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新4003民初1126號
判決日期:2021-01-02
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銀川、丁強、被告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新蒙、趙新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解除雙方于2012年8月6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返還原告超付的工程款664200元;三、被告返還承擔逾期利息192618元;四、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4%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支付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五、被告按照6%年息承擔判決生效至實際付清期間的利息。庭審中原告將超付工程款的數額變更為552881元,利息變更為152000元[552881元×6%×55個月(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事實與理由:2012年5月5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物流園消防、棉花堆場電力工程發包予被告施工,合同價為6384629元,工期自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11月28日。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將原合同價增加至8215118元。2014年12月8日原、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工期調整至2015年12月30日。但自2015年起被告再未施工,至今該工程未完工交付。2015年4月26日,雙方經對賬確定被告實際施工進度計價為6135800元,截止2014年12月,原告實際支付被告工程進度款6800000元,原告超付被告工程款664200元。被告既沒有按期施工也未退還原告超付的工程款,造成了原告的資金占用損失,應當按照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逾期利息。
被告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答辯稱,我們同意解除合同。我們不認可原告超付工程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明確該工程總報價為8215118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原告的原因造成該合同沒有履行完畢,工程雙方計價沒有超出合同的金額。付款也沒有超出合同的金額,因此不存在超付的情況。合同還在履行期,該項工程屬于在建工程,合同是否履行還不明確,原告主張相關款項的利息沒有法律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8月6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中亞金谷奎屯物流園消防、棉花堆場電力工程發包給被告,合同部分內容如下:1、中亞金谷奎屯物流園消防工程(消防管道、閥門井、消防井、地下消火栓)及相關的設計變更。2、棉花堆場電力工程(電力線路、設備及照明)。合同價款6384629元。合同工期自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11月28日。2012年9月25日,雙方訂立補充協議,將原合同價增加至8215118元。2014年12月8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中亞金谷奎屯物流園消防、棉花堆場電力工程施工補充協議,協議將竣工日期調整至2015年12月30日。
另查明,開庭過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被告在2015年4月16日制作的奎屯中亞金谷國際物流園項目工程對賬明細表,該對賬明細表中顯示中亞金谷棉花堆場電力及臨近消防泵房及發電機房(竣工部分)已完工計價562136元。中亞金谷棉花堆場電力及監控(在建部分)已完工計價6135800元。被告認可原告已向其支付工程款7250817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奎屯中亞金谷國際物流園項目工程對賬明細表,中亞金谷奎屯物流園消防、棉花堆場電力工程施工補充協議,中亞金谷奎屯物流園消防、棉花堆場電力工程施工補充協議(1)等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8月6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工程款552881元;
三、駁回原告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68元,減半收取計6184元(原告已支付),由原告新疆中亞金谷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000元,被告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1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當事人上訴的,上訴期滿后七日仍未交上訴費的,視為放棄上訴權
合議庭
審判員王玉
二O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趙甜甜
判決日期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