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永奇、汝南沃特新型建筑材料廠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1727執異3號
判決日期:2021-01-06
法院: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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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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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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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追加被申請人魏真永為本案被執行人。
二、魏真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單永奇清償(2020)豫1727執175號案的債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肖俊濤
審判員郭旗
審判員馬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任錚
判決日期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