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6民終2682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周口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23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民財險周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靜勇,被上訴人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人民財險周口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改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不承擔賠付責任;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理賠款應支付給保險受益人即本案死者的法定繼承人,被上訴人明顯不是本案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故不享有保險款的理賠權,一審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承擔賠付責任,明顯是認定事實不清,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維持。根據(jù)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與受害人張永新的親屬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受害人家屬得到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75萬元后,將受益人的意外身故保險金請求權轉(zhuǎn)讓給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授權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受益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zhuǎn)讓給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為本案適格主體,享有理賠權。
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人民財險周口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5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人民財險周口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1月30日下午13時50分左右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員工張永新在沈丘縣文庭雅苑(二期)工地工作中,從高處落下一物件,砸中張永新頭部而致其死亡,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進行了報警和報險。事件發(fā)生后,2019年12月3日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乙方)與受害人張永新的親屬(甲方)張春麗、張紅、張記、張紅賓、張兵峰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一、甲方系受害人張永新的權利人的代表,其所作出的行為系全部權利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若有其他權利人再提出相關權利,由甲方全面負責。二、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5萬元。三、甲方得到乙方上述賠償后,甲方將乙方為建筑施工人員投保的建筑施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意外身故保險金請求權轉(zhuǎn)讓給乙方,授權乙方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所得理賠款歸乙方所有。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受害人的女兒張春麗轉(zhuǎn)賬支付賠償款70萬元,于2019年12月9日支付余款5萬元,張春麗出具收條。2018年11月13日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人民財險周口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載明按照《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2012版條款》保險進行保障,保障項目:意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每人保險金額5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審法院認為,2018年11月13日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人民財險周口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載明按照2012版保險條款進行保障,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且意外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與被保險人的權利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并墊付了賠償金,被保險人的權利人明確表示將保險理賠的權利轉(zhuǎn)讓給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行使、受益,該行為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搓柨h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據(jù)此主張保險權益,要求人民財險周口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50萬元,應予準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保險理賠金50萬元。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400元,由人民財險周口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展常敏審判員宋詩永審判員朱雪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鮮鮮書記員劉世博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