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懷民與張記同、李明宣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29民初5737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臨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董懷民與被告張記同、李明宣、臨沭縣金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成公司)、山東史丹利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史丹利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懷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健,被告張記同,被告史丹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偉,被告金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殿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明宣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董懷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調解或者判決三被告支付原告在工地受傷所受到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53891.14元;2.本案的訴訟費、交通費、代理費等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董懷民將訴訟請求金額新增加924.33元;金成公司申請追加李明宣為本案被告。事實和理由:史丹利公司開發了位于臨沭縣城的水岸花園2#、3#、5#、7#、8#、10#、11#住宅樓,由金誠公司承攬建設,被告張記同雇傭原告。2020年4月12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被從高層(約十七八層)上掉落的一根鋼管砸中胳膊,先后在臨沭縣人民醫院、臨沂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后經臨沂沂蒙法醫司法鑒定所沂蒙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11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為八級傷殘。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賠償未果。
張記同辯稱,原告不應該起訴我,工地上李明宣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清理工地上垃圾,我打電話聯系唐洪田,是唐洪田找了董懷民,我們三個一起去的工地,一起干活的時候上面掉下來的鋼管砸到了原告的胳膊。
李明宣書面辯稱,其與金成公司系掛靠關系,張記同是其聯系收購工地鋼材、木板等物品,董懷民是張記同找來的。
金成公司辯稱,原告訴訟的事實與理由部分不真實,金成公司沒有致傷原告,對原告的傷害不知情,李明宣掛靠金成公司,涉案工地只是使用了其公司的資質,由李明宣實際施工,原告主張的損失與其公司沒有關系,金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史丹利公司辯稱,其公司將建設工程依法發包給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符合法律規定,我公司也未曾雇傭過原告,故原告在已經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的工地上發生事故與其公司無任何關系,原告對史丹利公司的訴求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對其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4月12日,董懷民在臨沭縣水岸花園小區施工現場裝模板時,被從高樓墜落的鋼管砸到左肩膀致傷,該鋼管為施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搭設外墻腳手架使用的鋼管。經臨沂沂蒙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董懷民的損傷構成傷殘八級;誤工期27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內固定物二期手術取出和拍片檢查等費用,預計為18000元,支出鑒定費2500元。
庭審中,董懷民陳述,張記同長期從事模板回收,其于2018年跟著張記同在工地上從事模板裝運,工資由張記同按模板噸位50元/噸/天結算;本次裝模板是唐洪田給其打電話說張記同通知他們二人去,后張記同開著貨車拉著其二人去的工地;2020年4月12日,其與唐洪田按張記同的安排在臨沭縣水岸花園小區施工現場往張記同的貨車上裝模板,被從樓上掉下的一根鋼管砸中左肩膀,造成左胳膊兩處粉碎性骨折;受傷后,張記同撥打120將其送到臨沭縣人民醫院治療,張記同墊付了5000元醫藥費;第二天又轉入臨沂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周杰代表施工方李明宣共墊付醫藥費52000元;經了解李明宣是金成公司所承建工程的項目經理。
董懷民提供其妻子朱菊與張記同的通話錄音光盤及書面材料,證明其受雇于張記同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在該錄音中,朱菊說“反正你哥跟著你干活,這個心你得操,這是事實”,張記同說“噢,行,這個不要緊”。董懷民提供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醫療費單據,證明其因傷住院治療16天,支出醫療費43743.98元;提供結婚證、朱菊身份證及工資銀行流水,證明朱菊與董懷民系夫妻關系,其受傷后由朱菊護理,護理費按照朱菊日平均工資284.14元/天計算;提供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單據,證明董懷民損傷評定情況,支出鑒定費2500元;提供事故現場照片,證明涉案建設工程系金成公司承建。
金成公司對董懷民提供銀行交易憑證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銀行憑證不能證明護理人員的月工資收入,且是在事故發生四個月前的交易憑證,護理費應按照護理人員戶籍性質即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對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本案是侵權糾紛,鑒定結論不應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對事故現場照片的不予認可,該相片既不能證明出處也不能證明工地的實際施工情況,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董懷民系高空墜物致傷,要求其公司承擔責任無任何法律依據。
張記同對董懷民提供通話錄音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其在錄音中說的是要問李明宣怎么處理董懷民被砸受傷的事,李明宣說等公司給處理,其他同金成公司的質證意見;張記同申請對董懷民的鑒定結論重新鑒定。張記同還辯稱,在2018年董懷民沒有跟著他干活,其只是領著董懷民到工地裝模板或干一些零活,其找的人包括董懷民在內都是按噸位一天一結算工資;其開車帶董懷民與唐洪田到水岸花園讓他們裝運模板屬實,董懷民受傷后其墊付了5000元醫療費。張記同未提供證據;認為董懷民在提供勞務活動中有重大過錯,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金成公司提供協議書,證明2018年10月18日,金成公司和李明宣簽訂建筑工程掛靠協議,李明宣使用金成公司的資質承攬了水岸花園的6#9#12#的土建水電暖、地下車庫工程,進而證明董懷民受傷工程的工地,李明宣是實際施工人。對金成公司提供的協議書,董懷民質證認為,該協議書可以證明李明宣系涉案工程的工地負責人,是金成公司的項目經理,李明宣對工地的施工和安全負全責;張記同、史丹利公司對協議書沒有異議。
史丹利公司提供土建及水電暖施工合同,證明史丹利公司將水岸花園2#3#6#8#11#樓及社區醫療中心、9#12#樓及便民服務中的土建、水電暖工程及及周圍地下車庫土建工程發包給金成公司。對史丹利公司提供的該施工合同,金成公司、張記同對其證明目的無異議;董懷民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合同證明了發生砸傷事故的工地工程系由金成公司承建,建設工程所有權屬史丹利公司,因建筑物擱置物脫落致使董懷民受傷,因此所有人史丹利公司、管理人金成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張記同申請對董懷民提供的鑒定結論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臨沂新光法醫鑒定所作出重新鑒定意見,認定董懷民損傷分別構成兩處十級傷殘,誤工期為27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后續檢查及治療費預計需18000元。對該重新鑒定意見,董懷民認為傷殘等級過低;張記同認為傷殘等級、三期、后續治療費均過高,后續治療費應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金成公司、史丹利公司同張記同的質證意見。
重新鑒定系由對方當事人申請并經法院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故對該重新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信。董懷民提供的錄音光盤、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醫藥費單據,對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金成公司提供的協議書、史丹利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故對該二份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董懷民自認張記同為其墊付醫藥費5000元、施工方為其墊付醫藥費52000元,對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董懷民主張的護理費計算標準,對方當事人均提出異議,認為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董懷民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護理人有穩定、持續的工資收入及月工資金額,也無法證明護理人因護理董懷民造成固定收入減少及減少的數額。故對被告關于護理費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董懷民選擇要求李明宣、金成公司、史丹利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明宣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董懷民因傷造成的各項損失161199元(已墊付52000元);被告臨沭縣金成建設有限公司對上述履行義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李明宣追償。
二、駁回原告董懷民對被告張記同、山東史丹利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09元減半收取3304.5元,由被告李明宣、臨沭縣金成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644元,原告董懷民負擔66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連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蕾
書記員葛麗婷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