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祥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東川飛機工程技術(天津)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津02執798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天津市博祥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東川飛機工程技術(天津)有限公司、江蘇江陰-靖江工業園區豐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保利國鳳(天津)航空器材集團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2民初56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東川飛機工程技術(天津)有限公司、江蘇江陰-靖江工業園區豐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保利國鳳(天津)航空器材集團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天津市博祥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東川飛機工程技術(天津)有限公司、保利國鳳(天津)航空器材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96045833.33元以及以本金196045833.33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自2017年8月4日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的利息;
二、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東川飛機工程技術(天津)有限公司、保利國鳳(天津)航空器材集團有限公司律師費100000元;
三、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江蘇江陰-靖江工業園區豐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南開區××路××號的不動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四、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東川飛機工程技術(天津)有限公司、江蘇江陰-靖江工業園區豐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保利國鳳(天津)航空器材集團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費、保全費1443390.38元,執行費376084元;
五、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東川飛機工程技術(天津)有限公司、江蘇江陰-靖江工業園區豐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保利國鳳(天津)航空器材集團有限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六、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法查封、扣押、拍賣或變賣被執行人東川飛機工程技術(天津)有限公司、江蘇江陰-靖江工業園區豐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保利國鳳(天津)航空器材集團有限公司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強
審判員楊學文
審判員張靜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蕾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