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某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運城市德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民申1134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寧某因與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運城市德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二審被上訴人張某2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晉08民終19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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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寧某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晉08民終1976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二被申請人給付張某2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81829元,并給付再審申請人墊付的醫療費23163.5元;3.二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主要事實和理由:1.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張某2系案涉拉油車的雇員,該拉油車是掛靠并登記在被申請人運城市德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運城市德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收取了再審申請人的管理費用,系拉油車的實際受益人。《雇主責任險》是由運城市德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購買,運城市德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2.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案涉拉油車在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與運城市德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簽訂雇主責任險合同時并未向投保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保險業務員也沒有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說明。如運城市德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收到了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張某2的損失依法應由運城市德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予以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雇主責任險保單中特別約定條款對再審申請人不產生效力。被保險人投保雇主責任險的目的是將被保險人對其員工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此為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2)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晉08民終3405號民事判決和(2019)晉08民終1690號民事判決與本案系同一事實,二審法院卻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
被申請人運城市德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1.張某2的損失首先應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雇主責任險直接賠付,對超出保險限額或者不應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承擔的賠償,由事故車輛實際車主進行賠償。2.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私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車輛,再審申請人寧某所主張的管理費實質為代辦費,答辯人為其車輛辦理上戶、處理違章、審車等項目進行代收代付,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寧某的再審申請。
二審被上訴人張某2提交書面意見稱,本案經過一年多的訴訟,現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的賠付款已到賬,再審申請人寧某應賠付的68064元未到賬,我于2020年1月向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庭遞交了申請執行書,后經山西省稷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庭調解,寧某共給付我58000元,少付10000元,其余上訴費、傷殘鑒定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已付,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共賠付17475元,此案了結
判決結果
駁回寧某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姬芳審判員孫成宇審判員王國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吉睆
書記員張靜宇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