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申6291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峰藝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宇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1民終6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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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峰藝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2019年5月14日峰藝公司與方宇公司簽訂《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結算清單》、2019年5月21日雙方簽訂《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增項支付申請》進行竣工結算及工程價款的最終確認,二審判決認定“涉案工程未竣工驗收”缺乏證據證明。通過方宇公司在庭審過程中舉證及自認事實,其于2019年5月31日將涉案工程實際投入使用。即使現場勘測顯示該部分工程確實處于未使用狀態,但不能作為認定該部分工程未竣工驗收的依據。二審法院未明確涉案工程質量標準、未經鑒定確認涉案工程是否合格,直接現場勘測作出“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認定,缺乏依據。二審判決在未否定《結算清單》對雙方具有結算效力的情況下,又將結算清單確認的已經完成且進行結算的工程價款予以扣減,存在明顯的邏輯矛盾。二、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二審案件審理過程中,峰藝公司未收到過書面的現場勘驗通知,亦未以任何方式獲知是否進行了現場勘驗及現場勘驗的內容或結論,更未對現場勘驗筆錄進行過任何形式的質證或發表相關意見。三、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認定由于峰藝公司無相應施工資質,故涉案合同無效,屬適用法律錯誤。即使二審判決認定涉案合同無效,也不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來認定涉案工程是否驗收、質量是否合格。涉案工程已經驗收結算且實際投入使用,無論涉案合同是否有效,方宇公司均應當按照結算清單載明的數額向峰藝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之規定,特申請再審。
方宇公司提交意見稱,二審判決更貼近案件事實,峰藝公司裝修的部分工程未完工,方宇公司也未使用,未驗收,該部分涉案工程不符合收費條件,且工程工期、質量等違約責任亦應由峰藝公司承擔,請求駁回峰藝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一、指令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審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程衛華
審判員劉敏
審判員蔚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付輝
書記員楊開研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