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書奧、凌淑心等與南召縣人民政府等鄉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豫1321行初59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衛書奧、凌淑心訴被告南召縣人民政府、南召縣城關鎮人民政府支付賠償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向二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于2020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衛書奧、被告南召縣人民政府的法制科科長席國陽、被告南召縣城關鎮人民政府的主管領導田虹、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時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1月10日,南陽市晨光有限公司作出南陽晨光(2019)(估)字第G004號、G005號、G006號土地評估報告。
原告凌淑心、衛書奧訴稱,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不做為,迅速落實縣委劉書記批交的2019年1月10日,南陽晨光(2019)(估)字第G004號005號006號,土地評估報告,審核結果。向原告支付賠償款63.45萬元,并且從2001年4月15日起至今,由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2、本案評估費,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1年,南召縣人民路往南延伸,原告位于人民路教堂前814.93平方院子,其中包括五間市房169.9平方用地,272.9平方花木藥材用地,三代14口人居住生活的7間住房,廚房,廁所,院子等372.1平方.簽訂協議兩份。協議明確安排,住房市房宅基地各120平方,補償5間市房款24萬元等等。為了解決住房問題,拆遷指揮長批給五萬元房租款。
被告南召縣人民政府辯稱,第一,本案起訴期限為六個月且該時效無法定的中止中斷情節,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第二,2001年3月30日,原告衛書奧與拆遷指揮部簽訂的“南召縣人民南路建設拆遷補償協議書”真實有效,且已履行完畢。2005年原告以拆遷誤登為由訴至法院,該判決已經履行完畢。2014年南召縣城關鎮政府、南召縣委辦、南召縣人大、南召縣人民政府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衛書奧、凌淑心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并作出處理意見:涉及人民南路拆遷補償徹底全部解決完畢,無任何爭議。并以調查組名義于2014年6月16日向南召縣群工部書面進行了報告。2016年6月20日縣人大常委會信訪科文件召人信(2016)6號文件,并簽訂了停訪息訴承諾書一份。原告反映的事實已經徹底解決完畢了。第三,關于原告訴稱的云陽房產問題,該問題已經行政處理、司法從訴訟程序作出實體性結果,對以上處理結果相關單位已作出給予經濟補償及解決衛書奧兒子就業的處理,二原告對此處理結果表示滿意,并出具停訪息訴承諾書。綜上所述,人民南路拆遷問題及云陽房產問題均已解決到位,原告現在持南陽晨光(2019)(估)字第G004號、G005號、G006號土地評估報告起訴,要求賠償,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南召縣城關鎮人民政府辯稱,第一,原告與南召縣城關鎮人民政府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告不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被告也從未委托任何機構作出任何鑒定,原告所持的南陽晨光(2019)(估)字第G004號、G005號、G006號土地評估報告與被告無關。第二,根據相應行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權決定征收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經過省級或國務院批準后,由市、縣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鄉鎮級人民政府只是從事輔助性工作,并非實施主體。被告系鄉鎮級人民政府,沒有相應的行政職權,又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關于原告訴稱的人民南路拆遷問題,南召縣人大組成的聯合調查組作出的處理意見“一次性補償衛書奧、凌淑心人民幣177490元,自此涉及人民南路拆遷補償全部徹底解決完畢,無任何爭議。”原告也表示滿意,并承諾停訪息訴。該問題已經實體性處理完畢,原告再行起訴屬于重復起訴。第三,原告訴稱的南陽晨光(2019)(估)字第G004號、G005號、G006號土地評估報告與被告無關,且已經超過起訴期限,應當駁回原告起訴。
原告衛書奧、凌淑心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南陽市晨光地產評估咨詢有限責任公司(2019)(估)字第G004號、G005號、G006號土地估價報告復印件各一份;
2019年4月29日南召縣國土資源局情況說明一份;
2015年2月27日衛書奧、凌淑心要求縣領導盡快解決縣政府退房決定不落實拆遷補償不落實問題請求一份。
地價評估委托書復印件一份;
2019年7月18日凌淑心等十四人信訪信一份;
2020年4月23日南召縣城關鎮人民政府答辯狀一份;
2020年5月25日衛書奧、凌淑心要求城關鎮政府執行評估結果申請書一份;
2014年6月23日情況說明復印件一份;
2016年6月20日南召縣人大常委會信訪科召人信(2016)6號結案報告一份
2017年至2019年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及信訪事項復查不予受理告知書六份;
衛書奧土地登記審批表一份;
2018年8月12日衛書奧信訪信一份;
南召縣絲綢工業有限公司關于凌淑心、衛書奧請求南召縣人民政府落實評估結果的處理意見;
2020年8月20日縣委劉書記批交主管潘縣長處理評估結果的情況說明一份;
衛書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一份;
2001年4月15日南召縣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房屋拆遷合格證一份;
2002年5月8日關于人民南路拆遷遺留問題處理協議及拆遷補償協議各一份;
2014年10月10日聯合調查組關于衛書奧、凌淑心等人要求落實縣政府縣城拆遷補償問題的處理意見一份。
契約復印件一份;
建設用地批準書一份;
地籍調查表一份;
2014年9月4日停訪息訴承諾書兩份;
關于凌廷芳因公死亡的協議;
南召縣機關事業單位今人機構編制審批表;
被告南召縣人民政府及南召縣城關鎮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召政文(2010)26號文;
2、2001年拆遷補償協議;
3、2014年6月16日南召縣聯臺調查組報告;
4、2014年9月4日停訪息訴承諾書;
5、2014年9月4日處理清單;
6、2012年6月30日南召縣人大常委會協調小組報告;
7、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經庭審質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規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提交的云陽房產問題的相關證據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衛書奧于1982年12月28日購買他人宅基地,后分為衛民、衛書奧(系兄弟關系),并于1992年12月31日辦理了房產使用權證后,又建起了廂房。
為保障人民南路綜合開發工程順利進行,被告南召縣人民政府專門下發了召政文(2001)26號、29號文件,并組建了城關鎮市政市場建設拆遷指揮部,2001年3月30日,該指揮部與原告簽訂《補償協議》,該協議中將原告的磚木結構及草房共5間,房屋和水井、圍墻列入補償范圍,連同搬家費和臨時安置費計1000元,共計補償金額為9975元,另約定符合安置宅基地條件,在光明路西側安排宅基地一處,面積為120㎡,拆遷完畢,經驗收,南召縣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于2001年4月15日給原告發放了召拆合格證(2001)第065號合格證,并按約定給予原告補償,后由于原告上訪,由南召縣政府辦、南召縣委辦、南召縣人大常委信訪科、南召縣城關鎮人民政府組成聯合調查組落實此案,2014年6月16日,聯合調查組出具《關于對人民南路拆遷戶衛書奧請求拆遷遺留問題的調查報告》,該報告認為“信訪人衛書奧的訴求系2001年拆遷補償協議上的51平方米的瓦房誤登記為26平方米草房引起的糾紛。經調查組走訪及查閱相關資料,衛書奧雖提供用地登記審批表、由高長生的建房協議等證據證明,于2005年衛書奧就以拆遷補償糾紛向法院起訴,法院已作出判決,且城關鎮按判決已履行完畢。對衛書奧提出已登記人民南路東側臨街(現公廁處)5間磚混結構平房及宅地未補償問題,再次請求解決,(附南召縣縣城人民南路建設遷拆遷協議第七項規定)。加上當時有韓明國書記已做過批示的相關依據,結合衛書奧的請求,依據縣政府解決人民南路拆遷遺留問題相關政策,調查組認為適當給子補償是登記未補償費5萬元,二是按銀行同期利率應支付違約金77490元,三是韓書記批示解決房租費5萬元,共計17490元涉及人民南路拆遷補償全部底解決完畢。無任何爭議。信訪人衛書奧,“對此解決意見滿意并保證永不上訪”。
此后,原告繼續上訪,該信訪件交由南召縣人大常委會處理,南召縣人大常委會信訪科于2016年6月10日出具了召人信(2016)6號文件,該文件對二原告提出的問題,逐條逐項核查核實,情況如下“一是對提出的房改退房一事,云陽鎮大關村大馬道蠶場所占的3.5間117平方米的臨街房屋,經市縣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信訪人敗訴,經南召縣人民政府確權,房屋所有權歸云陽蠶場所有,并給信訪人所占房屋使用補償15萬元。二是給信訪人衛書奧岳父和妻子凌淑心的父親凌廷芳因公死亡協議規定,給女兒凌淑心的子女解決1人上班。經王放縣長批示,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楊紅忠協調縣廣電局接收衛書奧、凌淑心的一個兒子到事業單位上班。三是經原縣委常委紀委書記韓明國、縣城城南拆遷指揮部指揮長批示,給衛、凌一家八口人因擴建人民南路拆遷后無居住房,解決租房費5萬元。四是經原縣政府副縣長侯磊、賈斌、任明成三位副縣長給衛、凌解決縣城人民南路擴建拆遷遺留房屋占地補償12.7749萬元。(其中不含原拆遷安置補償的9975元)。五是經縣人大辦、縣國土局、城關鎮政府協調,在衛、凌原拆遷安置的兩個房場、衛書奧、衛書民各1分8厘,共計3分6厘,免費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六是經縣人大辦協調城關鎮政府對城南拆遷欠安置補償金1.97萬元已于2014年底解決兌現給信訪當事人。七是經縣人大常委會朱曉栓主任、協調縣民政局給衛書奧、凌淑心一家城南拆遷后,有房場但無資金建房無生活居住的情況下,解決2萬元給信訪人建活動板房2間居住使用。八是信訪人凌淑心患××,在南陽中心醫院救治,花費高額的住院治療費用。家庭經濟十分困難的情況下,經縣委辦,縣人大辦協調縣財政局解決困難救濟2萬元。九是經縣人大辦協調縣信訪局積極配合,信訪救助3萬元。根據對衛書奧、凌淑心夫婦倆所反映的情況,縣委、縣政府、縣人大、縣有關職能部門聯合調查落實后,堅持以人為本,關愛民生,構建和諧為出發點、實事求是;解決實際問題。通過各方努力,共計給信訪當事人衛書奧、凌淑心一家解決到位補償款和救助金41.7449萬元。辦理土地證2份,安排其兒子事業單位上班1人。衛書奧、凌淑心夫婦倆對處理意見滿意。并寫了停訪息訴保證書。因此,對信訪人衛書奧、凌淑心致信市委第五巡察組所反映的情況和問題不屬實。故不予支持”。
另查明,原告衛書奧訴被告南召縣城關鎮政府行政協議糾紛一案,宛城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豫32行初64號行政裁定,以原告屬重復起訴,駁回其起訴,原告不服,提出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8)豫13行終5號行政裁定,駁回原告上訴,維持一審裁定。二原告訴被告南召縣城關鎮政府支付賠償款一案,二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豫1321行初3號行政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衛書奧、凌淑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書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任耀輝
審判員張文揚
審判員吳豐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劉源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