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征與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01民初4837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佟征與被告青海睿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元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佟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睿元公司支付佟征1、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資差額64500元;2、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拖欠工資166000元;3、報銷款1430元、墊付的社會保險費17109元、墊付的員工工資8000元;4、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補助9200元;5、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622500元;6、各項經濟補償金109500元;7、未休帶薪年假工資36253元。事實和理由:佟征于2018年5月17日入職睿元公司,任營銷副總裁,雙方約定佟征月工資41500元,辦公費用補助2300元/月。佟征要求睿元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睿元公司負責人口頭答應,但一直未簽合同。入職后,佟征按睿元公司要求在北京成立分公司并擔任工商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營銷管理工作。2019年1月起,因睿元公司資金緊張,持續克扣佟征工資,2019年4月后未再發放工資。2019年7月9日北京分公司注銷,佟征仍持續從事收尾性工作至2019年9月。期間,佟征為睿元公司墊付報銷款1430元、社保費用17109元、員工工資8000元,且睿元公司未安排佟征休年假。2019年9月19日,佟征通過微信向睿元公司負責人提出辭職。佟征于2019年11月18日向青海省格爾木昆侖經濟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仲裁委員會違法適用簡易處理程序,導致佟征無法到庭參加庭審,且根據睿元公司單方陳述作出裁決,明顯違法。故佟征不服該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睿元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應訴答辯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程新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關雅晴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