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東芯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上饒市瑞宏光伏電力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226民初2496號
判決日期:2021-01-02
法院: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東芯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芯公司)與被告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能公司)、上饒市瑞宏光伏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宏公司)、第三人蘇州中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公司)、西電寶雞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電公司)、長園深瑞繼保自動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園公司)、山東泰開箱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分別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棟春、被告漢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古章陽、瑞宏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強,第三人蘇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俊、西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夢夢、長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敏瑜、山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從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東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漢能公司、瑞宏公司支付工程款3155767.68元;2.請求瑞宏公司支付321000元及承擔500000元違約責任;3.請求漢能公司、瑞宏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潁上縣中悅輪轂5.9mw及3mw光伏發電項目,由瑞宏公司發包,東芯公司施工。2017年10月,東芯公司和瑞宏公司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1月底,項目竣工后交付使用。2019年1月18日,經過三方結算,確定了漢能公司、瑞宏公司需要支付工程款3155767.68元,另瑞宏公司需要支付給東芯公司321000元。瑞宏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該欠款,構成違約。為維護東芯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漢能公司辯稱,1.潁上縣中悅輪轂5.9wm和3mw光伏發電項目,由瑞宏公司發包,漢能公司承包,東芯實際施工。2019年1月28日,漢能公司、瑞宏公司、東芯公司達成《結算協議》和《三方協議》,《結算協議》和《三方協議》真實有效。根據《結算協議》和《三方協議》約定:項目總裝機容量為9.012725mw,合同金額20870013元,甲方已經支付15309700元,未支付金額為5560313元。其中瑞宏公司代付東芯公司供貨商蘇州公司、西電公司、長園公司、山東公司的設備采購合同未付金額共計2038045.32元及瑞宏公司代東芯公司向任傳祥及宋坤勝勞務費共計366500元。上述代付款在漢能公司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同時在漢能公司與東芯公司的工程款也相應扣除。瑞宏公司未能支付漢能公司EPC款項總額為3155767.68元。在漢能公司、瑞宏公司、東芯公司及蘇州公司、西電公司、長園公司、山東公司、瑞宏公司簽訂的《五方協議》中,瑞宏公司代付金額共計3396742.2元,應認定瑞宏公司代付設備采購合同的金額為3396742.2元。瑞宏公司未支付漢能公司EPC總金額為1797070.8元。2.漢能公司未付東芯公司工程款為895979.9元。3.按照三方的付款習慣、3MW和5.9MW《三方協議》(無編號),開具約定的發票是東芯公司先合同義務。4.瑞宏公司應該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東芯公司承擔責任。綜合以上,應由瑞宏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價款范圍內對東芯公司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東芯公司的訴訟請求。
瑞宏公司辯稱,東芯公司無權要求瑞宏公司支付工程款。1.案涉項目由瑞宏公司發包給漢能公司,雙方的工程款結算已經在潁上縣人民法院立案,東芯公司是由漢能公司將涉案光伏發電項目分包給東芯公司的。根據合同相對性,東芯公司只能要求漢能公司支付相應工程款;2.東芯公司訴請依據《結算協議》和《三方協議》沒有生效,不能成為請求權的基礎,另外涉案的項目瑞宏公司和漢能公司沒有進行結算,且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
蘇州公司陳述,東芯公司要求的款項中由三個供應商的貸款,應該由瑞宏公司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西電公司陳述,要求各方按照2018年12月12日的會議紀要以及《五方代付協議》約定由瑞宏公司直接履行代付義務,代付1761382.2元,款項包含在東芯公司主張的工程款中。
長園公司陳述,由瑞宏公司直接按照《五方代付協議》約定向長園公司支付合同款項727600元。
山東公司述稱,要求瑞宏公司按照《五方代付協議》支付山東公司合同款90776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潁上縣中悅輪轂3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潁上縣中悅輪轂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的身份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東芯公司提供的三方協議、結算協議,經查,結算協議上乙方漢能公司未簽字蓋章,三方協議上瑞宏公司及東芯公司未簽字蓋章,且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瑞宏公司對上述協議效力不予認可,根據合同約定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故上述協議未生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其證明效力不予認定;2.東芯公司提供的股轉代付協議,其內容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不予認定;3.東芯公司提供的驗收報告,雖系復印件,但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佐證,能夠證明涉案光伏電站已經完工并投入使用的事實,對其證明效力予以認定;4.瑞宏公司提供工程聯系單,涉及承包人保修責任,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瑞宏公司可另案主張,對其證明效力不予認定;5.蘇州公司等人提供的會議紀要、五方代付協議,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核實,且東芯公司提出異議,對其證明效力不予認定;6.漢能公司提供的結算協議、三方協議、五方代付協議,均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核實,且瑞宏公司提出異議,對其證明效力不予認定;7.漢能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細,其中東芯公司認可工程總價款為20512962.1元,漢能公司已付款15803740元,對該部分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瑞宏公司將潁上縣中悅輪轂3MW及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發包給漢能公司承包施工。2017年10月,漢能公司與東芯公司分別簽訂《潁上縣中悅輪轂3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潁上縣中悅輪轂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漢能公司將其承包的潁上縣中悅輪轂3MW及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轉包給東芯公司施工,開工日期2017年10月22日,計劃并網日期2017年12月31日,全部竣工日期2018年1月30日,固定單價為2.276元/W,3MW項目合同總價為6828000元、5.9MW項目合同總價為13428400元,以實際裝機容量計算……。合同簽訂后,東芯公司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建設。2017年12月30日,國網阜陽供電公司電力調控中心、國網潁上縣供電公司調控中心分別出具驗收報告,認為涉案3MW及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驗收合格,具備接入電網運行的條件。經漢能公司與東芯公司結算,確認涉案項目總裝機容量為9.012725MW,實際合同價款20512962.1元,已支付工程款15803740元
判決結果
一、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上海東芯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工程款2254676.78元;
二、駁回上海東芯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614元,由上海東芯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3777元,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48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黃海燕
人民陪審員湯峰
人民陪審員任春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莫旭東
判決日期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