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拓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善云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102執恢562號
判決日期:2021-01-03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8180號民事判決書,已向被執行人重慶善云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重慶善云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退還申請人貴州拓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幣4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800元、執行費512元。以上共計41312元,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重慶善云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4131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財產,以拍(變)賣價款清償上述債務;
二、提取被執行人重慶善云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的收入清償其所欠申請執行人貴州拓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41312元的債務;
三、被執行人重慶善云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應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據實計算,亦一并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劉智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陳德元
判決日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