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與中質標(北京)標準化技術研究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8民初2065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電公司)與被告中質標(北京)標準化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質標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電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紅(后變更為劉志寶)、王紅楊,被告中質標中心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龍哲、孟繁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中質標中心按照年租金2917883元的標準,自2019年10月15日起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共計507233元;2、要求中質標中心支付供暖費2018-2019年度供暖費67151.28元以及水費21593.5元;
事實和理由:北電公司曾將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四道口路凈土寺xx號東區的房屋出租給中質標研究中心使用,雙方約定租賃期限至2019年10月14日。合同期滿后,中質標研究中心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騰退義務,故訴至法院。
被告中質標中心辯稱:2017年7月,北電公司與我方口頭協商租賃訴爭房屋,當時口頭商定的租賃期限為3年,租金3年內不遞增,但在簽訂書面合同時,北電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我方未仔細閱讀即簽署,但合同中記載的租賃期間是14個月,協商時北電公司稱每年會繼續簽署合同,但是在楊玉美承租期間發生拖欠租金、擅自轉租及違法行為,北電公司因此表示合同于2019年10月14日期滿后不再續租,并向我方發通知,要求我方與楊玉美解除合同關系,我方核實后按照北電公司要求,于2019年10月17日向楊玉美送達了解除合同通知,要求實際占有人楊玉美和北電公司交接,所以我方于2019年10月17日就退出了房屋租賃關系,雙方租金已經結清,我方也將楊玉美向我方支付的保證金轉給原告。故房屋占用費與我方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北電公司應向房屋實際占用人主張房屋占用使用費及水電費、供暖費。不同意北電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北電公司提交的證據5,欠費通知書、繳費業務回單和自來水公司送達的繳費通知單,該證據中僅記載了欠費情況,并不能反映相關費用系中質標中心使用涉案房屋時發生,且該證據經中質標中心對關聯性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
2、北電公司提交的證據6,供暖交費通知單和增值稅發票,該證據雖經中質標中心質證對關聯性不予認可,但發票中記載的供暖地點為涉案房屋地址,面積亦能夠與涉案房屋相對應,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北電公司(甲方)與中質標中心(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北電公司將位于海淀區四道口路凈土寺xx號東區xx號樓(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出租給中質標中心,建筑面積為1598.84平方米,租賃期限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按年度支付,租金標準為每年2917883元,租賃期間產生的供暖費、水費和電費均由中質標中心負擔,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中質標中心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上述合同簽訂后,中質標中心將涉案房屋轉租給案外人楊玉美,租賃期限為2017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
2018年5月21日,中質標中心向北電公司支付243157元,北電公司出具的收據中未記載該款項性質,對此,中質標中心主張系次承租人楊玉美支付的押金,中質標中心為確保合同履行,所以轉給北電公司;北電公司稱該款項系中質標中心支付的履約保證金。
2018年8月,北電公司與中質標中心再次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北電公司將涉案房屋繼續出租給中質標中心,租賃期限為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租金標準和其他條款與雙方于2018年8月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一致。
2019年8月12日,北電公司書面通知中質標中心,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將不再續租,同年9月12日,北電公司向次承租人楊玉美發出通知,告知北電公司與中質標中心就涉案房屋簽訂的合同履行期限于2019年10月14日屆滿后將不再續租,并要求楊玉美到期騰退房屋。
2019年10月17日,中質標中心向楊玉美發出通知書,要求楊玉美于2019年10月21日前騰退房屋。
另查,北京市熱力集團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北電公司發出供暖交費通知單,要求北電公司交納2018-2019年度供暖費67151.28元,后北電公司交納了該款項,北京市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北電公司開具了相應金額的發票,發票中記載的供暖面積為1598.84平方米,供暖地點為“北京市海淀區交大東路xx號東區(原四道口路凈土寺xx號東區)xx號樓”。
庭審中,中質標中心稱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其通知次承租人楊玉美于北電公司進行交接,并于2019年10月17日將涉案房屋交還北電公司,北電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中質標中心未提交雙方實際交接房屋的證據。北電公司自認其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間陸續收回了房屋,并按照年租金標準和實際收回房屋的時間,向中質標中心主張房屋占有使用費。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房屋租賃合同、通知書、收據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質標(北京)標準化技術研究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費507233元和供暖費67151.28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質標(北京)標準化技術研究中心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60元,原告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負擔760元(已交納),由被告中質標(北京)標準化技術研究中心負擔9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葉舜堯
人民陪審員陸友才
人民陪審員段福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燕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