4月30日,海淀法院作出(2018)京0108民初435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騏驥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北奧集團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18608333.33元;2.駁回北奧集團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民事判決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經雙方確認,該判決內容尚未實際履行,北奧集團亦未就該民事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8年9月12日,騏驥公司向北奧集團償還借款本金14026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騏驥時代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95974000元;
二、被告北京騏驥時代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9月12日的利息為2224444.44元;以95974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的標準,自2018年9月13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840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北京騏驥時代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實
審判員王晴
審判員楊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孫鑫
書記員黃曉宇
判決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