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與上海金滬律師事務所勞動合同糾紛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民申1496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王佳因與被申請人上海金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金滬所)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民終15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佳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稱其就業機會未受影響不是事實。本案中,金滬所利用了沒有其同意王佳就無法完成轉所的實際情況,拖延辦理轉所手續,王佳出具《申明》系被脅迫之舉,雙方之間自2018年1月18日開始不再是勞動關系的原因應由金滬所承擔舉證責任,金滬所未能提供合法合理原因的證據,應該承擔不利后果。綜上,王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和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王佳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陳克
審判員李燁
審判員趙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趙慧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