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縣中小企業誠信擔保有限公司與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929民初110號
判決日期:2021-01-01
法院: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獻縣中小企業誠信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獻縣誠信公司)與被告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滄州銀行)合作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獻縣誠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學英、被告滄州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江、李博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獻縣誠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2018年3月簽署的合作協議;2、依法返還原告交納的保證金12262628.92元,并按銀行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返還完畢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具有擔保資質的單位。原告為在獻縣范圍之內與被告合作開展擔保貸款業務,于2018年3月9日與被告簽署一份合作協議,截至到2019年12月31日保證金賬戶余額12262628.92元。因獻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向原告出具了處理意見并要求原告整改,原告的股東大會決議不再開展擔保業務,并向獻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出具了不再開展新的擔保業務的反饋意見,經上級相關部門批準,原告已不再具備開展擔保業務的資質,現因雙方也已無合作業務,故原告向被告遞交了解除合作協議退還保證金的文書,但被告總以種種理由不予退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滄州銀行辯稱,原、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履行期限為36個月,從2018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8日,現該協議仍在履行過程中;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保證金賬戶本息合計12273329.32元(其中保證金月為11902407.32元,利息370922元);原告郵寄給被告的是《終止合作申請報告》,并不是終止協議的通知書,該申請書上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導致其喪失了金融擔保資質,被告也對原告保證金賬戶中的金額一直在給原告計息,故被告不存在任何過錯,原告要求被告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了下列證據:1、《合作協議》一份;2、獻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處理意見一份;3、原告的整改意見,證實經股東會議決定該公司不再開展擔保業務;4、獻縣金融工作辦公室出具的獻金字【2019】1號文件一份,擬證實政府同意原告注銷擔保業務;5、上級機關同意原告退出融資擔保業務的公示一份;6、原告發送給被告的證據2-4,證實原告已經退出擔保業務的事實;7、原告向被告發送的終止合作申請報告、退還保證金申請報告及郵寄快遞、簽收單,擬證實原告已經通知被告解除合作協議和退還保證金的要求;8、滄州銀行銀企對賬單一份,擬證實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被告應退還原告保證金本息12262628.92元。
被告的質證意見是:對合作協議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協議明確約定協議的有效期限為3年;原告提供的證據2、3、4、5、6只能證實原告因自身原因不再從事融資擔保業務,該理由并不能引起雙方合作協議的自然終止;證據7、8是原告的申請書并不是通知書,而且沒有法人的簽名或蓋章;對銀企對賬單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被告在履行協議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故不能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交了下列證據:1、2014年1月24日被告的股東會決議,同意原告在滄州銀行獻縣支行提供融資擔保業務;2、《合作協議》一份;3、《終止合作報告》;4、被告的公司章程;5、原告的整改及反饋意見證實是原告自身的原因導致無法開展擔保業務并不是國家政策發生變化;6獻縣工信局的注銷請示;7、滄州銀行獻縣支行交易明細一份,證實原告繳納保證金及被告記付利息的情況。
原告的質證意見是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原告的公司章程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自2014年起,獻縣誠信公司在滄州銀行一直存在融資擔保業務。2018年3月9日,獻縣誠信公司與滄州銀行簽訂一份《合作協議》,協議約定:雙方重點開展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科技含量高、市場開拓強和成長性良好的優質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和擔保服務;協議期限自2018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8日;對業務開辦前一次性繳存的業務保證金,甲方記付活期利息,對按實際發生擔保業務逐筆繳存的保證金,甲方按相應的貸款期限記付定期存款利息。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原告在被告處的保證金賬戶的保證金余額為12262628.92元。截止到起訴之日,獻縣誠信公司在滄州銀行已經沒有擔保業務,也沒有應該繼續承擔的擔保責任。
2018年11月29日,獻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獻縣誠信公司進行了約談并出具了處理意見,要求該公司進行整改。獻縣誠信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通過股東會決議同意公司退出擔保市場并向獻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出具了反饋意見。獻縣金融工作辦公室于2019年8月30日向滄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請示獻縣誠信公司注銷擔保資質、退出擔保市場,后經上級批準獻縣誠信公司注銷擔保資質、退出擔保市場并予以公示。獻縣誠信公司于2019年4月份向滄州銀行發出了《終止合作申請書》,但雙方沒有達成一致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獻縣中小企業誠信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簽訂的《合作協議》;
二、被告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獻縣中小企業誠信擔保有限公司保證金12262628.92元;并以獻縣中小企業誠信擔保公司的保證金賬戶54×××04的余額為基數從2020年1月1日起按滄州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退還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375元減半收取47687.5元,由原、被告均擔,退還原告479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文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魏會利
判決日期
2021-01-01