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城市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贛州市南康區大地酒店有限公司、蔡輝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7民初303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贛州城市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贛州城投公司)與被告贛州市南康區大地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康大地酒店)、蔡輝、江西中財聯合經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財投資公司),第三人江西中財寶輝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財寶輝公司)、贛州市南康區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康城投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贛州城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丹,被告南康大地酒店、蔡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平生,被告中財投資公司、第三人中財寶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奇偉,第三人南康城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裕文、謝開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贛州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南康大地酒店、蔡輝向第三人中財寶輝公司返還實繳注冊資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2.判令被告南康大地酒店、蔡輝共同承擔占用第三人中財寶輝公司1000萬元注冊資本金期間的資金占用費用(按約定月利率2%暫計算至2019年10月1日,暫計費用1080萬元);3.判令被告中財投資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各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2014年7月9日,原告贛州城投公司與南康大地酒店、中財投資公司共同發起設立了中財寶輝公司,其中南康大地酒店認繳注冊資本2500萬元、中財投資公司認繳注冊資本2000萬元、贛州城投公司認繳注冊資本750萬元。各股東均將認繳資本實繳到位,贛州城投公司至今未有任何減資行為。2.依據贛州華昇會計師事務所受中財寶輝公司委托所作的“贛華專審[2018]第08號”審計報告反映,南康大地酒店實際控制人蔡輝在中財寶輝公司成立后向該公司借款1000萬元,借款到期后至今未還本付息。贛州城投公司認為南康大地酒店與蔡輝的上述行為屬于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抽逃出資行為,贛州城投公司依法可以向其主張返還抽逃出資并要求支付資本金占用費。3.2018年6月5日,贛州市金融工作局向贛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風險提示函》中有“……中財擔保(即中財寶輝公司)的民營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以個人借支、存單質押到期后不歸還借款的方式抽逃公司注冊資本金……”的表述,其中“民營股東”即指南康大地酒店,“實際控制人”即指蔡輝。該提示函足以說明南康大地酒店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4.中財投資公司是中財寶輝公司實際控制人,在贛州城投公司多次提出要求追回前述1000萬元抽逃出資的情況下,中財寶輝公司在中財投資公司控制下對此不聞不問,導致中財寶輝公司利益持續受損。
南康大地酒店、蔡輝辯稱,應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原告贛州城投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本案應由中財寶輝公司自行提起訴訟,原告無權越俎代庖;2.蔡輝個人不是中財寶輝公司股東,本案所涉糾紛即便提起訴訟,也應僅限于中財寶輝公司的股東之間,所以蔡輝個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3.南康大地酒店、蔡輝在本案中屬于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而非原告贛州城投公司所述的抽逃出資行為,該筆1000萬元借款原本約定由中財投資公司出借,后經債權轉讓將債權轉至中財寶輝公司名下,再后由中財寶輝公司將本案債權轉讓給南康城投公司,故現應由南康城投公司主張該筆債權而非中財寶輝公司,更非原告贛州城投公司;4.贛華專審[2018]第08號審計報告系第三人中財寶輝公司單方委托所進行的審計,屬于公司內部管理行為,且在審計前后均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股東,不能據此認定中財寶輝公司系本案初始出借主體;5.原告僅憑贛華專審[2018]第08號審計報告不足以證實蔡輝與中財寶輝公司存在真實借貸關系。
中財投資公司、中財寶輝公司、南康城投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關于贛華專審[2018]第08號審計報告中涉及蔡輝1000萬元借款部分應否被采信的問題。庭審中,中財寶輝公司對該審計報告該部分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此外,原告贛州城投公司補充提交了得到中財寶輝公司當庭認可的《借條》復印件;另有對應中財寶輝公司陳述的轉款憑證予以印證。綜合上述事實,本院認為,中財寶輝公司有權對其自身階段性經營進行財務審計,贛華專審[2018]第08號審計報告中涉及蔡輝1000萬元借款部分可以被采信,即2015年4月1日1000萬元款項移轉事實的真實性可以確認。南康大地酒店、蔡輝以該審計報告未告知所有股東為由提出不應采信該審計報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2015年4月1日轉移至蔡輝占有的1000萬元是從中財投資公司出借還是從中財寶輝公司出借的問題。經查,中財投資公司在庭審中明確否認該1000萬元系由其出借,中財寶輝公司在庭審中認可該1000萬元系由其出借;蔡輝出具的《借條》(該《借條》盡管只有復印件,但中財投資公司及中財寶輝公司的陳述均證實了其真實性)亦證實蔡輝“借到中財寶輝公司”款項;另審計報告也顯示該1000萬元的債權系直接形成而非如南康大地酒店、蔡輝所述由中財投資公司轉讓給中財寶輝公司。結合上述事實,可認定2015年4月1日蔡輝所借1000萬元是從中財寶輝公司所借。
結合上述爭議事實的認定,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中財寶輝公司是一家經江西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中財寶輝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專門規定:“公司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不得受托發放貸款;不得受托投資;不得從事其他禁止性活動。”公司注冊資本13250萬元。其股東包括:南康大地酒店認繳出資額2500萬元,持股比例18.8679%;中財投資公司認繳出資額2000萬元,持股比例15.0943%;贛州城投公司認繳出資額750萬元,持股比例5.6604%;案外人贛州市國有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2000萬元,持股比例15.0943%;南康城投公司認繳出資額2000萬元,持股比例15.0943%;案外人羅鎮城認繳出資額2000萬元,持股比例15.0943%;案外人贛州發展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額2000萬元,持股比例15.0943%。以上各股東合計持股占中財寶輝公司股份比例為100%。關于被告南康大地酒店的股份構成,被告蔡輝持股占南康大地酒店股份比例70%。
2015年2月9日,以南康大地酒店為出讓方,以中財投資公司為受讓方,雙方簽訂一份《股份轉讓協議》,主要約定:“1.南康大地酒店將其持有的18.6%股份轉讓給中財投資公司,支付對價為2500萬元;2.合同生效后,南康大地酒店須配合辦理一切股份轉讓事務;3.中財投資公司同意借款1000萬元給南康大地酒店經營業務,在股權變更10天內歸還中財投資公司,如違約則按2‰處罰……中財投資公司必須在半年內辦理好股權轉讓手續……”
2015年4月1日,經中財寶輝公司總經理、董事姜海(姜海同時是中財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同意,中財寶輝公司將人民幣1000萬元轉入蔡輝個人賬戶。蔡輝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中財寶輝公司投資款計壹仟萬元整,利息9%。”《借條》下部有一行“同意借蔡輝股東用三個月”字樣的手寫字跡,該字跡落款為“盧衍星”。《借條》上還加蓋有中財寶輝公司印章。
2018年6月5日,贛州市金融工作局向贛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一份《風險提示函》,其中有如下表述:“……中財擔保(即中財寶輝公司)的民營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以個人借支、存單質押到期后不歸還借款的方式抽逃公司注冊資本金……”
2018年7月23日,贛州華昇會計師事務所經中財寶輝公司委托,對中財寶輝公司2014年7月至2018年5月31日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在該份編號為“贛華專審[2018]第08號”的審計報告中,中財寶輝公司的“其他應收款”欄目列入了一筆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利息,并詳細說明如下內容:“蔡輝(中財寶輝公司股東南康大地酒店的股東)于2015年4月1日寫出借條1000萬元,借條內容為‘今借到中財寶輝公司投資款壹仟萬元,利息9%,借期三個月’,當天姜海審批后,由贛州銀行南康支行轉出,期間有催款通知及律師函,到審計日止沒有收到利息及還款。”對于上述借款交付的詳情,南康大地酒店提交的證據顯示系由案外人盧衍丁個人賬戶于2015年4月1日將人民幣1000萬元轉入蔡輝個人賬戶。中財寶輝公司當庭陳述稱中財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海(原名盧衍星)先將1000萬元轉入姜海的指定收款人盧衍丁,再由盧衍丁轉入蔡輝賬戶完成出借款項交付。
2019年6月28日,以南康城投公司為“被收購方”,以中財投資公司為“收購方”,以南康大地酒店、蔡輝、姜海為“擔保方”,各方簽訂一份《股權收購協議》,約定各方同意中財投資公司以2000萬元為對價收購南康城投公司所持中財寶輝公司的15.094%股權,南康大地酒店、蔡輝在1000萬元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日,中財寶輝公司向蔡輝出具一份《委托支付函》(為示明確,以下簡稱《委托支付函1》),中財投資公司向蔡輝出具一份《委托支付函》(為示明確,以下簡稱《委托支付函2》)。《委托支付函1》載明:“我方于2015年4月1日向你方借出資金人民幣1000萬元,因我方經營特殊需要,現我方不可撤銷地委托中財投資公司收取上述借款本金,請將以上借款本金支付給中財投資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只有向中財投資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支付上述款項才能解除上述借款本金債務。”《委托支付函2》載明:“中財寶輝公司委托我司收取其應收款本金1000萬元,因我公司特殊經營需要,現不可撤銷地委托南康城投公司收取以上賬款,請貴司將上述款項支付給南康城投公司賬戶。”
另以中財投資公司為甲方、蔡輝為乙方、中財寶輝公司為丙方,三方簽訂一份落款日期為2019年6月20日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書》,主要約定:1.乙方承擔2019年6月28日《股權收購協議》擔保責任后,并已履行《股權收購協議》,由甲方負責對應清算;2.乙方承擔并履行《股權收購協議》中1000萬元擔保責任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張借款本金部分債權,若乙方承擔部分擔保責任,乙方對丙方1000萬元債務本金予以相應扣減。
2019年7月1日,吳云代表南康城投公司、蔡輝代表南康大地酒店、姜海代表中財投資公司,以及羅鎮城本人在一份《會議備忘錄》上簽名,該《會議備忘錄》主要記錄:各方一致同意由中財投資公司收購南康城投公司所持中財寶輝公司的15.094%股權,同意南康大地酒店(蔡輝)對本會議收購事項承擔1000萬元責任限額擔保以抵銷其對中財寶輝公司1000萬元的借款本金。
截至本判決下判之日,南康大地酒店、蔡輝既沒有向南康城投公司支付,也沒有向中財寶輝公司償還前述2015年4月的1000萬元本息。各方對于姜海原名“盧衍星”的事實不持異議。
以上事實有贛華專審[2018]第08號審計報告副本、《借條》復印件、《股份轉讓協議》《風險提示函》《股權收購協議》《股權轉讓補充協議書》《會議備忘錄》《委托支付函1》《委托支付函2》復印件、相關轉款憑證等以及庭審筆錄等為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贛州市南康區大地酒店有限公司、蔡輝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第三人江西中財寶輝擔保有限公司返還實繳注冊資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
二、被告贛州市南康區大地酒店有限公司、蔡輝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第三人江西中財寶輝擔保有限公司支付占用1000萬元注冊資本金期間的利息(利息以10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5年4月2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贛州城市開發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800元,由贛州市南康區大地酒店有限公司、蔡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鄭小兵
審判員彭莉
審判員張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謝吉智
代理書記員胡子儀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