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與河南省盛必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883民初1990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孟州河雍辦)與被告河南省盛必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盛必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州河雍辦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春紅、耿紅力,被告河南盛必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樹彬、楊建設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孟州河雍辦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和被告就“2020年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蔬菜大棚種植項目”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預付工程款323022.5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年6%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7000元(違約金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每天1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將“2020年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蔬菜大棚種植項目”土地恢復到原耕種狀態或承擔恢復到原耕種狀態的費用;5、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020年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蔬菜大棚種植項目”所占用土地的承包金損失(自2020年5月29日至恢復耕種之日止);6、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20年1月7日原告將“2020年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蔬菜大棚種植項目”在孟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被告以1076741.86元中標。2020年3月原、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的“2020年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蔬菜大棚種植項目”發包給被告進行施工。合同工期為60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2020年4月2日,計劃竣工日期:2020年6月2日,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總金額為1076741.86元。工程內容:建設日光溫室大棚一個,建設單體薄膜拱棚6個(以工程量清單為準);資金來源:專項資金;工程承包范圍:本項目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設計施工圖范圍內所有內容的施工、竣工驗收及保修;付款方式為:完成工程進度的60%后支付合同價的50%,完工驗收后支付合同價的80%。
2020年4月2日原、被告雙方就上述協議內容又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完全一樣,只是簽訂時間不一樣。并且在2020年4月2日原、被告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約定:經監理單位確認乙方進場開工后,預付合同價款的30%;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原告按約定在2020年4月8日將預付款323022.55元通過孟州市財政賬戶支付到了被告賬戶。
合同簽訂后,被告雖然開始平整土地,進行施工,但卻未按合同約定讓項目經理到場履行項目管理職責,也未按技術要求規范操作,造成工程出現諸多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經監理方和原告多次口頭通知整改,被告卻消極對待,拒不整改。2020年4月26日監理機構又書面通知被告進行整改,被告仍然以種種借口不予以整改。2020年5月29日原告給被告發函,書面通知其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賠償損失,被告于2020年7月8日給原告書面回復函,證明被告已經收到原告的書面解除合同通知,只是被告不認同原告通知其解除合同的要求。根據《合同法》第96條,原、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解除,但被告不予以認可并不愿意承擔違約責任,原告無奈訴至貴院。
被告河南盛必達公司辯稱:1、答辯人未提供與工程相符合的圖紙存在重大過錯,答辯人不應退還被答辯人預付款也不應賠償被答辯人任何損失。被答辯人在招標時就應該提供圖紙以便進行招標,但是答辯人在招標時就沒有提供圖紙,直至中標后,也未提供與清單相符合的圖紙,導致工程始終無法推進。被答辯人在無圖紙的情況下強烈要求答辯人進場施工,答辯人無奈進場進行基礎施工。隨后在答辯人不斷催促的情況下,被答辯人雖在一個月后提供圖紙,但提供的圖紙不僅與清單不符,而且也與合同約定的內容、現場實際情況不符,施工一度陷入兩難的境地。2、工程所在地的錢莊村相關人員無故阻撓答辯人施工,被答辯人應承擔責任。錢莊村系被答辯人轄區的行政村,也是涉案工程所在地,被答辯人在投標時就應當與錢莊村的人員溝通好,以便答辯人進場施工。但是在答辯人中標后,錢莊村無故阻撓不讓答辯人進場施工,給施工造成更大的困難,所以被答辯人應對此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涉案工程是趙紅衛、趙占先借用答辯人的名義進行投標、中標,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趙紅衛、趙占先,且合同約定的保證金10.7萬元也不是答辯人所支付,所以應追加該兩人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以便查明案件事實。在該兩人的實際施工中,由于被答辯人未提供準確圖紙,給趙紅衛、趙占先造成90余萬元的損失,所以該損失應由被答辯人承擔。綜上,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預付款并承擔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且答辯人請求依法追加趙紅衛、趙占先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參與訴訟,以便確定責任的承擔以及承擔責任的主體。
針對被告答辯,原告孟州河雍辦作如下補充說明:1、趙紅衛、趙占先是拿著中標通知書代表被告去施工的,同時被告也為該二人交納養老保險,原告的相對方是被告。2、原告對被告所述工程轉包情況不清楚,涉案工程是扶貧項目,原告如果知道被告轉包,就不會讓被告承包。3、是否有人阻撓施工,原告不清楚。
依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是否應當追加趙紅衛、趙占先為本案被告?2、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已經解除?3、原告訴求中第2至5項訴訟請求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圍繞爭議焦點,原告孟州河雍辦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第一組證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第二組證據: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的“2020年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蔬菜大棚種植項目”發包給被告進行施工。合同第3.2.1約定: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1000元/天的違約金;累計達到10天,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擔。2、2020年4月2日原、被告雙方就上述協議內容又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完全一樣,只是簽訂時間不一樣。3、2020年4月2日原、被告簽訂孟州市扶貧項目補充協議。約定:經監理單位確認乙方進場開工后,預付合同價款的30%;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4、財政性資金支付憑證,證明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將預付款323022.55元通過孟州市財政賬戶支付到了被告。
第三組證據:1、2020年3月16日和4月16日會議記錄,3月16日會議記錄證明原告已經向被告提交圖紙;4月16日會議記錄證明:原告提供圖紙后,被告認為與工程量清單有出入,要求在原告提供的電子本圖紙基礎之上,自己設計圖紙。(內容為被告方趙淑君稱:其會盡快按照監理方要求完成圖紙變更;同時盡快完成工程量變更清單,交于本案原告和監理方會審)。2、2020年4月26日監理部門給被告出具的書面監理通知書,內容是發現被告公司出現以下問題:(1)單體薄膜拱棚工程基礎預埋洞,部分孔深達不到設計50厘米深度,部分混凝土未進行振搗;(2)日光溫室大棚部分后墻南側坡度不符合圖紙設計要求;(3)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組織機構人員到崗履職;并要求上述問題在3日內整改完畢,報建設及監理部復驗,同意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河南盛必達公司趙占先簽名認可收到,并聲明收到通知,現開始整改。3、2020年4月30日孟州河雍辦給河南盛必達公司出具的函:要求被告公司(1)加強組織管理,項目經理等人及時到場抓緊施工;(2)對出現的質量問題及時按照標準返工;但河南盛必達公司沒有簽收。4、2020年5月1日程亞峰和監理蘇生福出具的證明,內容為:自2020年3月17日開工到2020年5月1日,現場沒有見過項目經理和“五大員”等管理人員,監理方向施工方多次要求提供前期資料,施工方到現在沒有明確回復。5、2020年5月3日孟州河雍辦給河南盛必達公司出具函:內容為:根據被告單位出具的整改方案,現要求你單位盡快組建項目管理體系,于2020年5月5日上午8點前,明確項目經理,配備相關資質的人員進場整改。但其公司副總經理楊建設拒簽。6、2020年5月4日孟州河雍辦給河南盛必達公司出具函:內容為:要求其單位在2020年5月5日前將前期項目經理未到場等管理義務履行情況;前期工程詳細說明具體整改措施;后期如何組織如何施工,確保工程按期交工出具書面說明函告。7、2020年5月29日孟州河雍辦給河南盛必達公司出具的函:因河南盛必達公司違約,通知解除合同;退回預付款32.302255萬元;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該公司副總經理楊建設拒收。以上證據證明:合同簽訂后,被告雖然開始平整土地,進行施工,但卻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項目管理職責,未按技術要求規范操作,造成工程出現諸多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監理方和原告多次口頭通知整改。
第四組證據:1、2020年5月1日河南盛必達公司提交整改方案,認可對預埋空洞部分深度未達到50厘米的問題予以返工處理;2、2020年5月5日河南盛必達公司提交整改方案(2),認可出現質量問題;3、2020年5月4日被告出具的委托書,證明直至2020年5月4日被告才委托金其軍為錢莊村蔬菜大棚項目經理。4、2020年7月8日被告針對原告2020年5月29日的函告回復的函告,內容為:其在開始施工之日起項目經理未到現場履行職責;施工期間出現了質量問題,其提出整改方案,多次要求進入現場卻遭到村民阻撓無法施工。以上證據證明:被告承認其在施工中項目經理未到現場履行職責,施工期間出現了質量問題,并且以村民阻撓為由一直沒有進行返工、修復、整改,造成被告已經完成的工程量質量不合格。
第五組證據:被告的開工申請報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孟凡鈞和項目經理侯琪琪均簽名、蓋章,證明現場符合施工條件。原告同意了該申請。
綜上,原告認為:1、因為該工程是國家財政扶貧項目,是通過招投標,由被告中標施工,原告只認可被告,亦一直是與被告進行工程進度溝通,原告只認可被告,不需要追加趙紅衛、趙占先為被告。2、根據《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第96條,以及《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因被告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且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原告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書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已經超過了3個月,被告沒有向法院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無效,因此該案應確認合同已經解除。3、因為合同已經解除,所以被告應當恢復原狀,返還預付款,賠償損失,關于承包金的損失要求參照市場行情(占地面積17畝,每年900斤小麥的行情)。4、合同雖然解除,但是違約金條款依然有效,被告也應當支付違約金。
被告河南盛必達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1、對第一、二組證據中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證明指向有異議。在中標時,原告沒有提供圖紙,被告不存在違約,更不應該支付違約金。被告收到預付款后,立即轉給了實際施工人趙占先。2、第三組證據:(1)對證據1真實性有異議,被告不認識“趙淑君”,其更不能代表被告;參會人員是趙淑君,簽名是趙占先更能印證該證據不真實。該二人都不是公司員工,不能代表公司。相反從這兩份會議記錄,可以證明被告中標時,原告沒有提供圖紙。(2)對證據2監理通知書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簽字的人不是公司人員。對圖紙是否施工,被告也不清楚。(3)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4)對證據4,原告認為沒有見過被告的項目經理,該過錯在原告,原告應承擔責任。是原告應付檢查,在沒有圖紙的情況下,要求先施工。(5)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6)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是實際施工人制作以被告名義給原告回復函,稱現場不具備施工條件,現場地下還有蘋果窖,也因沒有圖紙導致沒有辦法施工。(7)對證據7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應該由實際施工人到庭說清楚合同是否能夠解除。3、對第四組證據中1-4真實性無異議,恰恰證明原告方沒有提供圖紙,沒有按著合同約定移交現場,現場不具備施工條件。且我方有實際施工人與錢莊村支書的錄音,村里有人阻撓施工,該錄音在實際施工人處保管,該錄音還可以證實最后形成的圖紙與現場不符,經過多次修改,也是造成現場不能施工的原因。4、對第五組證據:(1)申請報告是為了完善內部手續和資料而補的,具體什么時候填寫的,被告不清楚,申請上也沒有時間。(2)法定代表人孟凡鈞和項目經理侯琪琪均不是本人簽名,公章是否真實待定。(3)現場的蘋果窖都是地下的,是隱蔽的。(4)公司始終沒有見到準確圖紙。
針對被告的質證意見,原告作如下補充說明:1、因為施工人是拿著中標通知書來進行施工的,原告沒有義務來審查每一個施工人或參與管理的人員是否有被告出具的委托書,原告有理由相信就屬于被告的員工。2、趙淑君參與兩次會議記錄3月14日會議記錄可以證明原告提供了圖紙,4月16日會議記錄可以證明由被告方提供圖紙,因為被告實際施工,由被告提供圖紙,可以更有利施工。趙淑君在4月16日會議記錄中明確稱被告提供的圖紙中確實存在監理方提出的以上問題,后期被告會根據監理方提出的問題進行完善,說明在施工過程中,已經協議變更為由被告方提供圖紙。3、根據合同約定,只要監理方不到現場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沒有附加條件,是否有圖紙不影響是否承擔違約責任。4、從被告給原告回復的函中可以看出被告沒有派項目經理到施工現場。5、雖然合同約定,在開工前,是發包人提供圖紙,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已經協商變更由被告提供圖紙。
被告河南盛必達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為:1、承包合同1份,證明趙紅衛是實際施工人。該工程名義上是趙紅衛干的,但實際是趙紅衛、趙占先共同承包的工程,趙紅衛是以被告名義進行施工的。2、付款憑證,證明原告稱的工程款323022.55元,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轉給了趙占先。該兩份證據證明實際施工人是趙紅衛、趙占先。3、實際施工人提供給我方的錄音資料4份,證明趙紅衛、趙占先是實際施工人。另外,被告稱實際施工人上訪的材料在原告處保存,要求原告提供。
原告孟州河雍辦對被告河南盛必達公司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原告不清楚,但是在招投標過程中,不論是從相應文件還是建設施工合同第3.5中均有不得出借資質、不能分包、轉讓、轉包,否則原、被告雙方的合同無效。原告認為承包合同,應該是公司內部管理承包,對外不發生效力。對證據2付款憑證與原告無關,與本案無關。對證據3錄音的真實性不能確定。庭前趙紅衛和趙占先的愛人到場均不認可他們是實際施工人,而是說趙紅衛、趙占先是給被告公司干的,不能證明趙紅衛、趙占先是實際施工人。另外,該工程確實是有信訪事實,信訪材料應該是在孟州市信訪局,但原告認為與本案無關,原告也不需要提供。
綜合審查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以及雙方的質證意見,本院對雙方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由于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證據中證據2-7、第四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雖然被告對第三組證據中證據1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但未提供反證予以證實,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本院審查被告提交的證據1-3后,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3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依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以及本院認定的有效證據,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20年1月7日原告將“2020年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蔬菜大棚種植項目”在孟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此后被告以1076741.86元中標。2020年3月,原、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的“2020年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蔬菜大棚種植項目”發包給被告進行施工。工程內容:建設日光溫室大棚一個;建設單體薄膜拱棚6個(以工程量清單為準)。工程承包范圍:本項目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設計施工圖范圍內所有內容的施工、竣工驗收及保修。資金來源:專項資金。計劃開工日期:2020年4月2日,計劃竣工日期:2020年6月2日,工期總日歷天數:60日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總金額為1076741.86元。付款方式為:完成工程進度的60%后支付合同價的50%,完工驗收后支付合同價的80%,決算評審后支付合同價的97%,剩余3%為質保金使用一年后無質量問題付清,有質量問題待解決后支付。合同約定:承包人項目經理為侯琪琪。
2020年4月2日原、被告雙方就上述協議內容又簽訂了一份“孟州市扶貧項目補充協議”,協議約定:經監理單位確認乙方進場開工后,預付合同價款的30%等。其他本補充協議未涉及的條款按原合同執行。2020年4月8日,原告將涉案工程預付款323022.55元通過孟州市財政國庫支付中心賬戶支付到了被告。2020年3月14日,原被告及監理代表討論了關于錢莊村溫室蔬菜大棚施工圖紙有關問題。2020年4月16日,原被告及監理代表討論了關于被告提供的錢莊村溫室蔬菜大棚施工圖紙有關問題。2020年4月25、26日,涉案工程監理公司河南泰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別向被告下發監理工程師通知書。2020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送達關于河雍辦事處錢莊村溫室大棚種植項目目前工程質量等問題的函。2020年5月1日,被告河南盛必達公司接監理公司通知,擬定了錢莊溫室大棚工程整改方案。2020年5月3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整改通知。2020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送達關于河雍辦錢莊村蔬菜大棚項目建設中有關事項的函。當日,被告河南盛必達公司出具委托書,委托金其軍為涉案工程項目經理。2020年5月5日,被告河南盛必達公司向孟州河雍辦提交錢莊溫室大棚工程整改方案(2)。2020年5月29日,原告致被告河南盛必達公司函告,書面通知要求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等。2020年7月8日,被告河南盛必達公司致原告函,表示對原告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不認同。
另查明,被告河南盛必達公司在與原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就涉案工程與項目負責人趙紅衛簽訂承包合同,實行企業經濟責任承包制。庭審中,被告否認趙紅衛系該公司員工的身份。
經本院組織原被告雙方現場勘驗,雙方確認錢莊村蔬菜大棚種植項目位于錢莊××××組耕地界內;項目設計占地17畝。現場已施工項目為日光溫室大棚基礎開挖(設計長197米、寬13米),南側地梁澆筑結束,現場目測高低不平、有部分坍塌現象;單體薄膜拱棚已施工拱棚立桿基礎墩澆筑(現場查看部分澆筑)。上述內容有部分現場照片、視頻印證
判決結果
確認原告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和被告河南省盛必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就“2020年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錢莊村蔬菜大棚種植項目”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解除;
被告河南省盛必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預付工程款323022.55元;
被告河南省盛必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支付違約金10000元;
駁回原告孟州市河雍街道辦事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0元,由被告河南省盛必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建偉
人民陪審員汪騰
人民陪審員史亞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任志娟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