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森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營口市老邊區供熱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811民初547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遼寧省營口市老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遼寧森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營口市老邊區供熱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丹丹、胡明,被告(反訴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所欠工程款5541931.8元及利息;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室外供暖二次網改造和室內供暖立杠改造,合同約定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8月18日,竣工日期2018年10月2日,工期為45天,工程總價款8641931.8元。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已經完工,被告已經給付原告工程款共31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541931.8元,原、被告已確認,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原告訴請工程總價沒有異議,但訴請欠款額沒有扣除3%的質保金,質保期未滿尚不具備支付條件。被告沒有給付工程款是因為原告施工工程在質保期內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維修原告未維修,質保金尚不足彌補質量責任的損失,因此被告沒有違約,應當在原告履行質保責任后再行給付工程款。
反訴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反訴被告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并對造成反訴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101828元(以鑒定為準);2.要求反訴被告在2020年7月前將工程內全部立杠管更換,或承擔更換費用;3.反訴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反訴被告承包室外供暖二次網改造和室內供暖立杠改造工程,質保期為二年。該工程尚未過質保期,已出現大量質量問題,反訴被告改造后立杠存在漏點、管縫沙眼,已有10多個小區出現問題,反訴原告為此維修638次,對反訴原告造成嚴重損失。反訴原告為次提出反訴,請依法判決。
反訴被告辯稱,反訴原告提出反訴超過反訴時間,反訴應當在第一次庭審辯論前提出。反訴所訴內容不屬實,反訴原告所訴的本案原告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只是反訴原告單方面統計的結果。反訴原告在工程結束后從始至終并未要求反訴被告進行維修,因此也可以認為是反訴原告對工程保修權利的放棄,而且該爭議工程現已超過兩個供暖期,超過質保范圍。
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沈陽森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在2018年8月1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沈陽森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營口市老邊區供暖老舊管網改造工程項目,工程內容為室外供暖二次網改造和室內供暖立杠改造,合同約定開工日期2018年8月18日,竣工日期2018年10月2日,工期為45天,雙方并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總價款的50%,第二年同期支付至決算總價的97%,3%作為質保金,質保期兩年滿后一次性支付,不計利息。合同簽訂后,沈陽森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于2018年8月18日進行工程施工,該項工程實際于2018年10月2日完工并驗收合格。經中昕國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審核,案涉工程總價款8641931.8元,被告已經給付原告工程款共3100000元。反訴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訴稱反訴被告承包的室外供暖二次網改造和室內供暖立杠改造工程出現大量質量問題,對反訴原告造成嚴重損失并要求賠償。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所舉證各項證據提出異議。
另查,沈陽森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29日公司名稱變更為遼寧森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營口市老邊區供熱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遼寧森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82673.85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如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反訴原告營口市老邊區供熱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52970元,由被告負擔48780元,原告負擔4190元。反訴費117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永利
人民陪審員婁毓業
人民陪審員趙麗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欒景穎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