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與昆明市西山區海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0112民初1691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簡稱:海口二建)與被告昆明市西山區海門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海門居委會)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口二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師勇、被告海門居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成東、張繼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海口二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是一家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的鄉鎮企業。2013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紀文貴病故后,企業的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經西山區海門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原告的原單位職工將公司的剩余資產變現處理一次性賣給公司下屬的蔣凹建筑隊,蔣凹建筑隊通過購買原告的剩余資產而成為原告的實際控制人,因而蔣凹建筑隊負責人蔣留平也就成為原告的實際負責人。但是,從2015年6月至今,原告的經營業務一直無法正常開展,原因是公司的相關證照、印章沒有辦理正常的移交手續。2018年9月5日,在海口司法所調解員的現場監督下,原財務主管紀素芬,將公司的銀行賬戶、公章等公物移交給了現在的負責人蔣留平,但卻將原告的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在移交之前就交給了己故的法定代表人紀文貴的兒子紀成東(海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副主任),不知道紀成東出于什么目的,扣留了原告的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原告認為紀成東無權扣留公司資產,于是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紀成東返還原告的公司營業執照,在庭審中被告出具《回復函》承認原告的公司營業執照由社區保管。由于被告無合法依據扣留并且拒絕歸還原告的公司證照,導致原告的正常經營活動受此影響已經停滯了4年,因無法正常開展業務而給公司造成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原告負責人蔣留平,曾經多次向社區街道辦事處及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原告所面臨的困難處境,但相關問題仍是一直拖延得不到解決,被告扣留下原告的公司證照又長期不解決任何問題致使原告成為一個毫無用處的“僵尸企業”。原告認為被告既不是原告的投資人或債權人,又沒有法律賦予的管理權限卻非法長期占有原告的公司營業執照而且拒不交還,非法干涉、侵害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被告的行為己經嚴重損害了原告企業的合法權益。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海門居委會辯稱:一、蔣留平既不是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病逝,尚未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二、蔣留平并未取得原告的任何管理授權,或者提起訴訟的授權,屬于無權代理行為。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綜上,本案原告起訴時應該有公章,但該起訴行為沒有經過法定代表人同意,沒有經過股東會議討論過,公司股東也沒有請求起訴被告,故原告起訴狀上的公章非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會議同意加蓋,不能認定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蔣留平以原告名義提起的訴訟不能認定為原告的意思表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原告已預交),退還原告昆明海口第二建筑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游天宇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