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娜與遼寧省勞服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1081民初2498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娜與被告遼寧省勞服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服公司)、第三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遼陽聯通公司)、第三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燈塔市分公司(以下簡稱燈塔聯通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25日、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娜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桂芬、被告勞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卉、尉麗麗、第三人遼陽聯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海霞、第三人燈塔聯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思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娜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一、請求法院確認被告作出的《關于給予劉娜行政處分及解除勞動合同書面決定》無效。二、被告按每月3000元標準給付原告工資,按每月340元標準給付原告住房公積金,給付的起止時間為2020年2月28日起至被告實際履行義務時止。三、被告給劉娜的處分過重,不應給予原告任何處分。四、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一、遼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遼市勞人仲字第283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2007年11月1日,原告應聘到第三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燈塔市分公司佟二堡家庭客戶營銷服務中心營業廳工作,2020年2月27日,原告接到被告下發的《關于給予劉娜行政處分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決定》(以下稱書面決定),該決定說:原告在第三人單位工作期間用公司配置給營業廳的電腦違規登錄燈塔市里仁鄉鎮沃廳合作營業廳、佟二堡鄉鎮合作營業廳、佟二堡一樓手機賣場的工號為渠道代理商辦理業
務。剔除2015年全年光改大會戰期間渠道代理商和自有營業廳聯合受理業務產生的銷售傭金,劉娜合計產生銷售傭金10.56萬元,現己追回2.14萬元,劉娜違規辦理業務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仍剩余8.42萬元未追回,違反了“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第二十五條“在市場經營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第(三)款“違反工號管理規定,或者違規操作辦理業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且其在組織多次幫助教育下,仍拒不承認錯誤,其行為己構成嚴重違紀。經研究決定,給予劉娜行政處分,同時與劉娜解除勞動合同。該書面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的電腦是第三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燈塔市分公司(以下稱燈塔市分公司)負責管理且輪流臺席操作,電腦的IP地址沒有指定每個員工使用與管理,屬于共同使用,所以第三人遼陽公司調取的損失數據是原告造成的不正確。二、遼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第283號仲裁決定以《執紀審查談話記錄》等認定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原告承認違規操作就不支持原告的仲裁請求是錯誤的。原告在第三人燈塔市分公司佟二堡營業廳,工作12年兢兢業業,任勞任怨,遵紀守法,原告所做的業務都是第三人燈塔分公司領導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務,沒有任何違規行為,原告有證據證明,公司的損失不是原告造成的。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訴至法院,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公正判決。
被告勞服公司辯稱:一、原告利用職務之便套取銷售傭金且數額巨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已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答辯人有權依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系。答辯人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勞務派遣單位,并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遼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遼陽聯通”)就勞務派遣簽訂了《業務代理協議》及補充協議。原告系答辯人處的勞務派遣人員,與答辯人于2007年11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被派到用工單位遼陽聯通從事營業員工作。原告在遼陽聯通工作期間,先后七次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每兩年簽訂一次,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所簽勞動合同均經雙方協商一致,原告自愿并親筆簽名,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至2020年2月27日解除勞動合同前一直處于實際履行狀態。2020年2月25日,答辯人收到用工單位遼陽聯通《關于給予劉娜行政處分并退回的函》,函中稱經省分公司紀委調查,原告自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在答辯人派其到用工單位遼陽聯通任燈塔市分公司佟二堡家庭客戶營銷服務中心營業員期間,用公司配置給營業廳的電腦違規登錄燈塔市里仁鄉鎮沃廳合作營業廳、佟二堡鄉鎮合作營業廳、佟二堡一樓手機賣場的工號為渠道代理商辦理業務。剔除2015年全年光改大會戰期間渠道代理商和自有營業廳聯合受理業務產生的銷售傭金,原告合計產生銷售傭金10.56萬元,現已追回2.14萬元。原告違規辦理業務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仍剩余8.42萬元未追回,違反了“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行為處分規定”第二十五條“在市場經營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第(三)款“違反工號管理規定,或者違規操作辦理業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且其在組織多次幫助教育下,仍拒不承認錯誤,責成答辯人給予被答辯人行政開除處分。同日,答辯人作出《關于給予劉娜行政處分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決定》,并委托用工單位遼陽聯通向原告本人送達,答辯人在該決定中已告知原告,如原告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書面決定10個工作日內,由原告本人向做出處分決定的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但原告本人拒絕簽收該決定,并且答辯人也從未收到有關原告的任何書面申訴材料。2020年2月27日,用工單位遼陽聯通將原告退回至答辯人,并從退工之日起停止支付原告的工資等各項待遇。《勞動合同書》第二十九條約定“乙方本人已閱讀并同意嚴格遵守用人、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乙方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可以依法與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以及第二十二條約定“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等規定進行”,據此,答辯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依法決定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
二、答辯人已于2020年2月27日與原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且原告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未再向答辯人及用工單位遼陽聯通提供勞動,故原告提出答辯人補發7個月工資、住房公積金及補繳五險等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2020年2月27日,答辯人向原告郵寄并送達了《關于與劉娜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決定》及《領取失業保險金須知》一份。答辯人在書面決定中詳細告知原告答辯人依法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所需手續和辦理的最后時限,原告已知曉。答辯人同時于2020年3月4日在《遼寧法制報》第2版刊登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告,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2020年2月27日。其后原告未再向答辯人及用工單位遼陽聯通提供勞動,且至今未辦理相關手續。截至勞動合同解除前,用工單位遼陽聯通按照協議規定已向答辯人支付原告的工資等各項費用,答辯人也已將應支付費用全數支付原告,且一直依法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答辯人已依法履行了作為用人單位的全部責任和所有義務,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因此,原告要求答辯人補發7個月工資、住房公積金及補繳五險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并且,原告在勞動仲裁階段并未提出答辯人補發7個月住房公積金的主張,該主張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三、關于原告提出答辯人返還第三人燈塔市分公司讓原告交納現金6000元的主張,因該款項并非由答辯人收取,原告無權向答辯人主張,且該主張也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答辯人已依法于2020年2月27日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系,有法可依,有據可查,不應承擔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后果及連帶責任,故懇請貴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遼陽聯通公司辯稱:遼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遼市勞人仲字【2020】第283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律程序合法,故應駁回原告劉娜的訴訟請求。
一、原告劉娜因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被退回,故省勞服公司依據該退回函解除與劉娜的勞動合同合理合法,故被告公司作出的《關于給予劉娜行政處分及解除勞動合同書面決定》正確,合法有效,故原告訴訟請求無理,應依法駁回其訴請。2018年5月1日,劉娜與遼寧省勞服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勞服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8年5月1起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同時省勞服公司與答辯人簽訂《電信業務代理協議》,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省勞服公司安排劉娜以勞務派遣方式服務于遼陽聯通公司從事營業工作。根據原告劉娜與省勞服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第二十九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的規定,乙方(劉娜)應嚴格遵守用人、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乙方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省勞服公司)可以依法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原告劉娜在答辯人單位工作期間利用工作便利,使用公司配置給營業廳的電腦違規登錄燈塔市里仁鄉鎮沃廳合作營業廳、佟二堡鄉鎮合作營業廳、佟二堡一樓手機賣場的工號為渠道代理商辦理業務,在明知使用渠道代理商工號辦理業務必須向渠道代理商支付傭金的情況下仍多次頻繁違規登錄代理商工號辦理業務,原告劉娜因違規登錄合計產生銷售傭金10.56萬元,給答辯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答辯人根據和被告公司簽訂的協議約定,因原告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退回,被告省勞服公司因為原告被退回才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此解除方式合理合法。
二、原告訴請的補發工資及五險一金只是原告與被告勞服公司之間的糾紛,原告無權要求答辯人對要求被告補發工資及五險一金事項承擔連帶責任,至于原告交納的現金6000元是因其違規登錄給答辯人造成經濟損失所應退回的部分傭金損失款,剩余款項還未退回,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答辯人于2020年2月25日將原告劉娜退回省勞服公司,并從退工之日起被告公司停止支付工資及五險一金等各項待遇,因此原告自被告勞服公司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之日起原告未再向被告勞服公司提供勞務,也無任何勞動關系,也不應該再向其發放工資,故其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被停止工作期間的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更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所交納的現金6000元是其退回的部份傭金損失款,是因其違規登錄渠道代理商工號給答辯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合計產生銷售傭金人民幣10.56萬元,故原告所交納的現金6000元不但不應該返還,原告還應該繼續向答辯人補繳剩余的損失款。綜上所述,遼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合理合法,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燈塔聯通公司辯稱:同意遼陽聯通公司的答辯意見。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告劉娜(乙方)于200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間與被告勞服公司(甲方)共簽訂過七次《勞動合同書》。雙方最后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8年5月1日,約定勞動期限為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作內容為被告勞服公司安排原告到遼陽聯通公司工作。《勞動合書同》第二十九條約定內容如下:“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乙方本人同意簽訂貳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乙方本人已閱讀并同意嚴格遵守用人、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乙方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可以依法與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乙方本人已了解并知曉關于社會保險(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的所有政策和辦理流程,如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出現問題,愿意承擔一切不利后果。”被告勞服公司與第三人遼陽聯通公司在2007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多次簽訂《電信業務代理協議》,約定由被告勞服公司向第三人遼陽聯通公司提供末梢電信服務。被告勞服公司為原告劉娜交納了2007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印發了了《關于規范自有營業廳代理商進駐及營業廳整廳外包相關要求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相關管控要求第2項內容為:“省公司將組織第三方暗訪工作,抽查引入代理商營業廳使用代理商工號辦理業務的情況。已經發現此類情況,省公司將對市分公司領導和市場營銷部經理進行問責,同時要求市分公司對營業廳店長追究經濟責任、對直接責任營業員做開除處理。”省公司“三合一”專項組于2018年11月21日對劉娜進行了詢問,原告劉娜承認其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經常用遼陽市燈塔市里仁鄉鎮沃廳合作營業廳白日文的工號辦理光改工單,光改期間還用白日文的工號開過卡。當省公司“三合一”專項組的工作人員問到,“你使用渠道代理商的工號辦理業務套取傭金是否違反了公司有關規定?”原告劉娜回答:“我違反了公司規定。”當問到造成的損失你是否承擔責任?劉娜回答:“我承擔。”當問到是否同意配合退回違規違紀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劉娜回答:“同意,我盡量挽回損失。”
中共中國聯通遼寧省分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立案審查決定,決定對劉洋、劉娜等人違規操作辦理業務,給公司造成損失問題予以立案調查。中共中國聯通遼寧省分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遼聯紀檢[2020]11號文件,建議責成勞務派遣公司給予劉娜、劉洋二人行政開除處分。第三人遼陽聯通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關于給予劉娜行政處分并退回的函》,違紀事實部分內容為:“經查,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劉娜在任燈塔市佟二堡家庭客戶營銷服務中心營業員期間,用公司配置給營業廳的電腦違規登錄燈塔市里仁鄉鎮沃廳合作營業廳、佟二堡鄉鎮合作營業廳、佟二堡一樓手機賣場的工號為渠道代理商辦理業務。剔除2015年全年光改大會戰期間渠道代理商和自有營業廳聯合受理業務產生的銷售傭金,劉娜合計產生銷售傭金10.56萬元,現已追回2.14萬元。”處理意見內容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我公司于行政開除處分文件送達后將劉娜退回你公司,并停止支付其一切待遇。”第三人遼陽聯通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關于退回劉娜的函(二)》,決定于2020年2月27日將劉娜退回被告勞服公司。被告勞服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決定給予劉娜行政處分,同時與劉娜解除勞動合同。被告勞服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勞服公司工會委員會發出通知函,將解除與劉娜的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通知勞服公司工會委員會。勞服公司工會委員會于2020年2月27日予以答復,同意勞服公司與劉娜解除勞動合同。被告勞服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向劉娜郵寄了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須知、關于給予劉娜行政處分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決定。被告勞服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在遼寧法制報發布通告,通知原告劉娜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原告劉娜因不服被告勞服公司作出的行政處分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決定,遂向遼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遼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遼市勞人仲字[2015]第283號仲裁裁決書,對劉娜的仲裁申請未予支持。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勞動合同書、電信業務代理協議、補充協議、關于規范自有營業廳代理商進駐及營業廳整廳外包相關要求的通知、談話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可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娜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劉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曹凱
人民陪審員張麗杰
人民陪審員吳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媛媛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