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曦、廣西桂新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桂民申4017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黃曦因與被申請人廣西桂新監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桂新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終123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黃曦申請再審稱,(一)黃曦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黃曦從2008年2月至2018年3月分別在柳州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和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繳納社保,并有繳納社保費用的相關憑證,足以證明黃曦2007年2月在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的退休手續無效。(二)原審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審判決所依據的退休憑據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局的程序員在自助查檔終端電腦上打印出來的證明,未加蓋公章,不具備法律效力。(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解釋(三)》答記者問: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內退、病退后重新找到新的用人單位,應該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應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關系。黃曦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服務是鐵的事實,并在此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可人民法院卻駁回黃曦要求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故申請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黃曦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芳
審判員何厚偉
審判員謝素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鐘毅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