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昆明市西山區海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01民終10950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簡稱“海口二建”)與被上訴人昆明市西山區海門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海門居委會”)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12民初16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海口二建上訴請求:1.撤銷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691號《民事裁定書》,判令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2.判令被上訴人本案的兩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上訴人是一家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的鄉鎮企業。2013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紀文貴病故后,企業的生產經營難以為繼并長期拖欠職工工資,因公司虧損無法維持,經公司員工向海口街道辦事處多次反映生活困難的問題,由政府責成西山區海門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后達成調解協議:公司的原單位老職工將公司的剩余資產變現處理一次性賣給掛靠在公司名下的蔣凹建筑隊,蔣凹建筑隊通過購買公司的剩余資產而成為被上訴人經營管理權的實際控制人,因而蔣凹建筑隊負責人蔣留平也就成為上訴人的實際負責人。但是,從2015年6月至今,公司的經營業務一直無法正常開展,原因是公司的相關證照、公章沒有辦理正常的移交手續。2018年9月5日,在海口街道辦事處司法所調解員的現場監督下,原財務主管紀素芬,將公司的銀行賬戶、公章等公物移交給現在的負責人蔣留平,但卻將上訴人的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及副本各一份在移交之前交給了已故的法定代表人紀文貴的兒子紀成東(海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副主任)。由于紀成東扣留并拒絕歸還上訴人的公司證照,導致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受影響已停滯了4年,因無法正常開展業務而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公司實際負責人蔣留平及建筑隊成員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無果才到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以無法認定原告的起訴系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而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是錯誤的。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海門居委會答辯稱:一、蔣留平既不是海口二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病逝,尚未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二、蔣留平并未取得海口二建的任何管理授權,或者提起訴訟的授權,屬于無權代理行為。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綜上,海口二建一審起訴時應該有公章,但該起訴行為沒有經過法定代表人同意,沒有經過股東會議討論過,公司股東也沒有請求起訴被告,故一審原告的起訴狀上的公章非海口二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會議同意加蓋,不能認定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蔣留平以海口二建名義提起的訴訟不能認定為海口二建的意思表示。
一審原告海口二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的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顯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為紀文貴,主管部門為昆明市西山區海口鎮經濟委員會,企業類型為集體所有制。本案中,原告代理人雖表示現海口二建由蔣留平負責并由其決定提起本案訴訟,但綜合本案審理情況,紀文貴于2013年8月16日死亡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一直未進行變更,同時,本案現有證據也未能反映出原告已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本案訴訟已經其主管部門授權委托,或提起本案訴訟已經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權利機構討論決定,故現無法認定原告的起訴系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本案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有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綜上,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原告已預交),退還原告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保紅
審判員吳嫻
審判員張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李怡庭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