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吉夫與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民申110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丁吉夫因與被申請人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深建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深建江蘇分公司)、南京地鐵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終8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丁吉夫申請再審稱,(一)本案付款條件已成就。一、二審法院以對中深建公司與地鐵公司的政府審計尚未結束,無法確定工程款最終價款,丁吉夫未申請鑒定為由,駁回丁吉夫的訴訟請求錯誤。地鐵公司與中深建公司合同中關于審計的約定并不能約束丁吉夫,中深建江蘇分公司與丁吉夫簽訂的《內部承包責任書》沒有政府審計條款約定,以案涉工程未完成政府審計為由拒絕支付結算款,對丁吉夫顯失公平。(二)2015年3月,地鐵公司已委托江蘇交通工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并確定結算價款,地鐵公司、中深建公司及其江蘇分公司均認可該結算款,且地鐵公司實際按照該審查報告向中深建公司支付了相應工程款。地鐵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如期將應付工程款全部支付,不存在欠付,中深建公司及其江蘇分公司亦認可,故丁吉夫與中深建江蘇分公司約定的三個付款條件均已成就,中深建公司應按照《內部承包責任書》的約定向丁吉夫支付工程結算款。(三)況且,中深建江蘇分公司于2013年8月10日與丁吉夫另簽訂合作協議,協議明確中深建公司及其江蘇分公司不管其與地鐵公司的驗收、結算等是否完成,需按丁吉夫提交的工程決算進行結算。綜上,請求對本案依法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丁吉夫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強
審判員史承豪
審判員吳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舒曉曼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