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東芯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上饒市瑞宏光伏電力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民終792號
判決日期:2021-01-02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東芯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芯公司)與被上訴人上饒市瑞宏光伏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宏公司)、原審被告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能公司)、原審第三人蘇州中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公司)、西電寶雞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電公司)、長園深瑞繼保自動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園公司)、山東泰開箱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24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東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瑞宏公司支付321000元及違約金500000元。事實與理由: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轉包無效,工程已竣工驗收,實際施工人參照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結算,應予支持。其公司與瑞宏公司簽訂的結算條款是獨立于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有效協議,在結算協議中,雙方一致同意,其公司為瑞宏公司墊付的租金及開票費用合計321000元由瑞宏公司支付,因漢能公司在異地,協議沒有同時蓋章,但對結算協議內容也是蓋章認可的,原審判決對此不予認定屬認定認定事實不清;瑞宏公司未及時支付結算協議中約定的款項,構成違約,應按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判決對此不予支持違約金亦屬認定事實不清。
瑞宏公司辯稱:東芯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正確;東芯公司提到的結算協議未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結算協議的基礎是欠工程款,其公司作為業主已經被判決對漢能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結算協議沒有任何意義。
西電公司辯稱:其公司參與本案審理是基于瑞宏公司的追加申請以及希望能夠與各方達成和解的目的,但由于在本案原審審理期間,各方未達成和解。其公司基于與蘇州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以及與瑞宏公司之間的《五方代付協議》已向寶雞市陳倉區法院提起訴訟,且已審理完畢,貨款支付問題得到解決,其公司便無參加本案訴訟的必要。
漢能公司、蘇州公司、長園公司、山東公司未答辯。
東芯公司原審訴訟請求:1.判令漢能公司、瑞宏公司支付工程款3155767.68元;2.判令瑞宏公司支付321000元及承擔500000元的違約責任;3.請求漢能公司、瑞宏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瑞宏公司將潁上縣中悅輪轂3MW及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發包給漢能公司承包施工。2017年10月,漢能公司與東芯公司分別簽訂《潁上縣中悅輪轂3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潁上縣中悅輪轂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漢能公司將其承包的潁上縣中悅輪轂3MW及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轉包給東芯公司施工,開工日期2017年10月22日,計劃并網日期2017年12月31日,全部竣工日期2018年1月30日,固定單價為2.276元/W,3MW項目合同總價為6828000元、5.9MW項目合同總價為13428400元,以實際裝機容量計算……。合同簽訂后,東芯公司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建設。2017年12月30日,國網阜陽供電公司電力調控中心、國網潁上縣供電公司調控中心分別出具驗收報告,認為涉案3MW及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驗收合格,具備接入電網運行的條件。經漢能公司與東芯公司結算,確認涉案項目總裝機容量為9.012725MW,實際合同價款20512962.1元,已支付工程款1580374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本案中,漢能公司將其承包的潁上縣中悅輪轂3MW及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轉包給東芯公司,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該非法轉包行為無效。因此,漢能公司與東芯公司簽訂的《潁上縣中悅輪轂3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潁上縣中悅輪轂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亦屬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雖然涉案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是涉案3MW及5.9MW屋面光伏發電項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漢能公司對其質量亦未提出異議,那么東芯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由漢能公司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應予支持。經雙方結算,涉案實際合同價款20512962.1元,已支付工程款15803740元。庭審中,東芯公司同意漢能公司從剩余工程款4709222.1元(20512962.1元-15803740元)中扣除任傳祥、宋坤勝勞務費366500元、消缺款50000元及設備款2038045.32元(含西電公司、長園公司、山東公司部分設備款)進行代付,不違反法律規定,對東芯公司的該處分行為,予以確認。因三方協議及五方代付協議未發生效力,故漢能公司、西電公司、長園公司、山東公司辯稱依據協議扣除代付設備采購合同款3396742.2元及漢能公司辯稱付款前東芯公司應出具正規發票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當事人可另案主張。因此,東芯公司請求漢能公司支付工程款2254676.78元(4709222.1元-366500元-50000元-2038045.32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東芯公司請求瑞宏公司按照協議支付321000元及500000元違約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瑞宏公司為發包人,漢能公司為承包人,東芯公司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漢能公司已于2019年5月9日提起訴訟,向瑞宏公司積極主張權利,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因此,東芯公司現階段請求瑞宏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瑞宏公司辯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一、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上海東芯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工程款2254676.78元;二、駁回上海東芯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614元,由上海東芯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3777元,北京漢能薄膜太陽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4837元。
二審中,東芯公司向本院提交代付協議和匯款憑證,證明結算協議中確定的321000元的組成部分有241000元租金,用于印證結算協議第一項的真實性。
瑞宏公司質證意見: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因結算協議未生效,東芯公司無法請求其公司承擔責任。
漢能公司、蘇州公司、長園公司、西電公司、山東公司未到庭質證。
本院認證意見:上述證據不能達到證明目的,本院不予認定。
雙方當事人所舉其他證據與一審一致,本院認證意見同于一審。
本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認定。
綜合雙方訴辯意見,本案二審審理爭議的焦點為:東芯公司主張的321000元費用及500000元違約金是否成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298.82元,由上海東芯建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許汝佺
審判員羅亞敏
審判員姚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情情
判決日期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