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寶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205執1300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寶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496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執行人浙江寶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共計標的金額24056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116元、案件執行費3508.4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限制消費令等,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股權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對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查明了以下情況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0年10月23日,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余額較少,暫不宜凍結/扣劃。
2、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
3、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4、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名下無股權、有價證券登記信息。
5、于同日傳喚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調查詢問,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對其下落及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發布懸賞公告等。
6、鑒于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平作出罰款1000元的決定,同時已對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
截止2020年10月23日,本案未執行到執行款,且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浙江寶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馬鞍山市瑞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205執1300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汪志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余苗苗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