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602執884號
判決日期:2021-01-07
法院: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武漢建筑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02民初189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王憲于2020年10月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設備款374.46萬元。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經過執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證券、不動產、工商等情況進行了查控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通過傳統調查,對被執行人的房產、土地、及居住地社區等部門進行調查,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因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進行了限制高消費行為。
本院認為在本院窮盡執行措施后,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足額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認定被執行人暫不具備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上述執行情況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徐民
審判員吳永軍
審判員孫中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于海波
判決日期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