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龍山縣鼎豐數碼電子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31民終701號
判決日期:2021-01-03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湘西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龍山縣鼎豐數碼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豐公司)、陳芳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民初3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聯通湘西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民初330號民事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等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要求鼎豐公司交納案涉門面租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審法院經審理已依法確認。一審時,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已充分舉證在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案涉門面系中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租賃,并向房東交納了48萬元租金。鼎豐公司與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合作,雙方簽訂了《龍城鼎豐自建他營廳承包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為兩部分:①鼎豐公司租賃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案涉門面。門面位于龍山縣××路,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租賃期限為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資金標準為每季度6.95萬元。②鼎豐公司經營中國聯通通信業務達到承包協議約定的任務數時,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為鼎豐公司提供相應裝修補貼。鼎豐公司可以用取得的裝修補貼款抵扣應繳納的租金。庭審中,兩被上訴人均承認在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利用案涉門面經營手機等電子產品,未交納門面租金。一審判決也認定鼎豐公司應向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交納租金。以上事實表明鼎豐公司租賃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案涉門面事實清楚,鼎豐公司依法應承擔支付租金。2、裝修補貼款抵扣案涉門面租金須鼎豐公司反訴并舉證證明。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認為本案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果鼎豐公司主張用取得的裝修補貼款抵扣房租,則鼎豐公司必須在庭審過程中提出反訴,并提供相應證據。根據《龍城鼎豐自建他營廳承包協議》第6條第3點內容約定,鼎豐公司經營聯通通信業務完成相應任務數,可以取得對應裝修補貼。鼎豐公司可以要求用取得的裝修補貼抵扣相應需繳納的門面租金。但前提是鼎豐公司須與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結算,共同確認裝修補貼金額,再進行抵扣。但本案一審時,鼎豐公司沒有提出反訴,也沒有提供雙方已共同確認的裝修補貼金額證據。三、上訴人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主張并不違反公平原則。l、無論是協議約定,還是合同法規定,鼎豐公司租賃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案涉門面,都應該交納房租。同時,如果鼎豐公司完成聯通通信業務任務數,可以取得相應裝修補貼,也可以用來抵扣案涉門面租金。二者雖有聯系,但完全獨立。無論鼎豐公司是否與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進行代理業務結算,是否取得裝修補貼款,都不能免除鼎豐公司租賃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案涉門面租金交納義務。2、鼎豐公司租賃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案涉門面主要業務是銷售鼎豐公司的手機等電子產品,鼎豐公司營業執照內容也可以佐證。代理中國聯通通信業務只是鼎豐公司很小的一塊業務。鼎豐公司代理通信業務達到承包協議約定的相應任務數,不僅可以獲得相應的裝修補貼,還可以獲得代理傭金。故即便鼎豐公司沒有完成代理任務,沒有取得裝修補貼,沒有獲得代理傭金,利用租賃的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案涉門面經營了自己的電子產品業務,交納租金對鼎豐公司也是公平的。3、鼎豐公司若主張承包協議約定裝修補貼款,除反訴外還有另案訴訟解決途徑。雖然鼎豐公司在本案中沒有提出反訴,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可以抵扣房租的裝修補貼款金額,但依照《龍城鼎豐自建他營廳承包協議》約定,鼎豐公司依法可以另案起訴主張。至于一審判決書中“計算數據均掌握在”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手中問題,鼎豐公司可以依法調取。事實上,中國聯通湘西分公司在本案第一次起訴時,就已經向法庭提交了鼎豐公司完成任務數的相關數據,鼎豐公司自己不認可。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鼎豐公司、陳芳答辯認為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聯通湘西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房屋租金487635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支付延期的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等一切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以下事實:原、被告雙方就龍城鼎豐手機城的業務合作開始于2013年9月,雙方于2015年6月16日簽訂了《湘西自治州龍城鼎豐手機城承包協議》,協議約定被告經營原告項下通訊業務,承包期間為三年(2014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所涉門面租金24萬元/年,原告根據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向被告給予相應補貼折抵租金,并約定了業務數量。在該協議履行期間,雙方于2016年9月12日重新簽訂了一份《龍城鼎豐自建他營廳承包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約定承包期間為兩年(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年租金24萬元,除協議項下任務數據進行了變更外,任務指標完成抵扣租金意思明確,以完成80%任務數為基數,并明確了補貼折抵計算公式。之后,雙方持續履行該協議,原告因被告未能履行協議約定的交納租金義務,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原告以雙方2016年9月12日訂立的《龍城鼎豐自建他營廳承包協議》向被告主張交納租金義務。雙方爭議在于被告辯解的完成任務數補貼應折抵房屋租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在本案中,協議所涉房屋系原告承租,且已交納了兩年租金共計48萬元,現原告請求被告承擔房屋租金義務并無不當,但協議內容并非單獨的租賃合同關系,協議中被告按完成任務數折抵房屋租金是協議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雙方就該協議項下任務完成數并未實際結算,且計算數據均在原告掌握中,故現原告僅以房屋租金部分訴請被告承擔給付義務,有違公平原則,雙方應當以協議確定的各自權利義務關系一并主張權利。故被告辯解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614.52元,減半收取4307.26元,由原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14.52元,由上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光福
審判員楊安壽
審判員曾浩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田竺青
書記員錢一劍
判決日期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