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李華東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1民終2666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華東、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漯河金盾保安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2020)豫1102民初5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飛、被上訴人李華東、被上訴人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偉強到庭接受了詢問。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標準賠償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并且不承擔李華東的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不服金額為59627.7元);2、李華東、漯河金盾保安公司承擔本案上訴費。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以錯誤。1、一審判決認定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承擔賠償?shù)姆秶约皵?shù)額錯誤。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應當賠付的范圍只有傷殘賠償金、醫(yī)療費用和誤工費用。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與漯河金盾保安公司之間屬于合同關系,簽訂的保險合同屬于雇主責任險,故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承擔等具體問題應當以合同約定為準。平安雇主責任保險條款(A款)中第三條保險責任中明確約定,發(fā)生保險賠付事故因而產生的賠償項目為:(一)死亡賠償金;(二)傷殘賠償金;(三)醫(yī)療費用;(四)誤工費用。其余的賠償項目均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對范圍之外的賠償項目均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認定傷殘賠償金的標準錯誤。依照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款傷殘賠償金部分以及附錄中“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之約定,本案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十級傷殘比例乘以每人傷殘賠償限額計算,即500000元×0.01=5000元。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的數(shù)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計算,是錯誤的。2、保險條款對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已經產生效力,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具體約定進行賠付。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對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和明確告知義務。首先,在雙方簽訂的投保單上,已經明確顯示該保險合同的組成包括投保單、保險條款等,且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在投保單落款處蓋章確認,視為其已經收到并認可了保險單和保險條款,能夠說明保險人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其次,保險條款中對賠償范圍的約定是在條款前面第三條,該賠付范圍的約定不屬于“免責條款”的范疇,而是雙方所達成的合意,故該條款自雙方合同生效時即生效。而條款中的第五條才是免責條款,且該免責條款予以加黑加粗,足以引起被保險人的注意。附錄包含在保險條款中,是保險條款的組成部分,無論該附錄是否屬于免責條款,均不影響其對被保險人產生效力。因為附錄中的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同樣用加粗加黑字體形成,足以能夠引起被保險人的注意。關于醫(yī)療費和誤工費的絕對免賠率,在合同約定上與上述賠付范圍和傷殘計算標準屬同一類性質的條款,但一審判決在認定上卻不一致,認定了免賠率卻沒有認定范圍和標準,是錯誤的,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已經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和提示義務。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對其予以改判。
漯河金盾保安公司辯稱,1、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在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為李華東購買有雇主責任險,根據(jù)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責任險保單(A版)第九條賠償限額規(guī)定:“崗位名稱為一線員工,職業(yè)類別是四類職業(yè),人數(shù)是532人,每人死亡賠償限額為RMB500000,每人傷殘賠償限額RMB500000,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RMB500000,每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RMB40000,每人保費RMB400。”;第十條誤工費用賠償標準為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第十一條免賠說明:“本保單每次事故醫(yī)療費用絕對免賠人民幣200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本保單每次事故每人誤工費用,絕對免賠5天。”從保單的內容并不能看出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稱的保單僅賠償傷殘賠償金、醫(yī)療費用和誤工費,也不能看出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提到的十級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元。2、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稱關于雇主責任險保單(A版)其已經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但是在一審中并未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jù)予以證明。關于賠償范圍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在合同中僅看到了每人死亡、傷殘、醫(yī)療等賠償限額,并未見到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提到的合同第三條賠償范圍的相關規(guī)定。至于附錄漯河金盾保安公司更未見到,也并不知其內容,如果知道賠償限額是按照傷殘等級比例賠付的話,漯河金盾保安公司是不會購買此種保險的。試想當今社會即使受傷達到最低的十級傷殘僅傷殘賠償金一項也要賠付六七萬元,而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稱十級傷殘賠償金僅賠付百分之一,即500000×0.01=5000元,這顯然不利于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如果漯河金盾保安公司知道該賠償比例,無論是哪家公司也不會購買此種繳費高賠償比例低的險種。綜上,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
李華東辯稱,同意漯河金盾保安公司答辯意見。
李華東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承擔李華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31627.22元;2、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7月30日早上,李華東在沙河河堤值班巡邏時,不慎摔倒,至其右三踝骨折,當日入住漯河市第六人民醫(yī)院治療,2019年9月2日出院,共計住院治療35天。經一審法院委托鑒定,2020年6月10日漯河科技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漯科技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4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是李華東因不慎摔倒受傷,致右三踝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評估后續(xù)治療費用約5000元。李華東為此支付鑒定費1300元。李華東住院治療35天,醫(yī)療費用共計28375.51元,護理人員為李華東的妻子王躍先,系漯河市城鎮(zhèn)居民。還查明,2019年6月10日漯河金盾保安公司與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簽訂雇主責任險A版,保險期間自2019年6月11日零時至2020年6月10日24時止,賠償限額為每人傷殘賠償限額為50萬元,每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4萬元,誤工費用賠償標準為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投保員工數(shù)532名,每人保費400元,總投保費212800元,在雇員清單中顯示序號496為李華東,崗位名稱為一線員工。在保單號132××××3****2179第十一項免賠說明用粗體黑字明顯標注有:本保單每次事故醫(yī)療費用絕對免賠人民幣2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本保單每次事故每人誤工費用,絕對免賠5天。李華東受傷發(fā)生在上述保險期限內。李華東自稱月工資1500元,漯河金盾保安公司未向法庭提交李華東工資表。另查明,2019年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以上事實有李華東提供的夫妻雙方身份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證人證言、漯河市第六人民醫(yī)院住院票據(jù)、住院病歷、入院手術記錄、影像檢查報告單、費用清單、出院證明、電話錄音、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的雇主責任險A版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李華東與漯河金盾保安公司系雇傭關系,李華東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華東作為成年人在河堤正常巡邏時應注意安全義務,因其未盡到安全義務,導致其身體受到損害,對損害的結果存在過錯,綜合本案案情和查明的事實及各方責任,一審法院酌定李華東與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各自承擔30%及70%的責任。關于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提交了平安雇主責任保險條款(A款)的具體保險條款及細則,主張按附錄中包含的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的比例進行賠付的問題。按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比例賠付,根據(jù)司法解釋應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做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而本案中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僅作為附錄及一般條款列出,在投保單或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做出提示,另外保險公司未能舉證對該附錄中的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的內容和法律后果已做出口頭或書面說明,因此該投保單上投保人漯河金盾保安公司的蓋章行為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履行了該條款明確說明義務。因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未有證據(jù)證明在投保時對該條款向投保人漯河金盾保安公司盡到了明確告知及充分說明義務,該條款對漯河金盾保安公司不產生效力,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不能按比例賠付,應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進行全額賠付。李華東因身體受損害其損失為:1、醫(yī)療費28375.51元;2、護理費李華東訴請3789.76元,因未提交相應的護理資質證據(jù),支付標準按照專業(yè)護理費用108.279元/天有誤,應按2019年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支付,計算護理費為3279.55元(34200.97元/年÷365×35天);3、營養(yǎng)費700元(20元×35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40元×35天);5、誤工費12600元(誤工時間10個月零12天×1500元(月工資)-3000元);6殘疾賠償金68401.94元(34200.97元/年×20年×10%);7、精神損害賠償金酌定為5000元;8、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9、購買拐杖費用60元。李華東購買拐杖盡管沒有正規(guī)發(fā)票僅有漯河美康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銷貨清單,但確系生活需要,一審法院予以認可,以上九項共計124817元。即雇主漯河金盾保安公司承擔87371.9元(124817元×70%),由于漯河金盾保安公司在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投保有雇主責任險A版,賠償限額為每人傷殘賠償限額為50萬元,每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4萬元,誤工費用賠償標準為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根據(jù)該保險條款特別約定:本保單每次事故醫(yī)療費用絕對免賠人民幣2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每次事故每人誤工費用絕對免賠5天,該保險公司免賠醫(yī)療費2837.6元(28375.51元×10%),免賠誤工費250元(1500元(月工資)÷30天×5天),即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84284.3元(87371.9元-2837.6-250),漯河金盾保安公司承擔3087.6元。因李華東索賠而保險公司不積極履行賠付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李華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85584.3元(84284.3元+1300)。二、漯河金盾保安公司支付李華東醫(yī)療費2837.6元,誤工費250元,兩項共計3087.6元。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2930元,李華東負擔565元,平安財險漯河支公司負擔2365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91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左昊
審判員李剛
審判員王路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翟相杰
書記員潘婭琦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