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樹民與劉樹濤、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424民初4658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河南省柘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樹民與被告劉樹濤、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樹民委托訴訟代理人朱中偉、被告劉樹濤的訴訟代理人郭杰、被告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紅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樹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暫定70000元,庭審時變更為70679.5元;2、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跟隨被告劉樹濤在廣東省河源市××麻布崗鎮××村修建水渠工程處務工,被告劉樹濤承包被告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在2019年11月16日下午17時許,下班途中,原告乘坐被告劉樹濤安排的駕駛人員駕駛的機動三輪車側翻,造成原告受傷,當日被送至醫院醫治,后轉至柘城縣人民醫院治療,在治療期間,被告劉樹濤墊付了相關的費用,后商量賠償事宜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劉樹濤辯稱:1.被告劉樹濤不應當賠償原告損失,案件受理費應由原告承擔;2.原告不符合被告劉樹濤的勞務要件,被告處工作系高強度的體力勞動,對工作人員的要求60周歲以下擁有勞動能力的人員,而原告隱瞞71周歲的事實,其對勞務本身有過錯;3.原告對事故的發生應負責任,原告在試用期工作的第三天為了少走路擅自乘坐被告劉樹濤的機動車,違背了車輛自身用途致使車輛側翻,原告受傷,車輛受損,原告對運輸材料的機動三年輪車不具有載人功能應有最基本的認識,還將自己置于危險之中,其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4.事故發生后,被告劉樹濤全額墊付了醫療費,在原告出院后,又基于鄉親關系,又安排專人護送回家,并付其后期醫療費用10000元,被告劉樹濤認為多支出的費用經法院裁判后原告應當返還,故原告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兩者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更不存在管理關系,被告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也從未向原告支付過相應的勞動報酬;2.被告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不存在侵權行為,原告受傷原因及結果與被告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關;3.原告的訴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請依法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劉樹濤承包了被告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龍川縣麻布崗鎮××村修建水渠工程,原告經同村村民楊書才介紹,跟隨被告劉樹濤務工修建水渠,因施工場地距離宿舍較遠,被告劉樹濤每天安排運輸材料車輛接送施工人員上下班。在2019年11月16日下午下班后,原告等其他施工人員從施工處乘坐接送車回宿舍途中,在車輛上坡過程中下滑,車輛倒進附近水溝,導致車輛側翻,造成原告受傷的事故。當日,原告被送至龍川縣人民醫院醫治,住院37天,花醫療費96916.8元(不包括五瓶人血白蛋白),2019年12月28日轉入柘城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29天,花醫療費9915.96元,門診放射費用120元。經鑒定,原告的損傷程度為九級,后續治療費為7000元,誤工期為150日,護理綜合評定為80日,營養期綜合評定為80日。
另查明,原告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期間,被告劉樹濤墊付了醫療費,外購藥品3400元,支付原告家人6700元。在原告出院當日被告支出原告家人10000元。
上述事實有醫療單據、病歷、證人出庭證言、微信轉款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樹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楊樹民各項經濟損失51864.9元,被告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楊樹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7元,原告楊樹民已預交2351元,由被告劉樹濤、廣東嘉應方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97元,原告承擔488元,多繳納案件受理費784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宋紅偉
人民陪審員劉建國
人民陪審員王自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龍騰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