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602民初2374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全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5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30日下午13時50分左右原告公司員工張永新在沈丘縣××(××)工地工作中,從高處落下一物件,砸中張永新頭部而致其死亡,原告及時進行了報警和報險。事件發生后,原告與受害人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5萬元,受害人親屬將原告為施工人員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意外身故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原告,原告持相關資料向被告理賠過程中,設置障礙,至今保險金未予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辯稱:一、若原告證據能證明事故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本案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約定受益人為被保險人原告是投保人非被保險人,其在賠償死者損失之后享有的追償權應有受益人的明確授權,否則不具有主體資格,三,訴訟費和其他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庭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提交的有效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30日下午13時50分左右原告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員工張永新在沈丘縣××(××)工地工作中,從高處落下一物件,砸中張永新頭部而致其死亡,原告進行了報警和報險。事件發生后,2019年12月3日原告(乙方)與受害人張永新的親屬(甲方)張春麗、張紅、張記、張紅賓、張兵峰達成了賠償協議,協議約定:一、甲方系受害人張永新的權利人的代表,其所作出的行為系全部權利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若有其他權利人再提出相關權利,由甲方全面負責。二、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5萬元。三、甲方得到乙方上述賠償后,甲方將乙方為建筑施工人員投保的建筑施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意外身故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乙方,授權乙方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所得理賠款歸乙方所有。原告于2019年12月14日向受害人的女兒張春麗轉賬支付賠償款70萬元,于2019年12月9日支付余款5萬元,張春麗出具收條。2018年11月13日原告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載明按照《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2012版條款》保險進行保障,保障項目:意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每人保險金額5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淮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保險理賠金50萬元。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祖宏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李二霞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