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英、襄陽市襄州區市政管理處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6民終3938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高英、襄陽市襄州區市政管理處(以下簡稱襄州區市政管理處)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襄陽工務段(以下簡稱襄陽工務段)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均不服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2020)鄂0606民初28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高英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襄州區市政管理處、襄陽工務段對高英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由對方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駕駛員高俊未下車查明積水情況,應對財產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高英不能認可。事發的積水路面,在涵洞附近具有兩邊高中間低的特點,從現場照片顯示和實地查看可知,積水路面的路邊石是平直的,沒有隨積水路面高低起伏,這就誤導高俊在涵洞外無警示標志提示涵洞下路面積水及積水深度時,以路邊石為參照,進而作出路面平直、積水較淺的判斷。由于高俊系外地駕駛員,不熟悉事發路段路況,以往也存在本地車輛被淹的情形,因此不應對高俊科以較重的注意義務。
襄州區市政管理處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襄州區市政管理處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由對方負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不是事發地的所有權人、管理人,對事故地發生的損害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一審判決認定襄州區西灣鐵路橋涵屬于襄陽工務段管理,橋涵下西灣路屬于襄州區市政管理處管理錯誤。對涉案車輛受損,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訴人提交的《襄陽工務段關于申請西灣路鐵路橋涵涵內道路及排水設施移交管理的報告》可知,至少在2020年5月21日之前立交橋涵屬于襄陽工務段管理。2017年12月14日,襄陽工務段與襄州區濱江濱河改造前線指揮部簽訂了《施工協議》,施工的項目包括鐵路橋下公路和框架立交涵內路面施工,否則襄陽工務段不會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施工協議;從同年12月26日開工至2020年1月6日竣工,車輛受損發生在施工期間,并非由上訴人管理。
襄陽工務段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襄州區西灣鐵路橋涵屬于襄陽工務段管理,橋涵下西灣路屬于襄州區市政管理處管理,認定正確。襄陽工務段作為鐵路單位僅對涉鐵路橋涵有管理義務,對城市道路沒有管理職責。一審判決認定高英未盡注意義務判令其自擔主要責任正確。高英車輛受損時,事故路段正處理施工階段,其管理人應為濱江濱河前線指揮部,而非襄陽工務段。
高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襄州區市政管理處、襄陽工務段共同賠償高英車輛維修費24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襄州區市政管理處、襄陽工務段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襄州區鉆石大道與光彩交叉路口500米處有兩座武康二線建設時,為城市規劃預留的立交橋涵(涵上鐵路、涵下西灣路),即西灣鐵路涵洞,屬襄陽工務段管理。涵下西灣路屬襄州區市政管理處管理。
2018年12月30日13時40分,高俊駕駛登記在高英名下的浙J×××××小型客車行駛至襄州區鉆石大道與光彩交叉路口500米處的西灣鐵路涵洞時,因涵洞積水車輛被淹,為維修車輛支出修理費24萬元。高英于2019年4月19日在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起訴人保公司臺州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另查明,2017年12月14日,襄陽工務段與襄州區濱江濱河改造前線指揮部簽訂一份《金華寺特大橋橋下和框構立交涵涵內路面改造施工協議》,施工項目為鐵路橋橋下公路和框構立交涵內路面施工。
2017年12月26日襄陽廣播電臺播報了西灣涵洞5輛轎車被淹的新聞。2018年1月3日后續報道“襄陽工務段工程師楊杰介紹:老西灣涵洞主體結構屬于鐵路管轄,由于泵站是2008年建設的,加上西灣路至今未改造,污水處理管網出現了堵死、癱瘓的狀況。”
2020年5月11日,襄陽工務段向襄州區人民政府報告行文襄工橋函[2020]96號《襄陽工務段關于申請西灣路鐵路涵涵內道路及排水設施移交管理的報告》,主要內容為:請求批準對西灣路規劃預留的立交橋涵移交管理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事發的襄州區西灣路鐵路涵洞屬襄陽工務段管理,涵洞下西灣路屬襄州區市政管理處管理。作為西灣路鐵路涵洞、西灣路的管理人襄陽工務段、襄州區市政管理處共同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而西灣路鐵路涵洞積水現象多次發生,新聞媒體也進行了報道。從發生積水車輛被淹的照片可見涵洞積水從西灣路涵洞下坡處至涵洞橋下,其原因由多種因素造成。襄陽工務段也與相關部門簽訂了路面改造協議,對該路段進行改造。
但本案事發時的照片來看,在2018年12月30日仍發生了大面積積水現象,本案爭議的車輛被淹,在涵洞周圍未見任何警示、提醒標志。襄陽工務段、襄州區市政管理處也未舉證其盡到最起碼的提示義務的相關證據。故襄陽工務段、襄州區市政管理處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安全保障義務履行不到位,對浙J×××××小型客車受損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同時,浙J×××××小型客車的駕駛員高俊在通過該路段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但高俊在未查明積水情況下,仍駕駛車輛駛入積水涵洞,以致車輛被淹受損,支出修理費24萬元。車輛駕駛人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對其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綜合本案情況,襄陽工務段、襄州區市政管理處共同對浙J×××××小型客車所受損失(維修費24萬元)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24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襄陽工務段、襄陽市襄州區市政管理處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高英人民幣24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00元,減半收取850元,由高英負擔550元,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襄陽工務段、襄陽市襄州區市政管理處負擔3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從當事人提交的現場照片可見,車輛涉水較深,車輛輪胎沒水過半。
襄州區市政管理處提起上訴時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經人民法院催交后超過指定的期限繳納,對其上訴,按其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另行制作裁定予以處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00元,由高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柴勇
審判員杜丹丹
審判員王定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楊亞男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