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文宣與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民權縣供電公司社會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421民初3086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單文宣與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民權縣供電公司社會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文宣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政道,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晶晶,被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民權縣供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靳祥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單文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障金的經濟賠償金63000元,及私自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26000元,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共計289000元;2.判令被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民權縣供電公司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縣恒通分公司前身是民權縣供電局電氣安裝公司和民權縣恒通實業有限公司,股東為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自2001年開始在民權縣供電局電氣安裝公司工作,股東為民權縣供電局,民權縣供電局又于2008年3月出資成立了民權縣恒通實業有限公司,原告繼續在民權縣恒通實業有限公司工作,到2018年5月份民權縣恒通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稱又變更為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縣恒通分公司,股東經過一系列變更后為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縣恒通分公司;在2018年11月份之前,被告也從未給原告交納過養老金和各種社會險金。致使原告在達到退休年齡后,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賠償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應當對該損失予以賠償。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據此,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民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因不屬于勞動仲裁范圍不予受理。
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辯稱,原告是由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派遣到其公司的,應由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為原告交納養老保險,與其公司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其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存在賠償原告賠償金、補償金的情況。
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民權縣供電公司辯稱,原告屬于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派遣工,原告與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告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民權縣供電公司的主體不適格,原告要求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民權縣供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銀行流水,能夠證明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給原告發放工資的情況,該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提交的申請出庭證人張海生的證言,能夠證明2015年7月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讓原告和證人簽訂合同,其對合同內容不知情,也未簽訂合同的事實,該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提交的仲裁書及裁定書,能夠證明原告向民權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民權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作出按撤訴處理的裁定的事實,該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提交的石現華、孫西坤的書面證人證言,證人未出庭接受質詢,該項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1年1月,原告開始在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縣恒通分公司工作。2015年7月15日,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與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書》,之后原告的工資由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打入原告工資卡,原告繼續在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處工作。2018年10月,因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告的勞動關系予以解除。工作期間,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縣恒通分公司沒有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向民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民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民勞人仲案字﹝2019﹞4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遂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因原告逾期未交納案件受理費用,本院作出按原告撤回起訴的裁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單文宣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636元,減半收取2818元,由原告單文宣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曉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常文杰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