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文宣、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社會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4民終5544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單文宣因與被上訴人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以下簡稱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民權縣供電公司(以下簡稱民權供電公司)社會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2020)豫1421民初30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單文宣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政道與被上訴人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晶晶以及被上訴人民權供電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靳祥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單文宣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民權供電公司支付單文宣經濟補償金63000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民權供電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單文宣于2001年1月開始在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工作,2015年7月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在未通知單文宣的情況下,將單文宣轉入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10月,單文宣退休后方知上述情況和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未給單文宣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應依法賠償單文宣經濟補償金。
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答辯稱,1、法律沒有規定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關系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經濟補償金具有幫助勞動者度過失業階段的社會保障功能和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將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表明國家不鼓勵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重新進入勞動力市場,故單文宣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
民權供電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單文宣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賠償因未給單文宣繳納社會保障金的經濟賠償金63000元,及私自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26000元,并賠償單文宣經濟損失100000元,共計289000元。2、判令民權供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民權供電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1年1月,單文宣開始在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工作。2015年7月15日,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與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書》,之后單文宣的工資由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打入單文宣工資卡,單文宣繼續在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處工作。2018年10月,因單文宣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勞動關系予以解除。工作期間,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沒有與單文宣簽訂勞動合同。單文宣向民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民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民勞人仲案字﹝2019﹞4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單文宣遂于2019年6月21日提起訴訟,因單文宣逾期未交納案件受理費用,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作出按單文宣撤回起訴的裁定。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單文宣申請的出庭證人張海生的證言:“當時安裝公司讓我們簽合同,具體簽什么合同弄不懂,我們沒有簽”,能夠證明單文宣對2015年7月15日商丘天宇電力民權恒通分公司與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書》內容不知曉,且不同意簽署。2018年10月,因單文宣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勞動關系予以解除。單文宣向民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民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民勞人仲案字﹝2019﹞4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后單文宣于2019年6月21日向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均不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
關于未繳納社會保障金的經濟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故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本案中,單文宣主張未繳納社會保障金的經濟賠償金,于法無據。關于社會保障金,單文宣應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權利救濟,待社保機構不能為單文宣補辦社會保險情形確定,且給其造成損失數額確定后另行主張權利。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018年10月,因單文宣已超法定退休年齡,其勞動關系被解除。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應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并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該條中勞動合同終止只有出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及在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沒有規定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關系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從經濟補償金的性質上分析,經濟補償金主要是社會保障性質的,是基于法律對公民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等保護的需要,從而幫助勞動者度過失業階段,具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功能。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將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表明國家不鼓勵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重新進入勞動力市場,故單文宣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于法無據。
關于經濟損失,單文宣未提交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據,故對單文宣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單文宣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單文宣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636元,減半收取2818元,由原告單文宣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75元,由上訴人單文宣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代恭偉
審判員高紀平
審判員寧傳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穎
書記員韓慧芳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