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臨沂利明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臨沂市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其他其他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申4293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臨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天祥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臨沂利明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稱利明公司)、臨沂市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順通公司)、臨沂湯泉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湯泉管委會)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3民終98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祥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湯泉管委會提交意見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天祥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臨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濤
審判員王園
審判員董運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扈安然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